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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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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与金融活动的关系及工作建议
2010-12-26 22:01:14 来自: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 作者:余兵 阅读量:1

  五、打击毒品犯罪需要银行等金融部门的积极介入和配合

  毒品犯罪活动——利用银行中介——汇兑、转移毒资或进行洗钱的情况已作了介绍,事实充分说明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在认定、打击毒资及遏止洗钱活动方面急需银行等金融部门、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这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但近年来,就公安禁毒部门在这一领域的执法活动而言还存在如下障碍和问题:

  1、调查取证难。毒品犯罪活动最终要达到毒品成功交易,但这种交易与其他商品交易截然不同,它是在隐蔽和不规则中进行。例如,实施毒品贩运、交接与毒资兑现一般不在同期进行,购买毒品一方,或在接到毒品前支付预购毒款,或在接到毒品后分期、分批汇兑毒资。同时,由于贩毒团伙的有组织性、诡秘性和智能化所决定,在办案中,办案机关经常只掌握该案的部分线索,但必须开展侦察,侦察的关键在于调查和取证,并且,有的调查和取证工作需要几月或几年的时间。

  2、查询、冻结难。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很多办案单位反映,到银行对涉案帐户进行查询很费力,一是出具查询或冻结通知书后,很多银行都提出要领导签字方可进行,遇到领导开会回出差,几天进行不了,这样贻误了战机。而且这与法律相抵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银行领导签字的程序,这样客观形成以人代法;二是查询和冻结工作经常需要在节假和非工作时间进行,但有的银行联系都成问题;三是有的银行故意刁难和推委,找种种借口不予配合。有时办案单位只掌握有涉嫌帐户姓名和地址,但查询时,银行人员却以要素不全为由,拒绝查询;四是在查询期间,查询内容外泄(有的境外毒贩在几分钟内即可得知所设帐户受公安机关查询或冻结),下步工作无法进行。

  3、处理难。在办理部分毒品案件对涉嫌毒资冻结后,由于取证工作的条件限制,对该涉嫌毒资的处理难以进行。如缅甸某毒贩于2001年1月贩运一批毒品到广东成功交接(毒品未缴获)。事隔半年,即当年7月,发现毒资由广州一银行汇入我省边境银行,后查询冻结。又过半年,2002年1月,该案取证工作难以突破,冻结期限已到,唯有解冻(即便延长冻结也难以获取直接证据提供审判机关予以判决)。这类案件,毒贩分工负责,主次明确,单线联系,遥控指挥。在实施诸如汇兑款项事宜是,境内外毒贩经常会雇佣或委托他人进行,自己不出面,一旦出现意外,其可保身。办案机关虽然扣押了款项,但难以处理。有的境外毒贩其款项被扣数年,不敢索要,但扣款单位也无法处理。

  以上情况介绍,仅是部分不为全面,毒品案件特点众多,问题各异,难以概括。但我们认为,目前,在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大有作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公安机关加以配合:

  1、加强联系、建立合作机制

  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活动,有利维护国家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是公安机关和银行金融等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双方应进一步加强联系,消除障碍,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领域的长效合作机制。针对云南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所面临的毒品形势,云南公安及银行等部门应该在打击毒品犯罪和开展反洗钱工作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作为当务之急的工作,就是双方要固定专门人员,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合作机制,制定合作程序和制度。当然这首先要从省级部门开始。

  2、强化监管、完善制度

  我们感觉,边境地区的部分银行基层单位和少数个人,法律和制度意识薄弱,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另外本为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部分单位和人员中十分突出,有的人员甚至与境外毒贩相互勾结,影响和阻碍正常的执法活动。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认为,一、作为省级银行,特别是省级人民银行可否在监管工作方面增加一些措施,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使工作制度得以有效落实。二、根据了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多项管理职责,其目的是维护和促进金融业的合法和稳健运行。充分运用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这些管理职能,对金融业务的全面监管以及对打击毒品犯罪洗钱活动将会起到直接和现实的重要作用。三、无论是开展调查,还是出台措施,或是完善规章制度等整个过程,人民银行既有法律保障,又有基础工作条件。同时,公安禁毒部门可在这一领域为银行部门提供长期的支持和帮助,这既是我们的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

  3、加强调研、着远全局

  打击毒品犯罪和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远、复杂和艰巨的社会工程,我们公安和银行等部门应携起手来,面对现实,把握时机,着远全局。在双方建立合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并依托我省禁毒工作和金融运行的客观实际,共同在反洗钱领域开展深入研究(比如,对巨额资金的来源审查和监管问题的研究,目前仅有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明或巨额财产来源审查的规定,而没有对其他公民财产进行有效监管的制度),逐步推进反洗钱法规的建设(据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我们可借助这个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办法可商榷)。这项工作一方面对从宏观上加以完善金融运行机制、保障金融行业稳健运行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打击各类犯罪洗钱活动中,也一定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虽然,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可能伴随有相当长的过程,但是,我们能为这部反洗钱法律的出台迈出艰难的第一步,或者推进第一部的成功迈出,都将无愧于我们所从事的职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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