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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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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
2010-01-19 21:47:45 来自:西南大学学报 作者:王利荣 阅读量:1

  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该法实施之际,以下方面值得关注:首先,《禁毒法》确认了政府组织强戒活动的权力,明确了其基本的活动规则,政府承担强制隔离戒毒的艰巨任务极大坚定了社会的禁毒信心,但作为一种长期且须耗费巨大资源的活动,政府承担救济的角色才更具理性;其次,强制戒毒涉及妥当处理被治疗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和社会基本安全之间的紧张关系,它的治疗康复的定位既已表明传统机制以管控代治疗的做法行不通,实施该法就须有更为切实可行且系统具体的制度性方案;再次,除确认对吸毒成瘾人员施予自愿戒毒和维持治疗等方式外,《禁毒法》统一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强戒对象的范围、移送程序、基本管理方式和期限等框架性内容,它预示着现有强戒体制须做重大调整,进而劳教制度未来命运又一次成为焦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的两大主题——合理定位强戒和调整现制。

  一、统一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已成定局

  《禁毒法》第41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有鉴于此,以下追问有待清晰解答。

  第一,是否保持现有管理体制?1995年国务院就已颁布实施《强制戒毒办法》,此后公安部颁行实施了《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两个行政法规都分别对强制戒毒所的类型设置及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戒毒所由。公安机关具体管理,是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公安强戒。强制戒毒所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戒毒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劳教强戒是劳教制度的组成部分,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创制于1957年的劳动教养模式具有相同的行政强制性质,1982年国务院《劳动教养管理办法》还表明它与强戒所一样都接受的是相同级别的行政法规的调整,由于劳教所根据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承担了对经强戒仍然复吸人员的戒毒工作,司法部又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落实其法律要求,它构成了现行强戒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简称劳教强戒。国务院对不同的强戒管理体制即已做出规定,《禁毒法》第41条的表义似是确认现制。

  第二,是否调整现有管理体制,整合有限资源?笔者以为,实施《禁毒法》的首要任务是统一强制隔离戒毒(下文简称场所强戒)的管理体制。也就是说,该法第41条的实质涵义是要求政府根据社会需要与可能,以及场所强戒制度的变化,理顺并以法规形式定型新的管理体制。(1)基本法律既已变化,行政法规必然跟进调整。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公安强戒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劳教强戒期限为一至三年,而《禁毒法》在增加强戒类型(社区戒毒和场所戒毒)的同时,明确要求强制隔离戒毒的层次合二为一,后者期限统一为二年,提前解除强戒的实际戒毒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须延长强戒的不超过一年。可见,既然场所强戒得以统一,管理体制就须简化且由法规加以确认;(2)归并现有管理体制,既能整合资源又能有效规范政府有关部门的强戒活动。就启动其运行而言,作为决定移送场所强戒的部门,公安机关首先得清楚本区域强戒场所的收容和治疗能力,而强戒场所各有归属的现行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这些信息和遮蔽其视线,管理层次过多导致制度内耗过大;就治疗康复效果而言,不同体制容易形成行政堡垒,各行其是导致管理渠道不畅,一方面治疗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治疗水平的整体提高,治疗技术的普及适用均受到体制制约,另一方面可能出现强戒场所及人员重复配置的现象,导致资源浪费和制度低效;就法律完善及统一实施而言,不同管理体制会对法律程序的控制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管理透明度不够,缺乏一致活动规则,强制之下的被治疗人权利保护就仍会是一个模糊区域,亦即一个问题区域。

  第三,如何统一强戒管理体制?统一现有管理体制的方案要么是将现有劳教强戒并入公安强戒,要么做相反的选择。而从制度运行规律和管理效率上看,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更具合理性。理由是:(1)无论基于什么目的,强制加隔离的措施都是法律制度中至为敏感的部位,移送机构与强戒管理机构分属两个部门则可以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公安机关行使移送强制戒毒的权力,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强戒的职能,不仅促使两者之间配合和制约,还便于检察机关依靠法律程序跟进监督;(2)《禁毒法》规定的强戒制度在管理规律上类似于现有劳教强戒,因此由司法行政部门接管公安部门所属的强戒所不会过大的改变制度运行的节律,而且还能让后者更快被整合和进入运作状态,加之公安机关职能庞杂、基层警力有限,将强戒管理从其职能中剥离出来能减轻其工作压力,反而使之能够真正发挥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能;(3)司法行政部门拥有多种人身强制场所的系统、具体的管理经验。近年来,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增强,各种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管理规则体系较为完整,心理辅导运用于特殊对象的工作亦已取得初步成果;(4)将不同用途的人身处置场所归于一个部门管理,便于该部门在甄别各自管理规律的基础上,提炼系统的治疗规则和具体的管理方法;(5)移送与管理分离有利于防范借其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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