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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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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戒毒和收容教育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纪要
2015-01-19 21:48:18 来自:褚宸舸的共识网 作者:褚宸舸 阅读量:1
  翟晓梅教授回应:美沙酮门诊是真正有利于吸毒成瘾者重新走上社会的手段。现在有的吸毒者并不希望有那个记录。有一些在社会上很有身份的人,他就是希望通过美沙酮戒毒。通过美沙酮维持以后,他们能够开始正常地工作生活。这可能是一条阳光大道。强制隔离戒毒复吸率是很高的。而且,强制隔离戒毒如果有了政法机关的记录,就像褚老师说的,等于是进了一个管道,没有了未来。社区戒毒就是一个词,摆在了制度上。社区戒毒具体的措施是什么?经费哪里来?谁来负责任?没有。实际上社区戒毒就是一个空的东西,只是在制度上说起来我们有社区戒毒。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真正是街道和派出所来管理戒毒,没有美沙酮维持这样的一种手段,那根本是不可能做成的事情。我和邱老师在新疆很多地方做过调查,只要当地的美沙酮门诊一开,治安立刻好转,他的利大家都是公认的。那么问题可能就是我们刚才讨论的种种制度。我们特别需要在制度顶层设计上做些学术研讨,从理论到实践都应该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这样一些政策的建议可能就会更有说服力。但是,美沙酮维持治疗还有一个问题:吸毒者不可能有正常的生活状态,他被禁锢在那儿了。比如说我在宝鸡,我想到西安进点货,走不了。我到了西安,西安的美沙酮门诊不认我。所以希望有一个卡可以联网,很多省市也在做这个事情,让吸毒者的活动空间更大一点,让他们回归社会更彻底一点。

  褚宸舸副教授回应:在实证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吸毒者在用美沙酮治疗的同时,还在用其他毒品,这对禁毒和管理造成了困难。将吸毒者纳入动态管控系统,主要也是出于维稳的考虑。

  段喜乐院长回应:美沙酮门诊的门槛问题,西安是先到当地派出所去盖章,然后去市缉毒支队盖章,天津市是先在美沙酮门诊办手续,然后由门诊报给派出所。但是由于现在戒毒医院和公安并网,很多人都不愿意参加美沙酮门诊。医疗机构并没有认定病人身份的权利,公安机关要求医院上报吸毒者的信息。自愿戒毒周期较短,只是一个脱毒的过程,出去之后还需要用药物继续进行治疗,而美沙酮门诊和药监部门都不允许将药物带出去,病人出去之后不用药只能选择复吸,希望在药品管理制度方面有所改革。

  邱仁宗教授做《<联合国机构关于关闭强制性的监禁戒毒中心的联合声明>向我国政府的建议书》的主题报告:为什么提这份建议?因为我国是联合国的缔约成员,我们很积极参与联合国的相关活动,改革对毒品使用政策,广大专业人员,包括我们在内,以及卫生部领导的相关要求。

  世界各国数十年的研究表明对使用毒品采取刑罪或惩罚的政策效果甚微,毒品使用者人数以及主要毒品使用量不降反升,毒品使用人群与毒品使用相关的健康问题日趋严重,需要重新审视既往政策并探讨新的应对策略。二十多年的神经生物学和神经行为学研究表明,所谓的吸毒成瘾是药物成瘾的一种,是一种慢性的、容易复发的脑部疾病。关于毒品政策的制定主要有几个原则,首先,毒品政策必须基于可靠的经验和科学的证据。应该是减少对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的伤害;其次,基于人权和公共卫生的原则。应该终止对使用某些毒品的人的污名化和歧视,并将依赖毒品的人视为病人而不是犯人对待;再次,毒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应该是全球分享责任,但也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现实;最后,鼓励学校、公共卫生专家、民间组织的参与,禁毒部门和相关组织应该形成伙伴关系。

  我们政府对《联合声明》可选择的应对方式主要有三种,首先是完全不理会,这就意味着我们无视这数十年积累的科学证据,无视这数十年来禁毒战争和现行政策事倍功半的事实,不符合我们长期信守的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以及科学决策的原则,实为下策。其次,立即关闭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这多有不可行之处。最后,按照《联合声明》的精神,努力使这些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变为“药物依赖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这样既能达到《联合声明》的要求,又可使这种冲击引起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同时,我们要改变世俗观念,吸毒成瘾是慢性复发性脑疾病,毒品是一种有精神活性的药物。几十年来的研究表明,由于毒品长期服用对脑的机构和功能会产生损害,所以会产生一种非个人意志所控制的行为,这个概念在1997年由Leshner提出。成瘾不光包括海洛因,还包括尼古丁、酒精、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等。如果这些是病的话,酒瘾烟瘾也是病,其本身并不能构成一个罪行。毒瘾者是自主能力严重受损的病人。为什么吸毒呢,归根到底就是人的本能,就是要舒服一点,要feelgood、feelbetter。因此,我们需要以证据为基础的权利平等的治疗服务,帮助他们摆脱毒品的管制。

  社会转型时期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非常必要,如果我们真正做到以人为本、重视民生,那么可以防止弱势群众接触毒品。“刑罪化”或“违法处罚”政策弊多利少,容易催高价格、驱使暴力和腐化、使用者受歧视、侵犯人权。对于滥用药物的人在某些时候是否应该采取强制措施呢,我们认为还是可以的。当毒瘾发作不能自我控制的时候,单方面强制是可以的,但是强制之后,在毒瘾者理性恢复时可以补充事后同意。要不断地评估毒瘾者自控能力和行为能力怎么样,如果有能力就自己同意。如果没有能力就由家属、代理人、监护人同意,一定时候也可以强制进行治疗,但事后要补充同意。

  我们建议,公安部禁毒局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实施《禁毒法》以来的药物依赖治疗工作进行综合评估;人大要采取措施根据联合国12个机构机构《联合声明》修改《禁毒法》;司法部要改善管理,逐步转化为治疗中心;民政部要大力支持其他组织举办药物依赖治疗服务;主管部门应该放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的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精神卫生处,由其主管毒品依赖和成瘾者的治疗工作。

  行动违法需要两个条件,一个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个要求行为的后果对社会是严重的。把吸毒成瘾定为违法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第一,行为者对其行动负责时,该行动是行动者自主选择的结果。但吸毒成瘾的行动(例如不计后果的强迫性觅药行为)不是他们自主选择的结果,是毒品侵犯脑后的症状,这时吸毒成瘾者已经被毒品剥夺了自主性,他们是“无可选择”,因此他们对药瘾发作时的行为没有责任。第二,毒品泛滥的社会后果是非常严重,但不能将这些后果归罪于吸毒者,而应该将这类后果归罪于贩毒者以及在贩毒斗争中渎职的官员。至于成瘾者在觅药中一些轻微犯罪行为,应该谴责,但一方面看到这些轻罪是他们毒瘾的后果,另一方面媒体将他们妖魔化,夸大犯罪的严重性。行为本身和行为后果应该区分,行为本身不能仅仅根据其后果来确定其性质,而是制定强制性办法来避免发生惨祸。吸烟和酒精造成的死亡可能远远超过吸毒,我们没有宣布吸烟或者喝酒为非法,那么以什么理由规定吸食毒品尤其是因为成瘾而被捕是非法呢?什么情况下有伦理学的理由来干预一个人的行动呢?按照密尔的意见,“防止伤害他人”可以成为干预他行动的理由。但如果他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致伤害他人,那么有什么理由干预他呢?例如驾驶员不饮酒、吸烟者不在有他人的地方吸烟,有什么理由要禁止他驾驶或吸烟呢?在家长主义比较强的文化中,可能会仅为他本身的利益而进行干预,但这种干预伴随说服才能奏效,单纯的强制干预,尤其对于疾病,包括吸毒成瘾这种脑部疾病,不但无效,也是在伦理学上得不到辩护的。

  今年五月,英国伦敦毒品政策经济学专家组的《结束反毒战争的报告》,该报告前言说结束反毒战争,把资源投向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的时候,追求军事化的、强制执行的全球反毒战争战略已经产生巨大的负面结果和伤害。证据表明,尽管全球执法费用急剧增加,毒品价格下跌而纯度一直在提高。一味将巨大资源花费在惩罚性的强制执法政策,牺牲已经得到证明的公共卫生政策,这种做法已经不再能够得到辩护。联合国长期以来试图强制执行一种压制性的、一刀切的办法,它现在必须率先采取一种新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合作的国际框架。这种新的全球毒品战略应该基于如下原则:公共卫生、减少伤害、减少非法市场影响、扩展基本药物的可及、严格监测管理方面的实验,以及始终不渝地承诺人权。

  与谈人褚宸舸副教授回应:我们社会观念或者至少政法机关认为吸毒者破坏社会规则,他们的人权应受到减损。学界在理论上应把吸毒者的权利问题搞清楚,权利是否应该限制,如果限制的话,最严重的就是定为犯罪;其次是确定为行政违法,进行处罚;还有既不认同也不反对的态度;最后是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保护。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出台都需要基于公民的基本观念。近十年来,人们对禁毒、吸毒现象、吸毒者的观念是否发生了变化,这需要做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比如说东莞事件、黄海波事件中,网上很多人支持的现象,可能说明公民对性、对卖淫嫖娼观念、心态的变化。同理,我们需要用科学的方法把公民基本观念的变化呈现、证明出来,以便说服立法者改变毒品政策。

  《人民日报》社所属《环球时报》的英文版GlobalTimes2012年5月17日的《没有吸毒成瘾者的出路》报道,实际回应了联合国声明,报道采访了我,我帮他们联系了云南吸毒社群人士和我们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禁毒社工王跃成。报道提到,我国政府正在促进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建设,但是这仍然处在发展中。由于缺乏专业性和稳定性,如何获得长期的后勤保障是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发展的主要障碍。

  与谈人冯雪教授围绕自愿戒毒和精神病人的治疗问题指出:精神病人,包括毒品成瘾、酒精成瘾的,一个前提就是他们是病人。如果站在病人的角度去看他们,酒驾入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不经过司法程序,肯定会引起学者批评的。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把戒毒、精神病人这几部分综合起来。应该把戒毒的治疗全归到精神卫生领域,2013年1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首先要有自愿住院的前提。为什么刚才说的酒驾不能入刑呢,因为犯罪有四个要件,最起码要有一个主观方面,而毒瘾和精神病人一样,在这方面是不符合的。在精神病人自愿治疗原则的前提下,很多学者研究当他没有意识确定自己是否应该接受治疗的时候应该有个动态指令,比如说替代同意,住院后应该有评估体系,戒毒在这方面跟精神病治疗非常相似。目前单纯的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考虑不考虑当事人的权益?比方说在这期间没有公民的自由权?享受不享受政治权利?可不可以服兵役等。下一步应该将强制戒毒中心关闭,然后以成立或者完善社会监护体系来代替,帮家属分担一些负担。吸毒者可以参照精神病人进行管理。精神病人在权益保障的同时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毒瘾广义上也是精神病的范畴。精神病人在强制治疗或非自愿住院期间可能会出现医疗纠纷,而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纠纷,同时,能不能将吸毒治疗纳入医保范围也值得思考。翟晓梅教授回应:精神病人的医疗纠纷和吸毒者的医疗纠纷不在一个层面上,前者是与医院的纠纷,而后者是与司法部门的纠纷。这种纠纷最终都归结到司法部门,要有一个程序。到了司法部门之后,司法部门又完全依赖医学的鉴定,给了医生特权,完全依赖于医生。目前来说,吸毒治疗未被纳入医保,因为现在政府并没有把吸毒人员当病人,公安机关只是认为他是违法犯罪分子。

  邱仁宗教授最后回应:到底为啥吸毒需要好好研究。解决它的办法不是惩罚的办法。开始的时候劳教制度并不是后来的这样,它本意是好的,并不把被劳教者看成是犯人。但是,后来导致被关的人遭受比犯人更糟糕的待遇。吸毒者或者妓女等并没有任何权利,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劳教并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这样非常容易造成腐败,只要给钱就好,不给钱就严格。像在云南的美沙酮门诊,抓一个人就是500块钱,这样就不能搞治疗。

  贾平律师补充发言:从身份到契约的变迁表明了走向文明社会的时候不能以人群的身份作为歧视和犯罪化的标准。吸毒人员因为吸毒就被罪刑化,这并没有法律上的基础。我们不能以身份作为罪刑化和歧视理由,而应该以行为为基础,在刑法上讲就是罪刑相适应。回应褚教授,用分层的方式来治理不同的人群会产生问题。因为成本过高,无法算计和执行,你怎么判断它呢?与其分层,不如分类,对吸毒者来说就分两类,吸毒者本身就是病人,应该用病人的这套方式去治疗他,而不应该罪刑化。贩毒是另外一个问题,和吸毒是两回事。“零包贩毒”该不该入罪,根据邱教授的观点,不应该归为犯罪,而在中国则归为犯罪。公安、毒品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主要针对的应该是国际犯罪、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或恐怖主义等等。

  褚宸舸副教授主持会议:上午谈了戒毒问题,讨论的很激烈,下午我们转化一下话题。自劳教制度废除以后,收容教育问题也慢慢浮出了水面。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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