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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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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0-08-11 22:52:20 来自:法律快车 作者:杨刚律师 阅读量:1

  三、结束语

  新型毒品犯罪的泛滥与国家在惩处此类犯罪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密切相关。新型毒品并非法律概念,关于新型毒品案件的立法存在明显的漏洞,这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很多问题。在审判工作中,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定罪和量刑环节。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考量下,明确新型毒品的范围,并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格掌握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标准,以解决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难题。另一方面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视野下,完善新型毒品犯罪的罪刑阶梯,从而解决新型毒品的量刑失衡问题。


  注释

  [1]新华网:《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情况》。

  [2]高小平:《制造合成类毒品案件向我们挑战》,载《中国刑事警察》2002年第3期,第43页。

  [3]例如,有的非处方类的镇静类药物可以被制作成新型毒品。

  [4]例如冰毒。

  [5]例如K粉。

  [6]例如,新型毒品检验中如果没有标准样品,一般是无法一时在各级公安机关利用普遍采用的气相色谱仪中检验出来的,而目前分析仪器的制造商提供的数据库也无法即时跟上毒品泛滥的形势发展。参见秦总根等:《试论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6期,第57页。

  [7]笔者并不赞成将成瘾性作为毒品的基本属性,因为当毒品被作为迷奸药等犯罪工具时,其是否具有成瘾性并不影响对该毒品的定性。

  [8]薛剑祥:《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第33页。

  [9]元明:《当前禁毒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载《检察日报》。

  [10]例如,刑法有专门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狭义的毒品犯罪相区别。

  [11]高小平:《制造合成类毒品案件向我们挑战》,载《中国刑事警察》2002年第3期,第43页。

  [12]例如苯丙胺类毒品目前的衍生物有100多种,其新的衍生物还在不断出现。有的衍生物尚未确定名称,而只有化学分子式,有的衍生物并不属于毒品。

  [13]转引自:高小平:《制造合成类毒品案件向我们挑战》,载《中国刑事警察》2002年第3期,第44页。

  [14] 此外,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笔者反对将此600余类药品均归类为毒品的范围。

  [15]相关案例请参见:董斌:《新型毒品K粉案定罪量刑标准亟待明确》,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第60页,中国江西网《南昌公布毒品犯罪调查报告,四难题困扰案件审理》。

  [16]直到2006年,四川省高院才发布典型案例首次将贩卖氯胺酮行为以贩毒罪定罪。新华网《四川高院发布案例:卖K粉以贩毒罪量刑》。

  [17]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355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中提出,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相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答复》中提出,鉴于氯胺酮在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张明:《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2期。

  [19]具体案情请参见《是贩卖毒品还是非法经营——合肥市查获并判处一起贩卖受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案件》,载《中国医药报》2005年第129期。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355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答复》都强调出售管制药品时应当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

  [21]网络资料:中国江西网《南昌公布毒品犯罪调查报告,四难题困扰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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