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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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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就联合国机构的联合声明向我国政府的建议书
2015-01-21 21:42:42 来自:哲学中国网 作者:邱仁宗 等 阅读量:1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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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这12个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联合国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组织、世界食品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艾滋病规划署。

  [ii] 2006-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iii] Recent Statistics and Trend Analysis of Illicit Drug Markets, 2012, UNODC.

  [iv] 委员会成员包括哥伦比亚前总统伽维里亚、墨西哥前总统塞迪洛、巴西前总统卡多佐(主席)、希腊前总理帕潘德里欧、美国前国务卿舒尔茨(名誉主席)、西班牙前欧盟高级代表索拉纳、加纳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加拿大前联合国人权 干事卡扎奇基纳、美国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沃尔克、英国维京集团创始人布兰森、瑞士前主席德雷福斯、挪威前外交部长和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斯托尔滕贝格、波兰前总统克瓦斯涅夫斯基等。

  [v] War on Drugs Report of the Global Commission on Drug Policy, June 2011.

  [vi] 该报告提出了有关毒品政策的四原则:

  原则1:毒品政策必须基于可靠的经验和科学的证据。成功的主要测度应该是减少对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的伤害。

  原则2:毒品政策基于人权和公共卫生的原则。我们应该终止对使用某些毒品的人以及种植、生产和配送少量毒品的人的污名化和歧视,并将依赖毒品的人视为病人而不是犯人对待。

  原则 3:毒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应该是全球分享责任,但也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现实。

  原则4:应当鼓励家庭、学校、公共卫生专家、发展实践者以及民间组织领导人的参与,禁毒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要与他们建立起伙伴关系。

  联合声明是基于数十年的科学研究,数十年的禁毒战争和现行政策实施的后果及对它们的反思的产物,它是立足于事实,立足于科学证据,为了更好地减少毒品问题及其不当政策对受影响的个人和国家带来的伤害。

  [vii] 劳改戒毒者转入此类中心。

  [viii] 包括劳教戒毒。下同。

  [ix] 指影响生物学功能的化学物质(不同于提供营养或水),它们可来自植物,也可来自实验室。

  [x] 对人类威胁最大的可滥用药物是:尼古丁、酒精(乙醇)和阿片类药物(从鸦片罂粟汁中提出的药物)。

  [xi] 使用PET(质子发射断层扫描术)和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术)或MRI(核磁共振影像术),尤其是使用fMRI(功能核磁共振影像术)使我们对脑活动的研究革命化。

  [xii] fMRI研究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与对照组相比,依赖酒精、大麻、可卡因、尼古丁、海洛英的人前额叶皮层功能活动受到障碍,前额叶区、眶额区和扣带回皮层发生病理改变,因而判断、决策和抑制性控制能力降低。

  [xiii] Hyman S: 2012 Biology of addiction, in Goldman’s Cecil Medicine, 24th edition, Elsevier, pp. 14-142.

  [xiv] Goldstein RZ et al.: 2002 Drug addiction and its underlying neurobiological basis: Neuroimaging evidence for the involvement of the frontal cortex, Am J Psychiatry 159(10): 1642–1652.

  [xv] Volkow N et al.: 2004 Drug addiction: the neurobiology of behaviour gone awry, Nature Reviews of Neuroscience 4: 963-970.

  [xvi] Leshner AI: 1997 Addiction is a brain disease, and it matters, Science 278: 45-47.

  [xvii] Volkow ND et al: 2005 Drug and alcohol: Treating, preventing abuse, addiction and their medical consequences, Pharmacology and Therapeutics, 108: 3-17.

  [xviii] Gunzerath L et al.: 2011 Alcohol research: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Annals of the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 1216: 1-21.

  [xix] Carter A et al.: 2012 Addiction Neuroethics: The Ethics of Addiction Neuroscience Research and Treatment, Elseview, pp. 4-47.

  [xx] 这种观点认为,成瘾者应该对其本人服药、成瘾以及成瘾后的一切负面行为负责,不能戒断、继续服用、一再复用,是他努力不够,没有负起责任,应该制订法律惩罚他们,迫使他们负起责任,改变思想和行为。

  [xxi] 依照这种观点,成瘾者自己对服药、成瘾,以及成瘾后的一切行为都不负责任,包括犯罪活动,因此应该完全按照严重的精神病人那样对待他们。

  [xxii] 研究表明,他们起初是自愿服用毒品的行为,逐渐转化为非自愿的服用毒品,最后到行为被渴求毒品驱使。他们对自己很难有长期计划,即使有了计划也很难实现,他们不能将意志加于自己,特别难以管理自己,难以约束自己,生活方式混乱,他们只能“得过且过”,在每个时刻对当下的事情作出选择。

  [xxiii] 作为自然界生物物种的一员,人具有在身体和心理上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心理学上,人们要feel good(感觉舒服,感觉良好),喜欢快乐、愉悦、欣快、舒服、高兴、痛快,当遇到逆境心里发生焦虑、担心、害怕、郁闷、无望、紧张、疲惫时,要设法feel better(感觉好些)。如果一旦滥用,发生依赖成瘾,被视为违法者,将他们监禁起来,用种种方式惩罚他们,让他们在社会上无地容身,被污名化和受歧视,被边缘化,这就驱使他们更渴求使用药物(“毒品”)

  [xxiv] Carter A et al.: 2012 Addiction Neuroethics: The Ethics of Addiction Neuroscience Research and Treatment, Elseview, pp. 65-66.

  [xxv] 阿片类药物代替疗法(OST)是让有海洛英依赖的病人服用阿片类药剂,如美沙酮、纳洛酮、丁丙诺菲、口服吗啡、二乙酰吗啡(药用吗啡)等,能够有效的帮助吸毒成瘾者解决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另外,纳曲酮治疗、动机促进治疗、认知心理治疗、住宿治疗集体、匿名戒毒会等治疗方法在治疗毒品依赖方面也都为科学研究证明是有效的,这些治疗的前提都是把毒品成瘾看作一种疾病。

  [xxvi]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xxvii]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xxv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xxix] 目前法律规定种植、生产、贩卖、销售、使用药物都是犯罪或违法的国家有两种改变办法:(一)改变1:种植、生产、贩卖、销售、使用药物全部合法。目前这种改变可能引起难以预料的结果,目前很少人建议这样做。(二)改变2:生产、贩卖、销售要受到刑罚,但使用或拥有少量供自己服用的无罪。但有些地方仍保留非刑事的惩罚:罚款、转诊去药物治疗。这种改变被称为“去罪化”(decriminalization)或去罚化(de-penalization)。在葡萄牙和荷兰等国实施的“去罪化”或“去罚化”尝试已经获得有益结果。

  [xxx] Mark Kleiman et al.: Drugs and Drug Policy, Oxford 2011, pp. 15-134; Carter A et al.: 2012 Addiction Neuroethics: The Ethics of Addiction Neuroscience Research and Treatment, Elseview, pp. 248-278; War on Drugs Report of the Global Commission on Drug Policy, June 2011.

  [xxxi] (一)在人群层次上,采取某些强制性措施是必要的。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严惩酒驾、禁止一定规模的药物种植和贩卖等。公共场所禁烟、不许媒体作烟草广告,凡是执行好的地方,也都是有效的。(二)在个人层次上,在一定时期脱离原有环境,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治疗是否能够得到辩护?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提出强制治疗的标准有:(1)成瘾者不能作出治疗决定(例如在药瘾发作时自主能力受损,不能作出理性决定或不能坚持原来的治疗计划);(2)所提供的强制治疗是有效的;(3)强制治疗没有严重的风险或伤害;(4)不进行强制治疗很可能有严重负面效应。如果符合这些标准,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制治疗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但对于成瘾者,不管是强制的还是非强制治疗,需要在治疗过程中不断评估其决策能力,在评估其有自主能力时应获得其对治疗的知情同意。

  [xxxii] Carter A et al.: 2012 Addiction Neuroethics: The Ethics of Addiction Neuroscience Research and Treatment, Elseview, pp. 153-174.

  [xxxiii] 包括劳改戒毒。

  [xxxiv]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

  [xxxv] 目前主要是美沙酮维持治疗。

  [xxxvi] 韩跃红等著,《生命伦理学的维度—艾滋病防控难题与对策》,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0-92页。

  [xxxvii]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xxxviii] 这些模式除美沙酮这一基本治疗方法外还有: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治疗、康复、关怀和协助重返社会工作、住宿治疗集体、戒毒者互助小组、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认知治疗、寺院戒毒等。

  [xxxix] 比如不高于总成本的20%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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