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调查分析 > 正文
调查分析
中国禁毒形势分析评估
2010-07-13 21:56:41 来自: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胡训珉 阅读量:1

  注释②笔者不了解有关部门设置“三年戒断巩固率”这一统计标准的科学依据。认为,三年内没有滥用毒品,不等于毒瘾已经戒断;设置这一统计标准可能误导公众,使人误以为三年戒断巩固率相当于毒品永久戒断率,容易对禁毒形势得出错误的结论。

  由此衍生出来的第二方面的后果是:药物依赖性的患者群体扩大容易,缩小非常困难。群体一旦形成,客观上也就形成了高度稳定的毒品市场,形成对毒品供给的稳定需求。因此,毒品犯罪达到一定规模后,毒品的需求、生产、供给之间就形成紧密的、难以破解的利益链接,形成互相刺激、互为因果的激励关系,给禁毒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在毒品的供需关系中,毒品价格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是毒品供求关系的指示器。价格高涨,说明供给紧张;价格低落,说明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它又是调整供求关系的强心针。价格高涨时,巨额暴利将刺激亡命之徒加快毒品的生产和输入;价格低落时,又刺激毒贩诱人吸毒,扩大市场。毒品贸易中的价格规律现象,在局部范围也可以观察到:当破获毒品案件,收缴毒品的行动公开报道后,毒品零售价便会应声上涨;当传言毒品大量到货时,价格便会随之下跌。所以,只看到毒品价格的指标作用,看不到它的刺激作用,就可能得出片面的结论。

  必须指出,在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的统计标准及其准确性、科学性方面存在一系列难以容忍的严重问题。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披露吸毒人员情况时,开始使用“现有吸毒人数”的概念。有关部门说明,由于“各地普遍加强调查登记和科学监测”,截至2004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79.1万人”;截至2005年底,“现有吸毒人员78.47万名,比上年下降0.9%”。2006年11月,公安部宣布,“今年前8个月全国强制戒毒20.4万人次,吸毒人员的数量呈现不断下降趋势,全国现有吸毒人数为72.04万。”[2]然而新的数据发布口径的科学性以及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存在严重问题。

  其一,以“现有吸毒人员”取代“登记吸毒人员”,客观上排除了隐性吸毒者的存在,违背毒品犯罪统计分析的常识。吸毒人员数据是分析毒品犯罪形势的核心数据,也是制定惩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依据之一。隐性吸毒者群体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也是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者公认的常识。对此,有关部门负责人始终从未否认。国际通行核算办法,一般认为官方掌握的吸毒者人数与实际存在的吸毒者人数之比大约为1:10。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该比值在1:2~1:6之间。但是,采用“现有吸毒人员”统计口径,意味着有关部门自认为有能力准确把握或者基本准确地掌握全部实际吸毒人员的真实情况,可以忽略隐性吸毒者群体的存在。或者说,有关部门希望公众形成这样的看法,即我国吸毒人员的全部情况尽在我公安部门掌握之中。这样的态度,说得轻一点,是过度自信;说得重一点,是掩耳盗铃。其主要问题是缺乏客观、科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可能是意识到“现有吸毒人员”口径存在问题,2008年有关部门在《中国禁毒报告》中又使用了新的概念:“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吸毒人员”;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中又改为“全国上网入库的吸毒人员”。虽然这两个概念,比较“现有吸毒人员”概念准确一些,但是禁毒报告中仍然没有解释它们的来源是什么?不免仍然让人一头雾水:如果两者有所不同,那么后者做了哪些取舍?两种统计口径有没有延续性和可比性?如果它们的来源就是原来的“登记吸毒人员”,那么,为什么要使用不同的口径?这些问题在禁毒报告中都没有交代。③

  注释③笔者所见材料中,仅《中国法律年鉴》作过某种程度的解释。2006年《中国法律年鉴》指出,当年在普查毒情、督促吸毒人员限期登记时,“删除了一批重复登记的吸毒人员”(《中国法律年鉴》(2006年),中国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68页);2008年《中国法律年鉴》中说明:“至2007年3月底,完成了‘将公安机关能够见面排查的吸毒人员信息全部上网入库’的阶段性任务目标,初步搭建起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信息管理平台”。(《中国法律年鉴》(2008年),2008年9月版,第265页)但是这些材料中仍然没有说明被删除的重复登记的到底有多少人?也没有说明2007年3月底上网入库的数值究竟几何?

  其二,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毒报告中展示了2006年以来吸毒人员数据的大幅度下降,如2005年的降幅为0.9%,2006年前8个月的降幅就提高到8.19%,2007年以后,虽然统计数据显示吸毒人员仍然不断增长,但是其总数仍然低于2004年和2005年的登记吸毒人数。有关部门将这些数据及其变化的意义解释为“有效遏制了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大量滋生,扭转了一些地方毒情严重的状况,禁毒斗争形势整体上有了明显好转,……现有海洛因消费规模逐步萎缩、新滋生吸食海洛因人员增幅明显减缓、海洛因造成的社会危害明显减轻等一系列重大可喜变化”[3]的证据。

  但是对于下降态势出现的原因,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首先,2006年《中国法律年鉴》对2005年吸毒人员统计数据变化的解释是,当年在普查毒情、督促吸毒人员限期登记时,“删除了一批重复登记的吸毒人员”。应该说,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清理历年数据,删除重复统计人员,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删除,只是对现有统计数据的核实,只是去除其中不真实的虚数,与通过实际工作,控制并且减少、萎缩吸毒人员规模没有任何联系,是不能被解释或者被当作“有效遏制”吸毒人员“大量滋生”的根据的。其次,有关部门以“见面排查”的形式统计吸毒人员,但是在全国人口快速流动的前提下,在大多数吸毒人员回避登记和“见面排查”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证“见面排查”的覆盖率和准确性?如果“见面排查”是在“登记吸毒人员”的基础上开展的,那么“见面排查”数必定小于登记数,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保证“见面排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高于登记数呢?再次,有关部门列举取得“显著成效”原因的论述中,存在某些因果关系混乱和错置的问题。有关部门在历年禁毒报告中都强调我国“替代种植”计划对于“金三角”地区罂粟禁种的贡献,甚至将其作为“金三角”禁种的主要原因。行者认为,这种看法存在夸大“替代种植”计划重要性的嫌疑,是站不住脚的。“““金三角”地区罂粟禁种的主要动因,并不是受中国“替代种植”计划提供的经济利益的吸引,而是主要是当地武装割据的地区领导人慑于美军快速打击并且推翻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后,难以承受国际社会的压力,害怕成为新一轮军事打击目标,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在他们作出政治决策的过程中,中国的“替代种植”计划为他们提供了出路和某种保障,当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却不能说是主要的作用。对此如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在缅北及“金三角”形势发生变化时,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