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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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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的禁毒工作和禁毒立法
2010-11-08 21:58:22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相比,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戒断症状和生理依赖性相对较弱,因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欺骗性。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其危害认识不足,加之一些娱乐场所不法业主为追逐暴利,纵容或直接贩卖新型毒品,导致一些大中城市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临床资料表明,苯丙胺类兴奋剂具有很强的心理依赖和身体危害,长期滥用,会在精神上产生连续吸食的渴望和强迫吸食行为,并损害人的大脑神经细胞,导致急慢性精神障碍和心脑血管疾病。特别是此类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滥用后会极度兴奋,产生强烈的暴力倾向和性冲动,极易导致行为失控。

  当前,禁毒斗争面临的社会环境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一是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毒品问题的渗透、蔓延提供了便利,特别是毒品犯罪的国际化、组织化、职业化、武装化等特点越来越明显,对我国的渗透不断加剧。二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制贩毒活动,制毒技术从植物提炼、土制加工型向化学合成等技术型发展,工厂化、规模化趋势明显,致使制贩毒手段更加先进,毒品产量不断增多,纯度不断提高,毒品种类更加多元,性能更加多样,发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强,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流动人口、失业待业人员不断增多,而社会管理和保障措施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禁毒工作的难度。四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的影响,一些人产生信仰危机,精神空虚,通过吸毒寻求解脱、寻求刺激,而一旦沾染毒品就摆脱不了控制,越陷越深,越吸越穷,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禁毒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部门对毒品问题严重性、危害性和禁毒斗争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不到位,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二是一些地方综合治理毒品问题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特别是在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三是一些地方禁毒执法、管理等力量比较薄弱,难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禁毒执法和管理任务。四是一些地方禁毒经费投入十分有限,禁毒装备落后,基础设施缺乏,直接影响和制约了禁毒工作的正常开展。五是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

  针对当前禁毒斗争形势,2004年10月以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指示,打一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2005年4月,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作了具体部署。一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禁毒预防、禁吸戒毒、堵源截流、禁毒严打、禁毒严管五个战役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一场广泛、深入的禁毒人民战争,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毒品问题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有所好转。

  今年3月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进一步指示,禁毒人民战争务必持之以恒、紧抓不懈、认真落实,实现三年的奋斗目标。6月26日,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作了全面部署。下一步,我们将以解决海洛因问题为重点,全力抓好预防教育、禁吸戒毒、堵源截流、打击犯罪、严格管理、国际合作等工作,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一是积极探索禁吸戒毒工作新路子,切实提高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我们将紧紧抓住发现管控、戒毒康复、社会帮教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调整禁吸戒毒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建立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吸毒问题严重的市(地、州、盟)和吸毒千人以上的县(市、区)都要建立一至两所戒毒康复农场、工厂,依托强制戒毒场所、劳教戒毒场所建成一批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用足一年的强制戒毒期限和两年的劳教戒毒期限,对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治疗后,转入康复环节进行心理矫治和康复巩固。对多次复吸、无家无业、无帮教条件的吸毒人员,推广云南、海南等地做法,鼓励他们自愿留场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屡戒屡吸问题。同时,认真落实好戒毒人员的帮教、就业、安置等措施,给出路、给关爱,真正做到远离毒品,但不远离吸毒、戒毒人员,更不要歧视、抛弃他们,为他们告别毒品、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建立陆、海、空、邮立体防控体系,切实堵住毒品入境和内流。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构建陆路、海路、航路、邮路立体防控体系,坚决把毒品入境、内流的渠道堵住。把云南作为堵源截流的主战场,严密查缉网络,加强双向查缉,有效减少缅北地区毒品入境和国内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把新疆增加为禁毒工作重点地区,切实加强边境一线的严密查控,防止“金新月”毒品入境;进一步强化广东、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毒品查缉工作,严防境外新型毒品向我渗透;确定一批重点口岸、车站、港口、码头、机场、邮所,通过明确查缉责任、建立奖励制度、培养查缉能手、配备查缉设备等措施,切实提高查缉实效。三是大力强化缉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我们将以打击贩毒集团和网络为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目标案件;组织开展打击制贩新型毒品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坚决打掉一批毒品加工厂;以吸毒人员百人以上的县(市、区)为重点,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零星贩毒专项行动,坚决打掉地下毒品零售市场;深入开展对涉毒娱乐场所的整治行动,严厉惩处参与、纵容吸贩毒活动的不法业主和人员,查处一批涉毒问题严重的娱乐场所。

  三、关于国际禁毒立法情况

  世界禁毒立法始于鸦片泛滥的近代。中国是世界上禁毒立法最早的国家。1729年清雍正颁布的关于禁止鸦片烟的条例是中国最早的禁毒法规。1839年6月清道光颁布的《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共39条,是中国和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禁毒法规。1909年2月在上海召开的万国禁烟大会成为国际禁毒领域的第一个多边会议,促成了1911年海牙国际禁毒会议的召开以及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毒公约》的草签。此后,缔约的其他国家根据《公约》精神相继制定了禁毒法规,如美国1914年《哈里森麻醉品法》,德国1920年《鸦片管理法》等。

  “二战”以后,针对国际毒潮泛滥,联合国先后制定了三个禁毒国际公约,即《经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61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71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88公约)。其中,61公约和71公约的宗旨是关怀人类的健康和福利,防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危害人类。主要内容包括缔约国政府必须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采取措施禁止非法制造、贩卖活动;联合国设置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并设立法定管理机构,以便执行公约各条规定。目前,世界上已有179个国家加入这两个公约,我国于1985年6月加入。88公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以有效打击国际毒品犯罪。主要内容包括对毒品犯罪制裁、管辖权、引渡、国际合作等进行具体规定;对毒品犯罪的非法收益应制定必要可行的措施予以没收;在缉毒执法中采用“控制下交付”技术;对于经常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加强管制等。目前,世界上已有180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89年9月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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