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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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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
2010-03-01 08:07:24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李飞 刘宁生 阅读量:1

  又如,我们对目前在所的200多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成分分析,也足以说明他们构成的复杂性。曾受到过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处理的,占总数74.8%;文化程度是初中以下的,占86.2%;年龄35岁以下的,占83.8%;无固定职业或自由职业者占92.9%。

  三、明确思路,创新方法,推进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运行

  勿庸置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劳教机关的一项崭新工作,履行这项工作职能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是劳教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劳教场所应不负民众的期望,不负社会的期待,全力以赴推进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力争创出牌子,赢得声誉,为戒毒工作开辟一条有特色、有成效的新途径,在新时期再展辉煌。具体而言,就是要创新戒毒工作新思路,强化日常分期管理,精心组织诊断评估,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大戒毒”格局。

  1、创新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各省应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为司法部制定出台部门规章积累经验,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如近期我省禁毒委办公室、省劳教局共同行文的《安徽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医疗实施办法》,针对患病严重,短期内不能治愈或有生命危险的人员,经严格的程序报批,可以办理所外医疗,并与公安机关做好接茬衔接工作。既保障了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戒毒场所的正常秩序。

  司法部即将出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管理实施细则》,需着重解决的问题至少有:(1)收治标准问题。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还应明确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其他类别。(2)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问题。《禁毒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是一项严格的执法活动,要对其种类、情形、程序和管理要求予以明确。(3)考评奖惩及其与诊断评估挂钩的问题。(4)变更戒毒措施问题。对变更的情形、批准程序和后续管理的要求要给予明确。(5)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问题。对此要规定批准权限,要做好与公安机关“社区康复”的衔接(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6)有关探视与探访的具体规定。

  2、开展有针对性的分期管理和治疗。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治效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分期进行管理。(1)急性脱毒期为入所后1至2个月。对生理尚未脱毒,尿检呈阳性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急性生理脱毒治疗。(2)康复期为10至11个月。对完成急性脱毒治疗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康复治疗,组织体能训练,接受入所教育,参加适度劳动,同时治疗并发症。(3)巩固期为12至24个月。对身体已经康复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心理脱毒治疗,开展道德、法制、文化等教育,进行行为矫治、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为期两年的三期管理和治疗,使戒毒人员生理上完全脱毒,其心理上也建立起较为牢固的拒毒防线。

  3、建立科学、高效、公正的诊断评估体系。诊断评估是《禁毒法》的一项亮点,根据《禁毒法》第47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诊断评估”是这样释义的:“这里所规定的‘诊断评估’,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戒毒人员本人的状况、吸毒和戒毒的动机、人格状况、家庭环境条件、戒毒人员以前吸毒和戒毒的经历,以及戒毒人员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表现等。”

  由此可知,诊断评估结果可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戒毒期限的长短,是工作人员管理戒毒人员的合法、有效手段,必须制定详细的评估项目、严密的评估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确保诊断评估公平、公正,符合戒毒工作实际,真实反映吸毒人员戒毒康复的情况。具体而言,评估项目至少应包括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行为、社会功能的改善状况等方面。因为戒毒人员这几个方面的改善状况直接体现了戒毒人员对毒品防御能力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教育矫治工作的成效。

  4、实施阶段性的开放式管理与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目标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单靠在所期间的戒毒训练、康复是不够的,对整个戒毒流程来说也不够完整,其效果肯定不理想,以致多年来的复吸率在90%以上。

  为此,在为期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时间里,可以试点最后六个月实行开放式管理和教育,这里有两条实施途径。一是直接在劳教场所承办的戒毒康复场所内接受康复治疗;二是在社区接受过渡性社区康复,其形式应该多样,可以是周末放假制、住宿制、工厂式,但其身份仍是场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其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场所要加强与社区戒毒部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和沟通,或可以派民警常驻人员相对集中的社区,对其不良言行及时进行“预警”,共同做好监督、引导和教育工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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