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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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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
2010-03-01 08:07:24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李飞 刘宁生 阅读量:1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管理手段缺乏,管理难度空前”的问题作如下思考。

  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从目前劳教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种种不协调和不适应,或者说是困惑之处。如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权尚不明确、机构设置不配套的问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入口”到“出口”的管理流程规定不健全等。

  1、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设置及管理专业化的问题。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司法部劳教局将增挂“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全国也有部分劳教所增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但因国务院相关法规尚在制定之中,现在的强制隔离戒毒机制和体制等一系列问题仍未完全确定。全国大多数的劳教局、劳教所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专门戒毒管理机构,仍由劳教管理部门来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业务,难免会有“二劳教”的嫌疑。

  2、对严重疾病的处置以及入所标准的把握问题。吸毒人群普遍存在体质差,传染性疾病多等情况,特别是一些突发严重疾病,短期内危及吸毒人员生命。加之场所内的医疗资源薄弱、医疗水平相对偏低,容易出现所内死亡现象。而由场所负责带其到社会医院治疗,既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安全风险,又必然使场所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因而针对“严重疾病”如何处置的问题十分突出。

  在入所收容环节,根据《禁毒法》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一律不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收。但除此之外,还有诸如: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精神病人;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残疾人等,都是要在收容标准上予以明确的。

  3、日常管理、考核以及诊断评估的实施问题。众所周知,对吸毒成瘾较为严重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要实现“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目标,首先必须是管得住、管得安全,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加以落实,才能有效地组织他们进行学习和康复训练,才能杜绝毒品渗透,进而才能取得较好的戒毒效果。但是,目前这些管理和考核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要明确“诊断评估”与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之间关系的问题。这是工作难点之所在。

  4、需要“出口”的人员如何办理问题。除了对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以及家庭或个人出现特殊情况的,需要办理出所,解决“出口”问题,还有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问题。根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由谁来决定,谁来执行,其公平公正性如何保证,如何接受监督,是否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等。

  此外,还存在擅自离所的认定及处理问题。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侧重于戒毒治疗,因而擅自离所虽然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尽量避免发生的,但仍有可能发生,那么如何对其认定和处理。

  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困难的原因解析

  1、强制隔离戒毒法规和规章的缺失,是执行工作困难的重要因素。国务院、司法部的有关戒毒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尚未颁布实施,这是当前最大的工作难点。对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劳动教养,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不同法律地位的人员,一系列劳教工作的制度和标准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不再适用,有别与劳动教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细则应尽早出台。

  2、民警执法理念、执法意识的不适应,是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困难的主观因素。民警长期从事劳教管理工作,熟知劳教法律、法规,但随着执法对象的改变,执法要求也随之变化,从重“管教”转变为重“治疗”。由此而在民警中产生了一些不理解情绪、不适应状况,或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听话”,管理难度大,管理者有时反而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加强禁毒、戒毒法律法规学习,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是当务之急。

  3、戒毒工作的目标转变,使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出现新形势、新任务。从劳教戒毒向强制隔离戒毒转变,要求、标准、形势、任务均发生变化。《禁毒法》第31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这是戒毒工作的指导原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学习和领会,并深入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劳教戒毒的“惩罚性”特征明显,而强制隔离戒毒更倾向于“治疗性”,戒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发生变化,是与社会大环境,即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相适应的,与《禁毒法》立法宗旨相一致。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构成复杂,是执行工作有效开展面临的严峻现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多是“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如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发文,对曾经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或同时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三个月以上的;一年内吸食毒品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曾经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二次(含二次)以上的;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等六种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认定为吸毒成瘾,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总结这些人员的普遍特征是,恶习较重、身体较差、学历较低、职业流动性较大,因此教育矫治的难度可想而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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