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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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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对我国劳教戒毒模式的探索
2010-01-15 08:54:40 来自:未知 作者:杜新忠 阅读量:1

  第一,我国戒毒工作目前主要是在强制性手段的保障下开展,而且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内执行,即公安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作为补充。而国外对吸毒者的治疗大多是由社会上的治疗机构进行的。

  第二,我国目前药物维持治疗仅限于严格、谨慎的小范围试点。药物维持疗法与我国国情和法律政策不相符,管理难以保证,且成本较高。而美沙酮等药物替代疗法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应用。

  第三,我国在关于戒毒的认识方面仍有不足。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脱毒、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有机环节。我国在认识和实践方面,仍存在将脱毒等同于戒毒的误区。国外认为脱毒仅是戒毒的开始,吸毒者的生理、心理康复和顺利回归社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第四,我国严重缺乏急性脱毒之后的综合性康复措施。戒毒专门机构缺乏促进吸毒者心理和行为康复的科学、有效手段,戒毒人员回到社会后也缺少有效防止复吸的医学、心理和社会干预手段。在康复方式上,国外比较广泛地采用了治疗集体模式,而我国由于受到人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和制约,仍不能将其作为吸毒者康复的一项基本措施来开展。

  选择或设计一种戒毒模式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中国自身特点,而不能盲目地照搬或模仿国外的某一种模式。构建我国的戒毒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在强制与自愿的取向上,应当坚持以强制戒毒为主导、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相结合。

  第二,戒毒模式的选择应当建立在生理椥睦項社会的综合框架之上,戒毒不应片面强调吸毒者的生理康复,更重要的是促进吸毒者心理和行为的康复。

  第三,构建戒毒模式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体制和资源,应以现有资源为基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戒毒工作需要的戒毒模式。

  二、劳教戒毒模式构建的背景

  (一)劳教戒毒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劳教场所开始收容管教吸毒劳教人员。13年来劳教场所收容戒毒劳教人员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在所戒毒劳教人员数由1991年的6000多人上升到2002年的13万余人,增长了20倍。全国劳教系统累计收容戒毒劳教人员达到44万人次。戒毒劳教人占劳动教养人员总数的比例也显著增长,由1991年的4.3%增加到2002年的42%。由于我国毒品问题形势严峻,新生吸毒人员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复吸率居高不下,因吸毒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数在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上升趋势。

  劳教戒毒的收容对象是顽固的吸毒成瘾者,吸毒史长,对毒品的依赖深,一般有多次戒毒失败的经历,戒断难度大。这部分人群是吸毒行为的高危传染源,艾滋病、性病以及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患病率极高,既是高危人群又是高危传染源,社会危害极大。

  戒毒劳教人员目前主要集中在西南、西北、华南地区,2002年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重庆五省市在册的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合计数占全国总数的55%,其他地区的戒毒劳教人员也呈增长趋势。说明戒毒工作已经成为劳教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劳教戒毒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截至2002年底,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全国劳教戒毒场所已经具备了15万人的收容能力。劳教场所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不断强化功能建设,配备电视监控设施,新建、改建全封闭式隔离接见室,增加洗浴设施、健身器材,购置医疗仪器、设备。但是,地区和场所之间差异较大,许多劳教场所的基础设施、戒毒必备仪器、设备仍十分缺乏,不能适应戒毒工作的需要。

  司法部十分重视劳教人民警察的专业化建设。将戒毒矫治康复基本知识纳入了“全国劳教人民警察素质教育”的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警察的戒毒专业水平,改善人员结构。但劳教人民警察的总体素质与戒毒工作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司法部充分利用国家投资、地方配套、国债资金等形式增加对劳教戒毒工作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随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劳教戒毒工作重视程度的加强,对劳教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水平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戒毒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戒毒劳教人员需要大量的医疗经费,戒毒工作经费缺口依然较大,劳教戒毒工作的很多具体措施无法实施。

  司法部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了《司法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战略规划(2003~2007年)》,并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工作。劳教系统先后在云南、湖南、新疆等地实施多个预防研究项目。但是,劳教场所艾滋病疫情仍然十分严重,如广西2002年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戒毒劳教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达23%。劳教场所在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方面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病毒检测、感染者的管理、预防所内传播、防治经费等。

  (二)构建劳教戒毒模式是科学指导和合理规范劳教戒毒工作的需要

  十余年来,各地劳教单位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多种较为成形的工作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有湖南新开铺劳教所将治疗集体(TC)的戒毒理念融入到劳教戒毒工作中创立的“L-C模式”;广西戒毒劳教所借鉴国内外做法建立的“六步治疗康复法”;广东省的“3+1劳教戒毒矫治康复模式”;四川省的“三期九段戒治法”;上海市戒毒劳教所的“四疗并举、三个港湾工程”;浙江省的以心理矫治为主的戒毒方法等。客观地说,这些探索仍然是初步的或尝试性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科学的、规范定形的劳教戒毒工作模式,劳教戒毒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内在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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