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与公安等部门沟通与协调。当前执行工作中,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决定权在公安部门,执行权由公安、司法劳教部门共同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的决定权也在公安,是否委托承担收戒任务的司法劳教部门执行尚无定论。但从执法的科学性、公平性和便捷考虑,应该由司法劳教部门来执行。
此外,还有一系列涉及到收容管理、帮教、解除与衔接等方面的工作要与公安部门,特别是公安禁毒部门联系,因此建立省禁毒委办公室与省级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之间的协商机制,十分必要。可以及时沟通情况,了解收容和解除的趋势,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从而促进双方工作。
6、建立有特色的戒毒康复基地、禁毒教育基地。要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成戒毒康复基地和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发挥其在“依法禁毒,构建和谐”工作中的突出作用。当前,应该着眼于“大戒毒”格局的建立,在努力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同时,积极向社区戒毒延伸,向社区康复拓展,建强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此外,还要把司法戒毒场所建成禁毒宣传教育基地,为社会服务、为青少年服务,向社会开放,走向社会“现身说法”,在全社会营造禁绝毒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