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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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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就联合国机构的联合声明向我国政府的建议书
2015-01-21 21:42:42 来自:哲学中国网 作者:邱仁宗 等 阅读量:1

第三部分  建议

  建议一:综合评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状况并形成改革研究报告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以及外部独立专家联合组成独立评估团,在我国东、南、西、北、中部地区各选一至两处强制隔离戒毒所[xxxiii]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目前采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效,有多少人接受这样的治疗后成功摆脱了毒品,从公共卫生经济学角度评估强制隔离戒毒投入产出比以及和复吸率间的关系。从法律和人权保障的角度评估其所提供的公共卫生(尤其是艾滋病和丙肝)服务质量和对于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从而对今后全国范围内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依照国际标准和公共卫生导向,进行规范化管理和进一步转型工作做好思想和实践储备。

  建议二:推动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型升级,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对于戒毒和预防及缩小吸毒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存在着制度性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一方面需要提升并规范现有戒毒所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需要鼓励社区的、民间的戒毒中心的积极参与,并进一步推动现有的戒毒所转型。

  本建议书所指的转型的目标,是指在提升现有戒毒所管理水准、规范其管理程序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成对吸毒成瘾者进行治疗、关怀和康复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型机构,从而使其更加具备公共卫生导向,并符合国际通行的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该类型的机构可定名为: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

  (二)无论是现有的戒毒所还是社区或民间的戒毒中心,其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医务人员(或者受过良好医务训练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为主(比如2/3),司法人员或者公安人员为辅。我们建议,应当规定每个戒毒所的医务人员都应该受到正规的、药物依赖治疗专业的训练,并持证上岗;社会工作者的录用也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并接受基本的医学及心理学等相关培训;具体办法可由卫生部协同司法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制定;

  (三)按照药物依赖的医学标准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公安人员在确定具体的毒品使用者是否成瘾者时,需要得到并出具明确的、以证据为基础的、独立的、有合格医生资质的人士/单位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仅仅凭借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使用毒品行为和有吸毒史[xxxiv]、以及公安人员的经验判断,不能成为吸毒成瘾的认定依据;

  戒毒所和社区戒毒中心在接纳吸毒成瘾者时,应当负有审查诊断证明的义务,如果无法出具合格的诊断证明,戒毒所和社区戒毒中心应当拒绝接纳该吸毒者进所/中心;

  管理这些机构的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应当联合制定更为详细的、有可操作性的吸毒成瘾者进入戒毒所/中心的条件、程序、定期治疗效果评估制度、康复进展状况报告等制度性规定,以及离开戒毒所/中心、转入社区康复的条件和程序等;并规定吸毒成瘾者有选择进强制性戒毒所还是去社区或其他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权利。

  (四)、戒毒所/中心应当提供药物治疗[xxxv]和心理、行为治疗,并关注成瘾者家庭和社会支持、康复、文化学习、职业培训、正当娱乐和体育锻炼等因素;有效降低传染性疾病尤其是艾滋病和丙肝病毒在接受戒毒者当中的传播;提倡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分流制”管理,即允许他们离所治疗[xxxvi]。

  201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了强制戒毒所内的治疗康复和教育,第三十七条做出了分流制的规定[xxxvii]。该规定注意到了强制戒毒所内出现的问题,并试图有所改变,这是值得欢迎的。但强制戒毒本身需要改革,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其大规模建设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尚未为规定起草者注意,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建议三:逐步推广有民间及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药物依赖治疗服务

  目前,我国的吸毒成瘾治疗几乎完全是由政府包下来,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参与的空间非常有限。虽然我国目前大力推广的美沙酮维持治疗起到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大一统的、几乎是占主导地位的强制拘禁戒毒模式是不可能满足不同类型吸毒成瘾者需求的。当今,我国社区的民主法治建设正在走向一个新阶段,社区正在开始朝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方向发展。因此,戒毒工作应尽可能多地给社区、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宗教组织以更大的工作空间,让它们发展有效的和多元化的戒毒模式[xxxviii]。

  (一)制订全国性的“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的章程、治理规范、标准治疗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constitution, norms of governance, standard of care, and code for conduct),建立由中心各参与设立方代表参加的董事会或指导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二)中心接受药物依赖服务的家庭监督、社会监督。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家庭成员、媒体和民间组织代表参观、座谈,听取意见。通过社交媒体加强透明度并加强和社会各界人士、网民的沟通。

  (三)中心的经费支持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经费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资助,并鼓励民间公益性基金会、企业和慈善人士的参与,放宽境外专业组织或者慈善机构进入门槛。出资方每年对中心的管理方式、服务质量和治疗效果、成本效益等进行评估,从而决定下一年度的经费投入。中心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但中心可以适当要求戒毒者支付占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xxxix]。向政府或者其他社会各部门筹集资金以弥补剩余的成本费用,费用的使用应当透明化。

  建议四:修订相关法律,理顺现行戒毒体制

  参照联合国12个机构的联合声明的建议以及全球禁毒政策委员会报告中的原则和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候,尽快启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程序,明确强制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关系和程序,减少现行法中不甚合适、过于模糊、易被误用或滥用的规定,从而更为有效地治疗患者,保障人权,打击犯罪。

  建议起草人:

  邱仁宗,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原卫生部卫生政策和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联合国艾滋病防治署艾滋病与人权专家委员会委员

  翟晓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主任、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性病艾滋病协会伦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文员,中国科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贾平,律师、法学家,公共卫生治理项目执行官,达沃斯论坛代表

  李建华,云南省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所长

  韩跃红,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前院长,中国科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张瑞宏,昆明医科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科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

联合国12所机构联合声明2003版
全球毒品政策委员会禁毒报告
李建华 阿片依赖的神经生物学及吸毒成瘾的预防与治疗
贾平 强制戒毒法律概览及评述
刘巍 规范动态管控与尿检的关系
邱仁宗 有关药物依赖的科学报告2003版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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