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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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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禁毒立法的历史演进(1949-1998)
2010-11-14 22:35:39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褚宸舸 阅读量:1

    【按语】本文发表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该文和另一篇本月即将发表的论文之雏形是去年下半年应张群博士之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修订版)所撰书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毒品立法》(全文约2.8万字),并经今年年初两次修改而成。该书稿也是我阅读法律的心得,旨在站在法律体系角度审视禁毒立法。本文为书稿前半部分,另一篇论文结合《禁毒法》制定,主要研究了近十年(1998-2008)的禁毒立法,是书稿的后半部分。本文主要立足于"述",另一篇文章则重点在"评"。特别感谢主编卜安淳教授,编辑孙勇才副教授的大力支持,在这个特别的年份让本文能够发表。今年距离1997年,我第一次以西北政法学院在校学生名义发表论文(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已经12年了。距离1999年,我被已故恩师王宝来教授"拉"上毒品研究之路,也恰恰十年。十年间我陆续发表"涉毒"论文10篇和硕士学位论文1篇,做过相关学术讲座两次,真是有"桃李春风一杯酒,江湖夜雨十年灯"之感。 

  研究立法问题,既要就法谈法,也要跳出法谈法。前者是基于立法自身的规律性和技术性,应当将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立法统一起来做整体性研究。后者则基于法之理在法外的道理,必须结合毒情和政策因素来考察立法。2007年12月29日我国《禁毒法》通过,对这部法律颁布实行以后我国禁毒立法格局的展望,应当在回顾历史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禁毒立法的历史演进过程构成了《禁毒法》的立法背景,对此进行必要的梳理和研究,对领会《禁毒法》的要旨不无裨益。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谓"立法",并非完全限于实证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而是扩展到功能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含了实际中起着法律作用、功能的党或政府的政策、通知、指示、决定、公告以及司法机关的文件等。

  一、历史渊源

  1949年以后的禁毒立法从历史上秉承了自晚清以来三次禁毒运动的成果,并且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禁毒的立法实践为历史渊源。

  (一)历史渊源是革命根据地时期禁毒立法

  根据现有资料,红军时期根据地政权多对贩毒、种毒采取严刑峻法,存在较多死刑罪名(例如,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前期有些政权(如平江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曾对吸毒者采取处决等极端方法。21930年2月,红四军在陂头会议上制定的土地法中,明确规定凡吸食鸦片的游民不予分田。3除了对武装部队及政权中的干部严禁毒品,后期多数政权对社会上的吸毒者多采取教育、戒除为主的各种措施。4

  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曾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禁烟毒法令,参酌根据地特殊情况,颁布、制定了一系列法令。主要有:《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1939年2月19日公布)、《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7月15日施行)、《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1月1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1942年1月公布)、《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5月1日施行)和《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1935年)。抗战胜利以后至建国前根据地(解放区)的立法主要有:《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1945年11月12日公布)、《苏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1946年8月25日公布)、《辽吉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1946年8月25日公布)、《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49年7月16日)、《绥远省戒吸毒品暂行办法》(1949年8月20日)。上述立法既是地方立法也是特别立法,在国民政府立法的基础上,对处罚、量刑作了细化。各根据地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不尽相同,但都对种植、贩卖毒品等罪处以死刑等重刑,并科以罚金刑。强调对偷种烟苗的,要严厉查铲。对吸毒者,将严厉惩处与分期禁绝两种措施相结合,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对吸食吗啡、海洛因者严厉惩处,而对吸食鸦片者采取缓和的分期禁绝办法。5

  这些立法总体上具有"革命法制"革命性和简要性的特点。革命性说明法制的内容、发展、演变围绕并服务于革命的中心任务。简要性则是因为武装斗争"农村包围城市"的客观事实,始终未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在法律技术层面表现比较粗疏。但是,这些立法中所反映出的一些政策思想(如宽大与惩罚相结合)、立法技术(例如,以政策、文件作为法律的形式,法令具有"诸法合体"综合性的特点)却为1949年以后禁毒立法所沿袭。

  (二)秉承晚清以来中央政府禁毒立法的成果

  中国近代禁毒立法是伴随着晚清至民国三次禁毒运动而发展起来的专门性的立法,其目的是解决、处理围绕烟毒(近代的"烟"指鸦片类毒品,后来"烟毒"合用,泛指所有毒品)的生产、流转和消费诸环节而形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里所谓"三次禁毒运动"是对晚清、民国禁毒历程一个典型但并非完整的概括。即1839年,在道光皇帝支持下,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为代表的第一次禁烟运动。前期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部分,后期是作为民国初年政府除旧布新、巩固新生政权的各种社会改革一部分的第二次禁毒运动,历时十年左右,取得较好效果。1909年上海万国禁烟会,标志着将中国禁毒纳入世界联合反毒体系的开端。第三次禁毒运动,始于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推出"六年禁烟""两年禁毒"计划,包括抗战胜利后进行的"两年断禁"工作。主要经验是:分阶段禁毒,严刑峻法与社会改革措施相互配合,虽然战争因素导致政府对禁毒既无心也无力。但其取得的效果仍值得肯定,烟毒泛滥的势头有所回落。针对毒品问题,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主要方面,因此,三次禁毒运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三次大规模的立法运动。

  1949年以后的禁毒立法不能与晚清以来禁毒立法割裂开来,这是因为对晚清、民国禁毒运动及其立法的评价固然可以仁者见仁,但不能否认其立法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已经客观地成为1949年以后禁毒立法的社会基础之一。

  二、政策和地方立法相配合的禁毒立法(1949年至1978年)

  1949年底,全国罂粟种植面积达100多万公顷,4亿多人口中以制贩毒品为业的30多万人,吸毒者约2000万人。虽然这已经降到1906年左右水平,属于历史上毒情相对较缓时期,但绝对数字仍然庞大,问题依然严峻。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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