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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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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
2010-01-19 21:47:45 来自:西南大学学报 作者:王利荣 阅读量:1

  反之,救济定位又决定了治疗方式和目标。首先,基于救济,治疗方式的重要性得以突显。目前为维持强戒场所的基本运行,加上个别管理部门受利益的趋动,劳务加工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场所选择的劳动项目,这种无须多少投资和成本的项目给管理部门带来的经济风险倒是很小,但高度单调重复的手工操作占据了被治疗人的大多数时间,治疗形成虚设。而且这样做虽然能够利用被治疗人创造薄利补充了国家投入之不足,个人再社会化却由此更困难,并叠加与民争利和导致市场无序,以及它导致劳动者诸多心理症状等诸多弊端,进而政府立足于治疗的救济角色无从体现。其次,基于救济,启动维持治疗被政府视为最后的手段,这一点《禁毒法》第51条已做了简要而谨慎的确认。也就是说,即使时间是消除吸毒人员心瘾的唯一有效方法,社会也没有能力和理由为其提供长期的隔离场所及相应的治疗条件。尽管不得已,建立健全维持治疗制度更具操作性,对此,以《禁毒法》为基础制定管理规则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三、“强制隔离戒除”均须合理解释

  《禁毒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场所强戒的性质和目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但事实却是强戒的实质通常被解读为惩罚加治疗。中文环境中,“戒”有多种用法,司法意义上的惩戒即指惩罚与威慑,医学意义上的戒即指强制治疗。人们一般不会误解强制的涵义却找不准戒除的感觉,他们从来不会把精神病院、军营当作监狱,因为这些场所的强制明显基于治疗或是培养责任感的需要,而且相应的强制均与戒除无关。相反,司法与医疗的结合时常让老百姓犯糊涂,在他们看来,强制、隔离加戒除本身就涵摄了惩戒或者混杂了贬损性教育之意,于是强制戒毒场所无论名目如何,均与监狱及其他人身处罚场所的管理模式有多少区别。加之,强戒由治安部门移送和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既然两个机关都是传统意义上的专政机关,即都负有打击犯罪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人们就很难将其活动与传统的治疗关联起来。至于在制度实践的层面,保护社会安全胜于个人治疗的需要,以管代治、以押代治等本末倒置的现象,并不少见。看来,须用“治疗”释义“戒”,把人身约束性手段严格限定于治疗康复。

  第一,作为基本的治疗手段,强制隔离不宜过度运用。就强戒场所而言,谁都不会怀疑持续性隔离的必要性,《禁毒法》所以将强戒的隔离期限定为二年在于用药物戒毒目前没有明显的效果,“唯一重要的因素似乎是治疗时间,患者治疗时间越长,症状减少越多”。我国大陆地区,“劳教后一般都需经过生理脱毒管理、康复期管理和巩固期管理三个阶段,对于一个教期在一年半以下的吸毒劳教人员来说,除去先前羁押的时间,以及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时间,进入常规和出所管理教育阶段的时间就很短,很难较为系统地实施各阶段的管理”。笔者调查中,戒毒人员也普遍反映一年的隔离期是不够的。日本学者的研究发现也证明,“91%的安非他命中毒者入院期间为6个月以下的”治疗几无效果。至于各国有关复吸率的统计虽有差异,却都能印证以上结论。不过,强制隔离的弊端同样明显:政府负担由此加重;单一封闭手段的运用致使相对人的自律意识降至极低;戒毒人员与社会隔离时间越长其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就越低,治疗效果亦就无从谈及。因而,即使是在场所强戒中,高度隔离向相对隔离的过渡更符合治疗规律。戒毒前期,强制隔离旨在顺利实施治疗方案,后期治疗效果则取决于被治疗人的积极作为,即源自主体内在需要的、主动的、持久的实践和磨炼,取决于被治疗群体内的互助。

  第二,由于有关强戒的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医患关系,治疗规范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执业医师也应在强戒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照字面上理解《禁毒法》,所谓执业医师是指根据公安部、卫生部《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而拥有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从事生理治疗的人员,但在制定法意义上,它除此之外还指代那些对戒毒人员施予心理治疗的医生。直接理由是心理治疗医生也有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深层原因是,一方面,临床经验表明,对戒毒人员施予生理脱毒并不困难,心理脱毒反而更须专业指导,另一方面,执业医师起主导作用是该项制度走出传统管控模式的关键,它有助于适度分开对个人行为的道德评价与对个人症状所做的病理诊断,并为戒毒确立更为客观的评估标准。具体地说,(1)由此实现管理方式的转位。除必要强制外,戒毒的运作原理主要通过集体的力量、同伴间的角色示范、工作人员的表率及监督作用,实现被治疗人的自助和互助,令其建立全新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摆脱对毒品的依赖。这一机制和管理方式特点是,它不只利用与外界隔离和紧凑的生活节律控制相对人的行为,也不是在称戒毒人员为病人的同时一律视其为社会“另类”,而是重在对其人格尊重的基础予以心理辅导、危机干预和心理治疗,可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管理者的角色观念将发生转位,他们不再自视为看管者,惩罚者,而是治疗者、引导者;(2)由此确立更为客观的法律目标和合理调整人员结构。我国刑事政策中戒除毒瘾是相当熟悉的提法,通常观念中,戒除无外是吸毒人员不再接触和不吸食任何麻醉或精神药品,强戒场所中,惯于将复吸行为斥为恶习难改亦非少数管理者的评判。但基于科学的态度,医学理论却往往是“用‘多维论’来制定治疗目标和评估疗效”。除了药物依赖程度外,被治疗人的身心健康、职业、法律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都作为判断疗效和预后评估的重要指数。在后一思路中,病人减轻症状亦是治疗效果之一,病情反复并不意味着戒毒的失败,因此,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及人员会普遍接受偶吸不等同于复发的观点,他们用病情反复解释戒毒人员偶然接触毒品的行为,反而有效维系了对其治疗的过程。而且以此为基础,管理人员的结构也会随之调整。目前我国从事心理治疗职业的专业人员很少且水平参差不齐,据知,我国各地的自愿戒毒场所都非常缺乏有经验的心理治疗师,至于强制戒毒场所因一向被定位为国家制度预防犯罪机构,其公务员考试往往向法学学科倾向,以致这一门槛将一些心理学背景的包括有经验的心理治疗师堵在门外,这方面的技术力量就更薄弱一些;(3)由此关注那些因吸毒或戒毒引发其他病症的诊断与治疗。现制中,两个强戒场所均已实现对艾滋病的定期检测,对其维持治疗也在积极摸索过程中,但是强戒场所中戒毒人员发生心肌梗塞的概率明显高于常人,因蚊虫偶尔叮咬就导致皮肤溃烂,体内钙的流失加快导致轻易骨折等现象,也很常见,这些究竟与被治疗人长期吸毒导致机体功能失调和免疫力下降有无因果关联,还未引起有关部门应有的关注。可见,对其做系统的临床观察和针对性防治及治疗,都是真正落实治疗的题中之义。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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