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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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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禁毒立法的历史演进(1949-1998)
2010-11-14 22:35:39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褚宸舸 阅读量:1

  3、1997年《刑法》

  我国1997年《刑法》进一步完善并明显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97《刑法》将《决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并且明确《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其重要补充修改是:

  第一,根据现实毒品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及各个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和流行趋势,在毒品种类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第二,明确毒品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明确在定罪量刑时,只按查获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这一方面统一了司法实践在此问题上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昭示了国家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立场。

  第四,设置了新的罪名,并对原有罪名作了调整,确保各种毒品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并对毒品洗钱犯罪行为做出处罚规定。新增加了两类犯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两处调整则体现了立法简化: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并出售毒品罪修改简化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将掩饰、隐瞒出售毒品犯罪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作了调整并入洗钱罪之中。

  第五,对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增加不同的量刑幅度,对罚金刑采用并科制,不再适用选科制,旨在剥夺毒品罪犯的非法收益,摧毁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经济能力。

  第六,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除贩卖毒品罪以外,无论数量多少,未成年人不再构成其他毒品犯罪。

  第七,对单位犯罪的完善。一是增加单位毒品犯罪的种类,增加了单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二是规定对单位毒品犯罪均采用双罚制。

  第八,限定了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我国禁毒刑事立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修订后的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对毒品犯罪的修改和调整,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也是我国禁毒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刑法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

  1997年以后,我国毒品刑事法律基本稳定下来。

  (三)关于禁毒的行政法律

  主要有1986年9月5日公布的(曾于1994年5月1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已被2005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替代,见后文)对吸毒、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行为都作了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条例》,第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二,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管理、禁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毒品法制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1984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199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毒。

  (四)关于禁毒的行政法规

  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限制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1978年9月13日、1987年11月28日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强制戒毒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对象,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强制戒毒机构的设置要求,强制戒毒的期限,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戒毒人员的脱瘾办法以及戒毒后的社会帮教措施等等。规定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我国最主要的戒毒方法。

  (五)关于禁毒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的规章及文件,主要涉及查缉、处罚、戒毒具体问题方面的规定。例如,1988年3月26日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1989年1月26日公安部《关于海南省公安厅对认定贩毒案件请示的批复》、1992年3月27日公安部《关于对吸毒者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4日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1993年7月24日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公安部《对〈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办理强制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5月30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卫生、医药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主要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戒毒医疗制度。较重要的有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规范了全国的戒毒治疗工作。

  经济贸易部门的规章文件涉及严格管制易制毒化学品方面。1980年代以来,政府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实行严格的管制,不断健全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例如,1988年10月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类可供制造海洛因等毒品的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1993年1月,中国对《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列举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96年6月,又规定对上述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1997年4月,外贸部门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正式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2年至1998年,多次发布关于麻黄素管理方面的规定。1998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麻黄素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1998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麻黄素各种盐类、粗品、衍生物和单方制剂等12个品种全部实行出口管制。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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