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释义:本条逐一解释了办法中出现的有关名词的含义。
第三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释义:本条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作用,以打消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顾虑,保护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正常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是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办法作出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