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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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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禁毒立法的历史演进(1949-1998)
2010-11-14 22:35:39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褚宸舸 阅读量:1

  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涉及此方面,发布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1990年代初、中期,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1991年12月30日会同财政部《关于缉毒罚没收入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1992年12月30日《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3年4月8日《关于滥用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于吸毒行为的批复》、1994年4月11日《关于加强天然咖啡因管理的通知》、1995年10月17日《关于执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关于禁毒的"两高"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毒品法律和涉毒案件适用都作出过相关司法文件,其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居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中以第三类居多。

  第一类是关于下放毒品犯罪死刑核准权(主要是从1991年至1997年五个授权性的《通知》),因为后来核准权的统一收回,现已全部失效。第二类是关于配合"严打"发布的几个司法文件。第三类是关于涉毒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性文件,按照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主要有:

  1986年3月5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1987年7月15日《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198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7月9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柰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论处的规定》(已失效)、1991年1月3日《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1991年12月17日《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199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电话答复》、1992年5月18日《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年12月20日《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1995年11月9日《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等。因为关于具体量刑问题的司法文件不仅较多而且互相冲突,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规范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文件主要有:1988年8月12日《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已失效)、1991年4月2日《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8日《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和1997年6月10日《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七)批准、签署的禁毒国际公约和条约

  1985年6月,中国批准加入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9月,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1992年6月,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缅甸仰光签署《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三方禁毒合作项目》。1993年10月,中国、缅甸、泰国、老挝和联合国禁毒署签署《禁毒谅解备忘录》,确定在次区域禁毒合作中保持高级别接触。1995年5月,中国、越南、老挝、泰国、缅甸、柬埔寨及联合国禁毒署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宣言》,并签署《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中国与美国从1985年开始进行禁毒合作,1987年,两国政府签署《中美禁毒合作备忘录》。1997年,中美两国首脑签署包括禁毒合作内容的《中美联合声明》,随后两国政府互派了禁毒联络官。中国也开展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在禁毒领域的合作。1996年4月,中俄两国签署《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1998年,中、哈、吉、俄、塔五国元首共同签署联合声明,把打击毒品犯罪和跨国犯罪作为五国合作的一条重要内容。此外,中国政府还与墨西哥、印度、巴基斯坦、哥伦比亚、塔吉克斯坦等国签署了双边禁毒合作协议。

  (八)关于禁毒的地方性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笔者根据"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的不完全统计表明,截至2006年底,已经有21个省级、15个市级的人大或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1990年代制定或修改的。

  具有省级禁毒立法的地方有:安徽、重庆、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辽宁、内蒙古、宁夏、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浙江等省、市、自治区。

  具有市级禁毒立法的城市主要有鞍山、包头、福州、广州、贵阳、海口、吉林、昆明、南京、汕头、深圳、沈阳、武汉、西安、厦门等。

  (九)关于禁毒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

  我国云南、四川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制定了一些立法。主要有(括号中为发布日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1年5月27日)、《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2001年5月25日)等。

  1999年至2007年之间,随着新毒情的出现和国家毒品政策的调整,原有的禁毒立法体系在稳定原有刑事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禁毒工作方针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增加了"预防为本"、"综合治理"。"和谐""以人为本"等社会发展理念的提出,2004年《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增订,在此背景下,我国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刻的调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长期"严打"进行反思。毒品政策的调整无疑是这种大的思想解放、认识转变和社会政策的一个具体表现。近十年来,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最迫切的问题是,随着我国毒品政策调整,相关立法出现冲突,而现有法律和实践产生矛盾,需要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来统一认识,并保证实践中一些做法的合法性。《禁毒法》的制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通过的。与此同时,大量出现了严格管制毒品的行政立法和"以人为本"救助为主的吸毒、戒毒行政立法,在省级司法工作中则出现一批关于禁毒的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限于篇幅,本文仅对1949至1998年间禁毒立法进行整理,对于上述变化及最近十年间的禁毒立法,笔者将专文研究。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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