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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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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文献
从全球治理论我国毒品防制政策(drug abuse)之机制建构
2010-01-24 10:44:12 来自: 宪政法制组政策委员 作者:詹中原 宪政(研) 096- 阅读量:1

  五、日本毒品防制政策之执行经验

  日本在中央内阁府设[药物乱用对策推进本部],由内阁总理大臣兼任部,内阁官房长官(幕僚工作、政策宣导)、国家公安委员会长(警察机关负责广域组织犯罪防制、少年警察等工作)、法务大臣(刑事政策检察、更生保护等)、财务大巨(海关缉私、主计)、厚生劳动大臣(麻醉药品、兴奋剂防治、反毒宣导、反毒合作、麻药取缔员制度、药物勒戒政策等)、国土交通大臣(海上保安)兼任副部长;金融担当大臣(洗钱防制)、总务大臣(邮政、资讯通信)、外务大臣(国际性组织犯罪相关之外交政策)、经济产业大臣(化学物资管制)兼任部员。至于[日本警察厅药物对策课](Drug Control Division, National Police Agency, NPA)为日本缉毒专责指导单位,各都府县警察本部均有执行缉毒工作。

  六、韩国毒品防制政策之执行经验

  韩国国务总理李汉东在2001年11月在汉城主持召开了[毒品管理和打击犯罪情况报告会],会议决定成立由各政府部门组成的[国家毒品对策协议会],综合协调打击毒品犯罪的对策,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韩国毒品犯罪不多,在亚洲国家一片受毒害猖獗之中,实属特例,约可分析其原因为:(1)查缉时程早、防制及时:韩国制作毒品历史早于其他亚洲国家,而且制毒技术精良,但因韩国检方于毒品尚未大规模蔓延扩散前,即全力查缉扫荡,毒枭被迫逃往国外后,再在国外制造毒品输入韩国,但又遭检方强力破获,从此毒品犯罪在韩国即获有效控制;(2)韩国保有深厚儒家传统,家族凝聚力强,家族长者对年轻成员仍有相当控制力,其民族性及文化思考上普遍认为吸毒为不名誉,且可以视为一种犯罪,所以拒斥毒品的理念易于获得广泛的认同(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因公出国人员报告书,2006)。

  七、中国大陆毒品防制政策之执行经验

  在中国,禁毒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公安禁毒部门主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管,中国政府成立由公安部、卫生部和海关总署等25个部门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负责禁毒国际合作,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l998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成立禁毒局,该局同时又作为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目前,中国境内3l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多数县(市、区)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禁毒领导机构,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204个地(市、州)、735个县(市、区)的公安机关组织缉毒警察队伍。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边防、司法、海关、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部门,也承担相应的禁毒执法任务。

  八、香港毒品防制政策之执行经验

  香港自1959年开始严厉对付药物滥用和贩毒问题,香港政府的禁毒策略由保安局辖下之禁毒处统筹,禁毒处由禁毒专员领导,在征询禁毒常务委员会意见后,进行各项禁毒工作。禁毒工作分五方面实施:(1)立法与执法工作:建议,香港海关负责执法;(2)预防教育和宣导:由禁毒处与其他政府部门配合执行;(3)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由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合作;(4)研究工作:有助于制订适当的策略和计画;(5)对外合作。香港禁毒常务委员会是非法定组织,于1965年成立,由主席领导,成员包括17名在社会工作、社区服务和其他领域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非官方委员,以及禁毒处专员和卫生署两名官员代表。除了禁毒常务委员会与小组委员会外,香港1993年成立之毒品问题联络委员会,其宗旨在促进禁毒专员与各志愿机构之沟通与合作,毒品问题联络委员会有25名委员,包括戒毒治疗和康复界的代表药物教育专家、青少年团体和机构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代表。

  九、马来西亚毒品防制政策之执行经验

  1952年的危险药物法案(Dangerous Drug Act),记载了多项违法项目,若有牵涉到贩毒的过程和证据将被判死刑,拥有5-15克的海洛因则处终身监禁,持有多余15克者亦判处死刑。马来西亚政府在禁毒方面主要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即在努力控制吸毒的同时设法减少毒品的来源。控制吸毒方面,政府加强了禁毒宣传,使全体国民特别是青少年认清毒品的危害性。同时设立反毒、戒毒等方面的谘询机构。在减少毒品来源方面,具体措施:一是政府加大了禁毒拨款;二是增加缉毒人员;三是严格立法;四是设立禁毒专门机构。

  十、泰国毒品防制政策之执行经验

  泰国政府在196l年设立中央麻醉局(Central Narcotics Board, CNB),该委员会由警察局局长担任主席,委员会之成员由Deputy Permanent Secretaries, Directors及各机关代表所组成。该委员会在警察局设立Thailand Central Bureau of Narcotics,在执行毒品防制及依照他国、国际组织委托之行动等事务上担任协调的角色。CNB在各地任命许多次级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并在警察局设立专责单位(the 7th Sub-Division in Crime Suppression),负责执行毒品压制工作。直至1976年根据 Narcotics Control Act B.E. 2519成立现行之毒品管制委员会及毒品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ONCB),担任毒品防制之协调主体。自1976年设立之后,ONCB经过数次之重组,最近ONCB被划分处、局以及地区办公室。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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