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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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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
中国药物成瘾人群法律与人权观察
2014-01-18 10:28:14 来自:新浪博客 作者:天津王宝义 阅读量:1
  (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实施《禁毒法》和学者呼声

  1、戒毒人员戒毒康复劳动与心理治疗

  《禁毒法》明确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且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作为对康复劳动的补充,《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甚至把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购置劳保用品、其他必要开支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李某(女)向我们描述了她在武汉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生活。“你们看到的戒毒所好多方面都是假象,我们每周只有一天休息,每天都要工作很晚,每天的生产任务都很多,工作在十个小时以上。管教干部对我们说,上级领导来参观的时候,我们只能说每天工作六个小时以上,我们每个月可领到5块钱的工资,5块钱对于铁板一块的人(无探视、无接见、无经济来源的人)买卫生巾都不够,我们去干部的办公室和碰到了干部(路上),我们都要蹲下来跟干部说话。”

  谈及治疗方面,李某告诉我们“每个队200多号人,那么高的生产任务,主管队长和干部不可能都给我们进行心理治疗,他们(队长、干部都是)选择性和象征性的找几位学员(戒毒人员)进行并做好资料(治疗痕迹资料)。体罚方面,李某告诉笔者“学员(戒毒人员)打学员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了,但对于那些生产任务不能完成,不听队长话的人,队长会找去用电棍触电,有的队长还会让学员自己去摸开着电的电棍。”戒毒人员所讲述的这家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曾经几次接待过中央政府高层的视察工作。

  我们与通过新浪博客、QQ认识的戒毒民警聊天时,同样证实了山西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时间都比较长,而且都是象征性的付给劳动报酬,长时间的劳动也使得戒毒人员基本上没有更多的时间接受心理治疗。笔者在一次跟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聊天的时候说到:如果我去你们所戒毒,每天去参加康复劳动的时候,我要求你帮我签到,等两年后我找你按签到的工作时间要求按《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我工资的话,你会怎么想?那位民警无言以对,不言而喻,她是知道,5块钱一个月根本就不够作为工资去支付给一个一天工作10小时左右的劳动者。

  来自多地区的社群人员反馈,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更注重于劳动创收,强制戒毒所为何有法不依?这是一本最简单不过的经济账,一个拥有几百名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我们也不否认强制戒毒所从这些经济效益中,拿出了一部分改善戒毒人员的伙食和劳保用品。但是,这和每天每人工作十小时左右,每周休息一天,月底只有象征性的少则几元钱多则几十元钱的报酬相比,其中的差价可想而知。类似的职业如何让戒毒人员出所后赖以生存呢?如果说是为了劳动锻炼,每天需要这么长时间的锻炼吗?显然任何回答都很牵强。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民警上班期间的就餐是免费的,年底的时候所内会分发奖金,逢年过节的时候还会有福利等等,这些开支从何而来?国家财政投入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是不会支持并下拨这些经费的。答案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所这方面的开支直接来自于戒毒人员的康复劳动的创收。

  国内的大专院校里曾经以及现在开设戒毒康复专业的为数不多,长沙民政学院曾经开过几期,后来报考人数过少而不得不将该专业停办。由此可见,中国对于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是多么的稀缺,人才的供不应求导致,中国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从事心里治疗、戒毒康复训练的民警多数都是半路出家的“鲁智深”,当然,我并不是说这些半路出家的“鲁智深”不会“念经”念不好经。我认识的一些老师就挺会“念经”,人也挺热心,特别是对戒毒者的那份关心和热心超出了亲人。我想说的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每个队多则2000多,少则上百人,而会“念经”的屈指可数。加之戒毒人员繁重的生产任务,真正能够获得这种综合性治疗和训练的人实在是凤毛麟角,在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我们就见证了600多人中只有20多人才有机会参加培训的戒毒人员,而这20多人中很多人也因为生产任务错过了几次培训。那些来参加培训的戒毒人员告诉我们,我们来参加培训生产任务一点都不减少,回去我们还要加班才能完成今天的任务。

  由此可知,平时里戒毒人员都在忙什么。据他们说,洗衣服都只能是周末。他们每天的时间被大致如下安排,早上七点起床,吃完早点,八点到车间,十二左右吃中午饭,顺便休息半个小时,不会超过下午一点就要进车间,下午五点半左右下班,吃完晚饭后,休息一会,晚上七点看新闻联播。新闻联播结束后在号室里自由活动。晚上九点睡觉。那些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的这期间还在做任务。有点晚上熄灯后用手电筒在被子里加班。了解了他们每天在戒毒所的的生活,对于戒毒人员能够获得多少真正有意义的治疗就不难理解了。他们为何如此卖力的做生产任务呢?强制隔离戒毒所有一套包括,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的不给抽烟,戒毒期间生产任务完成好的提前出所等等奖惩和激励机制让他们废寝忘食的做生产任务。

  2、学者、专家、律师和民间人士呼声

  作为对联合国各机构发表《关闭强制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报告》的回应,2013年6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北京协和医学院翟晓梅教授、公共卫生治理项目贾平律师、云南药物依赖研究所李建华教授、昆明理工大学韩跃红教授、昆明医科大学张瑞宏教授和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联名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建议书,呼吁政府部门立足科学证据,调整对药物依赖者的政策,将强制隔离戒毒转变为给药品依赖和成瘾者提供治疗、预防和康复服务。

  建议书指出,当今许多国家对毒品使用者采取监禁、强制隔离等惩治政策,将其视为罪犯、违法者,我国也对毒品使用者主要实行强制隔离戒毒。然而,近20余年来的科学研究证明,药物(包括毒品)依赖和成瘾是一种慢性的、易复发的脑病,药物依赖或成瘾者是自主性严重受损的病人,对他们更合适的办法是药物治疗并结合心理行为治疗以及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关怀,不是惩罚,而是提供医疗和关怀。其中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阿片类药物代替疗法(OST)治疗阿片类药物成瘾,已经在全世界包括我国广泛使用,获得积极效果。同时还要提供心理、行为治疗、医护人员的关怀和家庭、社会的支持。

  建议书提出,应对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逐渐将这些机构转变为对药物依赖者提供治疗、预防和康复服务的机构,提供综合治疗,改善管理,接受家庭和社会的监督。同时,鼓励社会、社区开办多种形式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康复中心。

  2013年6月,民间智库公共卫生治理项目创始人贾平撰《戒毒政策需转向》。贾平在文中指出:2011年2月,司法部消息称,截至当时,司法行政系统已在全国建成了245个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但是,政府拨款又无法完全维持强制戒毒所的运转,这就产生了以强制戒毒为名对吸毒者收费的动力,如司法部2011年2月消息称,“戒毒康复场所(区域)普遍引进了生产项目,提供就业岗位,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同时,还能实现所内就业,得到劳动报酬。”政府大量建设投入的“工程油水”、收回财政投入的意向以及“收费”运转的“灰色地带”、(可能的)强制性劳动带来的利润以及监管流程不透明导致的乱收费的寻租冲动,都会加重部门利益的扩张,不断全面扩张甚至自备医务人员,就超出了公安、司法系统本身的工作范围。其不透明的运转也使得侵犯人权问题的出现成为可能。贾平在文章中还建议:

  (1)推动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型升级,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一、一方面要提升并规范现有戒毒所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鼓励社区的、民间的戒毒中心积极参与,并进一步推动现有的戒毒所转型。转型目标,是在提升现有戒毒所管理水准、规范其管理程序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成对吸毒成瘾者治疗、关怀和康复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型机构。该类型的机构可定名为“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

  第二、无论是现有的戒毒所还是社区或民间的戒毒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以医务人员(或者受过良好医务训练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为主(比如三分之二),司法人员或者公安人员为辅。每个戒毒所的医务人员都应该受到正规的、药物依赖治疗专业的训练,并持证上岗;社会工作者的录用也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并接受基本的医学及心理学等相关培训;

  第三、戒毒所(中心)应当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行为治疗,并关注成瘾者的家庭、康复、文化学习、职业培训、正当娱乐和体育锻炼等因素;提倡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分流制”管理,即允许他们离所治疗。

  第四、逐步推广由民间及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药物依赖治疗服务。戒毒工作应尽可能多地给社区、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宗教组织以更大的工作空间,让它们发展有效的和多元化的戒毒模式,除了美沙酮这一基本治疗方法,还有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治疗、康复、关怀和协助重返社会工作、住宿治疗集体、戒毒者互助小组、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认知治疗、寺院戒毒等。并制订全国性的“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的章程、治理规范、治疗标准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建立由中心参与设立、各方代表参加的董事会或指导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2)修订相关法律,理顺现行戒毒体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启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强制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关系和程序,减少现行法中不甚合适、过于模糊、易被误用或滥用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补充《禁毒法》及《禁毒条例》中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性规定,严格限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目标群体;具体可以由国务院协调公安部和卫生部门制定严格以医学科学为指标的具体标准。并将病人尤其是传染性疾病感染者排除在强制戒毒之外,尤其是不能从事戒毒所内的劳动;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门应当联合制定更为详细的、有可操作性的吸毒成瘾者进入戒毒所(中心)的条件、程序、定期治疗效果评估制度、康复进展状况报告等制度性规定以及离开戒毒所(中心)、转入社区康复的条件和程序等;并规定吸毒成瘾者有选择进强制性戒毒所还是去社区或其他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治疗的权利。

  第二、建设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预算支出应当公开,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公众和各级人大的监督;设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审批权,应当从省级政府收到全国人大一级并避免出现部门争夺利益而重复建设的现象。

  第三、通过综合的督导(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等机构),系统调研强制戒毒所内的健康和人权状况,以期在制度变化前,短期内先遏制住可能的人权侵犯和其他不合理现象。

  第四、废除关于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者在强制戒毒后进行社区康复的规定,将社区康复正式并入社区戒毒;明确社区戒毒的程序性规定。另外,对于社区戒毒这种合同的违反,应该明确,除非戒毒者脱离社区戒毒后有明显危害社会行为的,公安机关不得将违反戒毒合同(协议)或者复吸作为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依据;

  第五、改革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建立退出机制,使得他们在戒除毒瘾以后能够有效地回归社会。动态管控机制是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基础的对吸毒人员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的机制,凡是有过毒品成瘾经历的人员都会长久地在“系统”之下受到监控。

  三、结语

  2012年至2013年,中国药物成瘾人群的法律和人群状况,概括起来的话,改善与退步交织在一起,药物成瘾人群人身财产安全人员和就业方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中国的药物成瘾人群目前还是在法律和人权保障方面存在警察的随意抓捕,强制隔离戒毒所劳动时间过长,劳动报酬偏低,等诸多问题和挑战,动态管控信息与实情不符并难于退出等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地方政府执行注销毒驾以来,动态管控对药物成瘾人群的影响更为凸显。

  尽管中国药物成瘾人群的人权获得更多法律保障的道路还十分漫长,但2013年对于中国药物成瘾人群来说,最不应该忘记和最难能可贵的是在推动中国药物成瘾人群人权和法律状况改善的进程中社会上还有那么一些专家学者为这个庞大的社群发出了震耳发聩的呼声。

  报告撰稿人:

  1、秦罡:云南省个旧市爱康工作室负责人。

  2、王文:曾吸食海洛因十五年,2005年开始从事降低危害方面的工作,现就职东珍人权教育中心降低危害项目经理,中国戒毒者联盟QQ群发起人,戒毒人员发展交流群主要管理者之一。

  3、周杰:中南财经大学新闻系大四在读书生,武汉期待芬芳工作组志愿者。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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