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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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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的禁毒工作和禁毒立法
2010-11-08 21:58:22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第二,全面规范禁毒业务工作、构建完整的禁毒工作体系。通过禁毒立法,全面规范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宣传教育、禁吸戒毒、禁毒国际合作等相关业务工作,特别是把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宣传、戒毒、帮教体系通过法律固定下来。《禁毒法(草案)》以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为目标,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重点场所以及城乡基层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和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预防和抵御毒品的能力。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称谓分别改为“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形成隔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戒毒医疗机构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戒毒模式。为提高戒断巩固率、降低复吸率,还规定了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帮教责任,明确了帮教工作由吸毒人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要求基层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进一步明确禁毒法律责任。鉴于现有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尚有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毒法》将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未明确的罚则,《禁毒法》将予以进一步完善。对于违反《禁毒法》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提供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的幼苗和未经灭活的种子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禁毒法》处罚。

  第四,明确“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禁毒立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禁毒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禁毒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开展禁毒斗争;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医疗及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主管并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同时,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事务,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通过立法,将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捐赠,通过多种渠道为我国禁毒斗争提供稳定、必需的经费保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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