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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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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
2010-01-19 21:47:45 来自:西南大学学报 作者:王利荣 阅读量:1

  但这样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归并后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不应混同于现行的劳教体制。即不宜用劳教制度去涵括强戒制度。由于强戒的治疗康复性质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等同“收容教养”类的保安处分,管理部门不宜继续采取在一个场所内分类管理不同劳教对象的做法,应对新的制度要求。在这一意义上,《禁毒法》能够了结长期以来劳教制度的存废的争议,它的实施使得劳教的现有功能被部分保留而其名称不复存在。目前,劳教的主要对象是毒品成瘾经强戒无效的复吸人员,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不具犯罪主体资格而被收容教养的14至16岁未成年人、少量对象是信奉法轮功且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危害行为不够定罪标准但具存在明显社会危险性的人员;个别对象是卖淫嫖娼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人员。其中在沿海地区、西部省市和大部分中部地区,第一类人至少要占劳教人员总数的70%以上,如果这些人转入强戒场所,加上对后三类人采取或轻罪化或社区服务之类等更具针对性处置做法,劳教就只剩下收容教养的职能了,而作为刑法确认的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其实无须再借劳教之名。

  二、政府理应承担救济的角色

  合理构建国家强戒体系,治疗吸毒成瘾人员确有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意义。但成瘾虽是连吸毒者自己都无法控制的结果,不少戒毒人员甚至自身也有戒除毒瘾的愿望,绝大多数人员的吸毒成瘾却存在个人过错,因而政府没有理由承担由其带来的全部后果,政府及整个社会尽其所能对其予以扶助,原本是一个浅显的道理;戒毒低效又是一个客观事实,在吸毒者“终身想毒”与强制戒毒对策之间,政府能力受到了客观可能与制度成本的双重限定,因而追求对其“根治毒瘾”的效果会实际超出政府能力;此外,以下预测并非没有根据,相当部分的吸毒成瘾人员可能一再选择吸毒,以反复出入强戒场所逃避社会排斥、歧视、生活压力和情感受挫,显然,在耗损如此之多的资源以后,这样的制度寄生现象是公众、政府都不愿看到的。由此可见,在建构国家禁毒体系框架之后,《禁毒法》的立法意图须做整体、系统和准确的阐释,包括在定位强戒为治疗基础的同时,定位政府的救济角色。

  《禁毒法》把强制戒毒制度细分为社区戒毒、场所强戒和社区康复等三个阶段的用意很明显:提高和巩固治疗效果,让被治疗人在面临接触毒品的高危环境中继续得到生活扶助和行为指导,并形成制度活动的良性循环。但是,由于增加了基层政府组织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类型,延长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限,国家以至纳税人的负担都会随之加重。具体地说,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经强戒的社区康复为三年,加上场所强戒的时间,总共七年至九年的活动维系主要靠财政支持,会明显加大地方政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压力。值得注意的还有,《禁毒法》第38条将强制隔离戒毒对象人员分为四类,其中包括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这就意味着强戒场所还得循环收容治疗那些复吸的人员,进而政府及社会压力将呈持续状态。这里,还须特别说明一点,《禁毒法》提及的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方式,都只是相对被治疗人所处的环境而言,而不是指以社区为戒毒主导力量的模式,更不是由此去直接获取社会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尽管各地政府都希望利用社会资源解决一些问题,但我国大陆地区的社区自治和防控意识及能力不足的状况却在将来一段时间内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地方政府对此埋单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结果,尤其在两种社区治疗康复方式的起步阶段,地方财政的投入程度就更大一些。

  目前,有必要进一步甄别和限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这样做的客观根据是政府收容治疗的能力始终有限,有限的资源须予合理的利用;这样做的制度经济学根据是,刚性制度的适度运行确能有效维护社会基本安全与秩序,但完全替代柔性手段会“因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不堪重负,从而引起制度扭曲和制度紧张”。因而分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制度运行才会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2002年8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介绍云南自愿戒毒经验时,曾提及两个数据:在云南须要接受强戒的人员有五万人之多,而政府能够收容强戒的最多两万人。假设最近五年该省的强戒场所已经有所增设和扩建,《禁毒法》的实施仍将使得场所的周转率因强戒期限的延长而大大降低,这很大程度上冲抵了目前已经扩建和新设场所的收容能力,场所不敷应用的现实困难将日趋明显。全国情况亦与之相似。何况,事实证明,不加区别地将大量戒毒人员塞入有限场所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由于国家投入严重不足,目前一些省市强制戒毒所、劳教场所出现了超载收容的现象,显然由于缺乏基础设施的条件,这些场所的治疗和良性管理节律都会被打乱。因此,场所强戒对象只可能限于那些减轻症状和治愈希望的人员。除个例外,经强戒后仍然复吸的人员不宜再列入场所强戒的范围,对这些人员只能做维持治疗。

  其实,治疗与救济之间的因果链并不是包涵所有的因果关联。对被治疗人来说,戒毒康复是一个长期自救与社会救助的互动过程,此谓自助者,人助之,因此救济是戒毒的必要而非唯一的条件,被治疗人意志才是决定其远离毒品的关键。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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