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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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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探讨
2010-08-20 19:45:35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四)毒品的客观状态已不存在或者毒品实物无法查找到的案件认定问题:

  ⑴ 毒品已灭失(已吸食、转卖等),又无其他人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购毒人证词稳定,且对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

  ⑵ 毒品已灭失(已吸食、转卖等),又无购毒人陈述,但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且见证人所证实的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

  ⑶ 毒品已灭失(已吸食、转卖等),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有购毒人证实,同时还有二人以上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证实,购毒人陈述稳定且其他证人、证据所证实的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

  依据以上原则的认定只是大概数或者是个约数,认定要注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有疑问时,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出发。

  四、毒品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审查毒品犯罪案件时,存在下列问题:

  ⑴ 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的收集不全面,将本应收集的证据简单对待,甚至不予收集,是证据链条上出现缺口,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证据不足的局面。特别是目前,在一些地方流行带“老第”,“老大”幕后指使“老第”与购毒人员交易,一旦“老第”被现场抓获,对涉及“老大”的证据取证不到位,在发案之初,侦查机关未使用技术手段获取其他证据如电话单、电话录音来固定言辞证据,以有效对付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利害关系的显现,外力作用的影响等,言辞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当出现“老大”拒供翻供情况时,案件就有成疑案的危险。如陈某、王某贩卖毒品案,王某是陈某带的“老第”,购毒人员每次需要毒品时,都是先打陈某手机,约好价格和交易地点。然后陈某安排“老第”王某去送毒,在一次毒品交易时“老第”王某被抓获,现场收缴毒品3克。根据王某供述,陈某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时,陈某翻供,说根本不认识购毒的人,也没有安排王某去送毒。由于当初没有让购毒人对陈某进行辨认,也没有获取通话清单,补证时又找不到购毒人,造成证据遗憾,检察机关最后对陈某做了疑罪不起诉处理。

  ⑵ 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更改笔录且取证粗糙,造成被告人以违反程序为由翻供。经批准在符合规定条件的留置期间形成供述后,侦查人员又因超过留置时间,为了所谓的合法而擅自将问话笔录时间涂改,再依供述调查取证,且这些证据均系间接证据,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翻供,间接证据又不足以证明犯罪,造成无法起诉。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供述,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由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也是符合基本的诉讼规律和刑事诉讼法要求的。

  ⑶ 关于贩卖K粉(氯胺酮),国家药品监督局于2001年5月将K粉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但关于贩卖的数量具体量刑标准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简言之,就是无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了多少克K粉,都只能使用法条第四款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可依据,这与国家对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提供及走私氯胺酮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遏止其泛滥势头的精神相违悖。所以,我建议对于K粉及其他新型毒品,在对其处罚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方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注:

  ①蔺剑:《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08页。

  ②邱创教主编:《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版,第175页。

  ③蔺剑:《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30页。

  参考文献:

  1.邱创教 主编:《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版第一版

  2.蔺剑 著:《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第一版。

  3.刘家琛 著:《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第一版。

  4.杨建国 主编:《缉毒工作开展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破案及定罪量刑标准实用全书》 科大电子出版社。

  5.陈晓铭 著:《证据保全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第一版。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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