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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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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戒毒和收容教育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纪要
2015-01-19 21:48:18 来自:褚宸舸的共识网 作者:褚宸舸 阅读量:1
  在自由讨论阶段,首先,邱仁宗教授就社区戒毒之“社区”涵义提问:《禁毒法》中的社区是指什么?我们讲社区戒毒,指的是社区组织,咱们这个社区到底是什么?这非常重要。我们的社区就是居委会村委会。我们说社区戒毒的社区,不是这个意思。群众基层自治组织communitybasedorganization翻译成社区不对。社区其实应该译成社群。它不一定是非常固定的地理范围,而是各种各样的群众自己的组织。

  冯卫国教授回应:邱老师提到社区这个概念,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我前几年研究社区矫正,也面临一个困惑,就是什么是社区?我理解社区矫正啊,不是说简单地把罪犯放在社区里矫正。社区不是一个场所的概念。应该是以社区为主导,来矫正罪犯。你把他放在社区里,还是警察或者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来矫正,这个效果是有限的。国外社区矫正做得非常好。比如香港有什么太平绅士。他们的宗教人士,和尚、尼姑、神父、牧师,这些人都参与。预防犯罪,包括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应该充分发掘社区的力量。什么是社区?我的理解社区应该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我们居委会村委会,实际上成了国家政权的一个附属物,政治化色彩非常浓,它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多次提到,要加强社会自治,其中一点就是要发展NGO,扶植民间力量的生长。我觉得这才能真正形成社区。不管是社区矫正还是社区戒毒,还是其他方面,将来还是要向社会自治这个方向发展。有些政府做不好的,管不到的,还是要依托社区。

  褚宸舸副教授回应:社区戒毒不是居委会、村委会来进行戒毒。《禁毒法》明确规定,社区戒毒的主管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这不是基层自治组织和群团组织的事,是政府的义务,政府应该投入人财物的。政府如果把这个事情全部交给居委会或村委会,按照我国现有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发展状况,居委会和村委会哪里有能力、精力、资金来承担这个工作?应设计一种考核机制,让基层政府能把这个事情做实。云南有个“雨露社区”,是由该市吸毒者组成的强制性封闭性的“社区”,这是“社区戒毒”吗?公安部曾在全国推广其模式,我觉得可能欠考量。

  贾平律师回应:社区戒毒存在一个异化,我们学者一定要直面这个问题。Communityorganization,指利益相关群体,比如说犹太人、艾滋病感染者、同性恋的群体。利益相关类似身份的人在一起。一到中国来被翻译成“社区”,成了半官方的(组织)。国家吞噬社会的结果,是把这个词异化了。维稳的解决方案之一就是要用社区组织、社会组织,大量发展民间的社会组织,政府去购买这个服务。

  贾伟主任医师认为:社区戒毒就是一句空话。一个人染上毒品以后,你如果对他不用药,他不吸毒不可能。社区戒毒若不给人员、经费,如果不给用药,要戒毒是一句空话。有些所谓社区,实际上是变相强制,你把他关在一个地方,不能出来,实际上就不是一个社区,他只能待在那个地方,不能正常生活。

  其次,冯卫国教授谈及强制隔离戒毒的问题:

  刚才贾律师谈《禁毒法》出来以后,就是名字换了换,但是换汤不换药,原来叫劳教戒毒,现在叫强制隔离戒毒,还是那一帮人,还是一样的做法一样的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充其量就是一个劳教戒毒的2.0版。去年劳教制度废除了,但是我觉得光废除劳教还不行,废除了一个狭义上的劳教,还有广义上的劳教。所有未经正当程序入罪的都是劳教,可以叫类劳教。比如收容教育。最近我在网站上看到,对黄海波这个事情,网上评价几乎是一边倒,99%的人都认为他不应该被收容。去年上海的法官集体嫖娼就关十五天。有网民就调侃,为什么上海那个就轻,为什么不收容教育呢?说没有必要教育,因为法官懂法,黄海波是个演员,他不懂法。法官人多,集体嫖娼这个叫“批发”,黄海波这个叫“零售”,批发有折扣,所以零售关的时间就长了。大家都认为这个收容教育制度没必要。国外的整个趋势是“非罪化”。我们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实际上比犯罪还严苛。当然,国外也有定罪,但是在红灯区里面它是正当的。我们是动不动就抓起来,而且里面还带着很多腐败、利益、暗箱操作等等问题。我觉得收容教育应该废除。但是还有一些这样的“类劳教”制度,比如说收容教养,这个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是,现在法律提到了,但是没有什么细化的规定,所以裁决程序很模糊。这个就不是废除而是正当化、合理化的问题。

  褚宸舸副教授回应:社区戒毒三年,再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再社区康复三年,一个人一辈子有多少个九年?一个公民,因为他吸了毒,我们就把他投入到一个自由受到限制的系统当中,像下水管道一样,他就出不去了。他的人生就顺着这个“管道”往“下”走。如果他康复得不好,或者复吸几次,再来几次强制隔离戒毒的话,他这一辈子就在强制隔离场所里面了,其实跟坐监狱没有太大区别。要从人权角度思考一下这制度设计的问题。

  有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宪法》《禁毒法》《戒毒条例》都规定得太空洞,他们更关注地方立法,或者公安部、司法部的一些规章,还有一些不是法律的红头文件。公安有时为自己执法方便搞一些不太科学的标准或者内部做法。前几年我曾经看过一个报道,北京市公安局某领导说,吸食摇头丸的只要抓住两次就强制隔离戒毒。他吸食两次但还没有成瘾,你把他强制隔离戒毒,有什么毒可戒呢?还是应该尊重医学上成瘾的诊断标准。所以,这几年我用大量精力挖掘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对它们进行批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研究。否则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得再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有大法、下有小法,到底下好经也念歪了,既要推动、促进基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也要有良法。

  翟晓梅教授对吸毒者被纳入动态管控系统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这侵害了吸毒者的隐私和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动态管控系统是公安、医疗、药监信息共享的平台,所以你来了以后医疗单位就有义务把这些信息共享给这个系统。你住旅馆的时候一出示身份证,警察马上就来做尿检,所以戒毒者就非常生气,觉得隐私被泄露了。大家对这个动态管控系统诟病颇多。

  褚宸舸副教授回应:我国对所谓重点人群的管理,是带有一定歧视性的。当一种社会群体被看成另类,不同于普通公民来管理,我们法律或者社会政策上应该怎么解释和解决这个问题?一些法律政策出台很仓促,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和全民讨论环节,搞出来以后发现漏洞百出,再通过其他政策去弥补。弥补当中又发现漏洞,然后再弥补。就像一块抹布,补了好几次。这样的做法很不科学。

  再次,围绕“毒驾”,与会者进行了讨论。褚宸舸副教授认为:公安部其实在推动“毒驾”入罪。部长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禁毒工作时就建议要把毒驾入罪。公安机关的思维,就是任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定罪入刑,当然,这里面也有部门利益。《禁毒法》当初就是由公安部牵头搞的,国家禁毒委办公室设在公安部禁毒局,法律草案交给国务院法制办,从法制办再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再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毒驾”要入罪,当然先要造舆论。中央电视台就是造舆论的一个工具。所以,官媒背后其实也有政府一些部门的观点在里面。

  贾平律师回应:理论上毒驾和酒驾性质是相同的,酒精也是广义毒品的一种,因此二者不应该差别对待。我吸食过(毒品)在正常状态下你为什么不让我驾驶?中央电视台这种做法,我认为不合适。它动用国家的力量,把边缘人群往死路上逼。吸毒的人,往往倾家荡产,或者往低层走,他本来就没有什么就业机会,往往就是驾驶、按摩这种。你再不让他做,那你这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吗?不是逼着人去闹事吗?法学者天然的应关心弱势群体。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要注意两点,一点是控制社会成本,你不能什么都网格化管理,也不可能管得过来嘛。那就成了警察国家,纳税人承受不了这种管理方式。二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承纳能力。你不能把他往没有路的地方逼。商汤说“网开三面”,就是要给人出路,不要四处撒网。

  最后,围绕美沙酮维持治疗问题,与会者进行了研讨。褚宸舸副教授提问:要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贾伟主任医师回应:经历过强制隔离戒毒的,需要到住地派出所和禁毒支队盖章,没有经历过强戒的,随时都可以进来。但是美沙酮门诊是公安、药监、医疗的联合主办单位,只要进来之后个人信息就会被共享,就会被纳入管控系统之中。对毒品的依赖,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彻底戒断比较难。如果毒品对人的身体伤害不那么大,社会容忍度比较高,普通人不可能自愿地去戒毒。只要有机会,就会复吸。现在美沙酮门诊确实对病人是一个很好的帮助。吸毒者一旦进入美沙酮门诊,不到处闹事了。时间长了他家里要求也高了,一开始要求他不吸毒就行,后面就要求他是不是该就业、找媳妇儿啦,这确实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普通人现在就业都很难,吸毒的人就业更难。就是让我去雇佣他们,我的心里也嘀咕,你敢雇佣他们吗?因为他们有些恶习确实难改,所以戒毒的很多后续问题解决不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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