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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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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的禁毒工作和禁毒立法
2010-11-08 21:58:22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加入上述公约的国家普遍加快了禁毒立法步伐,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根据收集的世界上近30个国家和地区禁毒立法的有关资料和赴国外实地考察了解到的情况,各国禁毒立法的基本制度和共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世界各国禁毒立法的主要形式和体例。各国禁毒立法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集刑事、行政、实体、程序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禁毒法,如美国、德国、奥地利、瑞士、葡萄牙、加拿大、泰国、新加坡、日本、菲律宾、马耳他、赞比亚等。二是刑事或行政、组织等专门性禁毒法,如英国针对刑罚和程序的《毒品交易法》、针对行政处罚的《滥用药物法》以及俄罗斯、吉尔吉斯、丹麦、芬兰、爱尔兰、澳大利亚、韩国、哥伦比亚、南非等。三是个别国家禁毒法律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中,如法国有关禁毒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刑法典》、《公共卫生法典》、《道路法》等法律中。

  关于禁毒立法的形式和体例,联合国禁毒立法专家主要有两种观点:多数专家主张禁毒法律应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管理、戒毒、预防教育和机构等,形成一个整体。理由是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贩毒与腐败的关系、加强国际合作、控制下交付、收缴毒品犯罪收益等带有禁毒工作特点的内容,难以在刑法等其他法律中作具体完整的规定,写在禁毒法中效果更好。少数专家强调,鉴于联合国禁毒公约、反腐败公约、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等都存在对同一行为做出法律规定的问题,禁毒立法应注意与各国已经制定的其他法律相衔接,不要对一个行为在多部法律里都作规定,专门的禁毒法只规定其他法律没有的内容。

  第二,国际禁毒立法主要规范的内容。各国禁毒立法普遍注重与本国批准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相衔接。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制定的禁毒法律主要依据联合国61公约和71公约精神,20世纪90年代以后制定的禁毒法律主要依据联合国88公约精神。联合国禁毒机构还根据国际禁毒公约和国际禁毒立法经验,组织专家编写了《联合国禁毒法律范本》,提供各国禁毒立法时参考。这套法律范本内容非常全面,包括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制的法律范本,关于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范本,关于戒毒的法律范本,关于打击贩运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范本,关于涉及毒品犯罪洗钱及收益没收的国际合作法律范本等。联合国专家建议各国在立法时要结合国情,不必照搬范本,但在专门的禁毒法律中,有几点是必须要有的:一是要涉及组织机构,明确协调跨部际、多部门活动的专门机构和职责,这是禁毒工作的保证;二是要有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根据医疗使用价值和滥用危害性分类管制的规定;三是要对涉毒财产和资金的追缴作出具体规定,“让毒犯失去财产比失去自由更有效”;四是要有对药物滥用和戒毒的规定,应当为吸毒成瘾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五是要有国际合作的规定。

  多数国家的禁毒法律涵盖了毒品管制、戒毒、预防、机构、国际合作、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专项内容,有效保障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需要。比如泰国现行禁毒法律有综合性的《禁毒法》,还有《精神药物法》、《麻醉品法》、《打击毒品犯罪措施法》、《打击海上犯罪法》、《反洗钱法》和《麻醉品成瘾康复法》等专门法律,并有大量关于禁毒事务的“总理令”作为立法补充,形成了完整的禁毒法律体系。《俄罗斯批准联邦国家禁毒委员会章程的总统令》中不仅规定了禁毒机构和组织形式,还批准了禁毒机构的4万名编制,其中中央机构编制1980名。

  第三,国际禁毒立法的主要特点。一是从本国国情、毒情出发,及时修订完善禁毒法律。多数国家根据毒情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完善禁毒法律,如《联邦德国麻醉品交易法》是在1920年《鸦片管理法》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并于1982年制订的,至今已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联邦《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又于1986年和1988年通过了《反毒品走私法》和《反毒品滥用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毒品犯罪惩罚的规定。1996年,美国在修改《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的基础上公布了《受控物质管制法》,该法集行政、刑事于一体,在《美国联邦法规大典》中自成体系,并规定各州禁毒立法可以制定比联邦立法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二是普遍规定将缉毒罚没及缴获毒资、毒贩财产全部用于禁毒工作。多数国家规定将没收的毒犯财产、毒资及收益全部用于禁毒;为保证上述资产专用于禁毒工作,不少国家还按照联合国的倡议,设立专项“禁毒基金”进行管理。如泰国《打击毒品犯罪的措施法》规定,除缴获的毒资和没收的毒犯财产及收益等全部投入禁毒基金外,还有政府专项补贴和社会各界捐助予以保障。三是针对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对禁毒执法作了特别规定。联合国禁毒法范本和不少国家法律中就执法机关对侦查活动中使用控制下交付、卧底、监听等技术手段,对侦查员和证人的保护,以及对犯罪的推定等作了具体规定。如联合国关于控制与毒品有关犯罪的法律范本对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使用控制下交付、秘密行动、邮件监控、监控银行帐户、监控电话和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法律都规定在船只、汽车等运输工具中发现藏匿毒品,若无相反证据,则推定船长、车主或相关人员对此明知。

  四、关于我国禁毒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禁毒法,作为禁毒工作基本法,把多年来禁毒工作经验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适应禁毒斗争形势发展变化和禁毒工作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客观要求。制定《禁毒法》,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重大问题:

  第一,确定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经过长期的禁毒斗争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个工作方针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符合我国毒情形势,也与国际禁毒战略相一致。同时,禁毒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禁毒工作。通过立法,明确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禁毒领导机构。这样的禁毒工作领导体制有利于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禁毒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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