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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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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戒毒和收容教育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纪要
2015-01-19 21:48:18 来自:褚宸舸的共识网 作者:褚宸舸 阅读量:1

  2014年6月23日,由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主办,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公共卫生治理项目等单位协办的“戒毒和收容教育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博导冯卫国教授、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姬亚平教授致辞。研讨会邀请中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人权委员会委员邱仁宗教授、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卫计委公共政策专家委员会委员翟晓梅教授、公共卫生治理项目负责人贾平律师等北京专家,以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陕西成瘾疾病诊疗中心主任贾伟主任医师、《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社副主编李恩昌教授、西安莲湖戒毒专科医院院长段喜乐副主任医师等戒毒实务界专家,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琰、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段万金等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会议。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博导王麟教授、公安学院副院长冯雪教授、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副教授等进行了发言和点评。

  本次会议是褚宸舸副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吸毒管制的正当性与吸毒者人权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举办的第二次学术研讨会,对我国戒毒制度的完善、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在开幕式上,冯卫国教授代表校方致辞指出:与会嘉宾多元化特色非常明显,期待研讨会不要“闭门修炼”,会后形成建议呈送到国家有关决策、立法部门。褚宸舸副教授介绍会议的主旨:戒毒和收容教育都属违法行为矫治。2000年左右,早在我国《禁毒法》出台之前,本来要废劳教、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差一点搞出来,但因为各种原因搁置,后单独把禁毒这块儿拿出来,搞了个《禁毒法》。劳教制度废除以后,违法行为矫治这个空档已经产生很多法律问题。一是,一些过去劳教可以处理的,现在入罪了,犯罪圈变相扩大,如出现了所谓网络寻衅滋事。二是,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缺乏处理依据,入罪太重,治安处罚又太轻了。三是,一些跟劳教类似的“小兄弟”、“小伙伴”,如收容教育、收容审查等,如何进一步清理。总之,关于违法行为矫治,目前缺乏一个统一的立场、措施和政策。所以,我们今天召开本会议探讨这些问题。另外,近年来个人研究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把戒毒和收容教育作为分析样本,希望使法理学和宪法学的相关分析更加务实和切中我国法律实践。邱仁宗教授强调伦理学和法学研究应结合: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就是从现实的问题出发来发现我们的政策、法律中间的一些缺陷,然后相应地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我强调的一点就是伦理学研究和法律研究的关系问题。我非常愿意来参加这种伦理学和法学的探讨相结合的会议。去年底我们在上海开了一个会议,我认识了褚教授。上海会议议题更广泛一点,就是药物成瘾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我们现在很多问题缺乏研究,比如说医改的问题。我们的改革是十四个部门凑合起来达成一个妥协,没有在根本的理念问题上进行研究。就不会知道你的最基本的价值是什么、目标是什么,因此改革中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还可能会出现越改越糟的情况。以前我也召开过几次会议,请了一些美国、英国的法学家,这些法学家对于伦理问题是非常清楚的。这给我的印象很深。国外基本上著名的法学家都是法律伦理学家。所以我觉得伦理学和法学两方面的探讨能够结合起来,我们能够开创一个新的思路,这对解决一些法律政策问题可能会更好一点。我们要朝这个方向努力,我们这个会议就是努力的重要的一步。

  褚宸舸副教授首先做主题发言,介绍《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2011-2013)》:报告由三个年度报告合并而成,是我主持的国家课题中关于吸毒成瘾者人权状况研究环节的一部分。以下做几点自我批评,对本文局限性进行说明。第一,本文不是研究成瘾者所有的人权问题,只研究成瘾者人权问题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及其执行中的社会实践问题。我把法律规范特别是近几年新颁布的一些中央立法、地方性立法,拎出来做些描述,问题摆出来,具体怎么解决,报告没有提出建议来,因为体量有限,只能先做个描述。而且,描述肯定也不是非常全面的,比如说关于一些具体实际情况的研究,主要参考了一些国内媒体的报道,研究方法是通过网络手段进行调查和调研,把碎片化的案件、新闻报道信息组合、整理,并站在一个学者非官方的角度对2011到2013时间段的人权状况进行描述。所以这个报告可称为观察报告。

  第二,我课题的思路是从法律规范出发,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探讨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上位法以及伦理道德,即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予以追问,然后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方法,通过一些案例、访谈,进行实证的研究。也就是说,一是走宪法学、法理学的路线,二是往下走,考察法律规范是怎么执行的,执行当中出现了哪些问题,对社会产生了一种什么影响,社会又是怎么反应的,这是法律社会学的路径。

  本文基本没有涉及宪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层面,法社会学的研究层面只是提出了一些案例、事例,还未来得及深入分析。当然,文中提到的案例、事例,没有涉密的,都是官方、媒体或别人发表的,我多方收集起来。文中提到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吸毒人员的网络管控、“毒驾”、强制隔离戒毒存废等问题还值得进一步讨论。戒毒实践当中固然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问题,但是制度设计中的核心和难点是价值层面的问题,法学界应该重视这些问题。

  与谈人冯卫国教授围绕会议主题发言:将“毒驾”入刑是有问题、欠考虑的。不要动不动就通过刑事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解决不了问题。吸毒者实际上是一个病人,生理上有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是进行康复治疗,而不是刑法惩戒。

  后劳教时代,强制隔离戒毒往何处去?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也有很多问题,违反了未经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的原则,应进行法治化改革。法律的执行权应统一交给司法行政部门,让原来劳教的,劳教所原来这个机构还在,场地还在,人员还在,让他们专门把这个事情做好。美沙酮替代治疗的方法对吸毒者进行治疗,有利于吸毒者真正重返社会。

  今天我们还要讨论卖淫嫖娼这个敏感问题,学术无禁区,都可以探讨。我听说在荷兰“五毒”都合法化,妓院都上市了,股票卖得还挺好。吸毒我觉得与其偷偷摸摸地在地下进行,不如让它暴露在阳光底下,接受国家的监管和救助,可能会起到更好的效果。这种措施对我们社会的治安、社会的和谐反而还有促进作用。

  与谈人邱仁宗教授针对CCTV宣传“毒驾”入刑的做法提出批评:立法者要非常注意,不要跟着媒体的情绪去转。“毒驾”要分析的。有的毒品不会引起车祸,有的会,比如说迷幻剂。所以你要分类。他一成瘾之后他控制不住的。中国迷信强制,什么问题解决不了,就刑事处理。不去研究这个现象。一是这个现象到底怎么样,危害程度有多少,危害程度和一般人群中相比,有没有显著的区别,不同的毒品对人的作用是不是一样,不研究不分析,就要定刑事犯罪判刑,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中央电视台引导这个,是非常糟糕的事。我说你们是精神分裂症。姬亚平教授插话:动不动简单地把一个行为入罪,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

  与谈人贾平律师围绕《禁毒法》的规定发言: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之前,我国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三种戒毒制度。其中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强制、由戒毒所实施;劳教戒毒主要针对经过公安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劳动教养机关负责(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自愿戒毒是在社会上专业戒毒医疗机构内进行。当时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国家戒毒制度的主体。《禁毒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戒毒制度的一次改革尝试,它把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在保留自愿戒毒的基础上,新增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内容,并且建立了药物维持(美沙酮替代治疗)制度。从《禁毒法》的设计来看,戒毒体系的重心似乎转到了社区戒毒和康复方面。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戒毒条例》做出了相应解释);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本条的规定充满矛盾。从立法技术上讲,实际上通过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将“社区戒毒”和“自愿戒毒”很大程度上吸收进入了强制隔离戒毒体系。第二款关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的措辞,十分模糊。通过社区戒毒无法戒除,如何能够证明通过公安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就可以戒除?其依据又是什么?这种制度设计与其说是鼓励社区和自愿戒毒,还不如说是通过一系列变形的操作,使得强制隔离戒毒永续化。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基本是假定社区戒毒无法成功或者戒毒程序出现瑕疵,就予以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明显是在压缩社区戒毒的空间,事实上使得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变得极其狭小。该款甚至规定“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况的”,将被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就是说,强制隔离戒毒后可以无限期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更为重要的是,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依然是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其程序是不清楚的,标准是模糊的。无论是强制戒毒还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里面都规定了参加生产劳动的规定。这说明劳教戒毒的制度是变相存在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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