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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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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
2013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
2015-05-26 21:45:29 来自:褚宸舸的共识网 作者:褚宸舸 刘治学 阅读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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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史竞男、邹伟:《我国登记吸毒人员已超200万人》,新华网2013年6月25日。

  [2] 褚宸舸、范文伯:《2012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载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权评论(2013年第1辑)》,第143-160页。

  [3] 按照第147条的规定,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追缴或者收缴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三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是,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六是,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5]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2012年11月29日至30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在贵州贵阳召开“全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现场会”,决定向全国推广阳光工程。参见褚宸舸、范文伯:《2012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载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权评论(2013年第1辑)》,第143-160页。

  [6] 王家梁:《三大看点聚焦〈贵州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办法〉》,《法制日报》2014年1月27日。

  [7] 据《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8] 此次专项行动提出主要任务目标,一是,进一步摸清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及时发现社会面新滋生吸毒人员和隐性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吸毒人员特别是对吸食合成毒品人员的发现能力。二是,进一步依法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充分利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措施,切实把吸毒人员管控工作的责任落实到社区和各类戒毒、康复场所,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收治和戒毒康复能力。三是,进一步提高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管控能力,充分依托公安机关动态管控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社会面和流动、失控吸毒人员的管控,最大限度地提高对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查处能力。参见孙丽丽:《山东:禁毒工作常态化合成化创新化发展》,《人民公安报》2013年6月18日版。

  [9] 参见《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10] 2008年至2012年年底,全省累计发生因吸食合成毒品而发生的交通肇事案110多起。参见《浙江省2013年禁毒报告》。

  [11] 参见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 “毒驾”治理工作新闻发布会》,http://www.hzpolice.gov.cn/Html/201303/25/08084182-da50-48ab-a32e-934504ee698f.html(2014年3月29日最后访问)。

  [12] 参见孙丽丽:《山东:禁毒工作常态化合成化创新化发展》,《人民公安报》2013年6月18日版。

  [13] 80后青年薛某,有吸毒史,2013年3月30日晚,吸毒后产生幻觉,驾车上路横冲直撞,致使多名行人受伤、多部车辆及设施受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4名被害人受伤,其中两人构成轻伤,多辆汽车及设施不同程度的损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见李燕:《6.7万:申城吸毒人员年增约10%》,《东方早报》2013年6月4日版。

  [14] 参见刘建:《上海判决首例“毒驾”案薛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二年》,《法制日报》2013年10月29日版。

  [15] 参见洪奕宜:《粤7.2万吸毒人持驾照 警方注销其中1.8万张》,《南方日报》2013年6月25日版。

  [16] 参见刘冠男:《法学家:保护公共秩序可考虑将吸毒入罪》,《南方日报》2013年6月19日版。

  [17]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8] 褚宸舸:《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及其“蝴蝶效应”》,《理论视野》2013年第3期。

  [19] 《南方日报》2013年1月29日

  [20] 参见吴欣:《深圳已经停止劳教审批 劳教所将转型为强制戒毒所》,《晶报》2013年7月17日版。

  [21] 参见《四川8个劳教所工作内容有所转变 多数转型戒毒所》,《华西都市报》2013年11月17日。

  [22] 参见周清树、张寒、宋识径:《今全国多地停止劳教审批》,《新京报》2013年7月16日版。

  [23] 参见袁晴:《劳教制度废止 全国各地劳教所转型为戒毒所成趋势》,光明网2013年11月20日。

  [24] 参见姚建龙:《<戒毒条例>与新戒毒体系之运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77页。

  [25] 依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两年后,国务院出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6] 其主要依据是《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7] 2003年因孙志刚事件被废除。

  [28] 1980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称“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将两者合二为一。该通知还规定,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前提下,可以对4种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进行收容审查。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收容审查制度,转化为刑事拘留制度,对上述4种人,最长可能被刑拘37天。

  [29] 叶竹盛:《劳教的“小伙伴们”》,《南风窗》2014年第9期。

  [30] “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对药物成瘾者最好的治疗办法,是提供自愿的、知情的、循证的以及以平等权利导向的综合性医疗措施。我国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还应该考虑废除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办法对于治疗慢性脑病——药物依赖和成瘾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如同劳动教养制度一样,不把药物依赖者作为罪犯对待,反而利于他们改造。强制隔离这种处理的结果,是让当事人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甚于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者须经法庭审判才能定罪,此前作为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并可以延请律师进行辩护。但与被劳动教养者一样,作为违法者的阿片类或合成“毒品”使用者却被剥夺了享有正当程序和司法公正的权利,导致他们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实现。”朱伟:《请把药物成瘾者首先看做病人》,《健康报》2014年4月25日。

  [31]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194号行政裁定书。

  [32] 郭宏鹏、黄辉:《“瘾君子”被强制戒毒 “不服气”状告公安局》,《法制日报》2013年10月31日版。

  [33] 参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2]金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行政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325号行政判决书。

  [34] 参见《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35] 参见张亮:《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迈上新台阶–执行率同比增长26% 专职禁毒人员超过2万名》,《人民公安报》2013年8月29日版。

  [36] 参见谢佳:《浙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超九成》,《人民公安报》2013年9月13日版。

  [37] 王家梁:《三大看点聚焦<贵州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办法>》,《法制日报》2014年1月27日版。

  [38]《男子因被强制戒毒半年 积分入户深圳一再遭拒》,《南方日报》2013年4月15日。http://news.163.com/13/0415/09/8SG9PSKJ00014OVB.html?f=j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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