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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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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与金融活动的关系及工作建议
2010-12-26 22:01:14 来自: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 作者:余兵 阅读量:1

  下面结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就毒品犯罪与金融活动的关系作一些介绍,并就如何打击毒品犯罪中的洗钱活动提供部分对策和建议,供各位领导和同志参考。如介绍中有不足或观点不正确的地方,恳请予以批评指正:

  一、毒品犯罪的本质及其危害

  在各类毒品犯罪中,无论是种植、加工、制造毒品,还是贩运、销售、交易毒品,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暴利,这是不争的事实。就其危害的主体是国家、民族和社会,危害的个体是公民的身心健康。在危害的主体方面,我们认为,其中之一即危害最直接、最普遍的对象就是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的整体流动中,非法资金大量渗透。假如每年有10吨海洛因进入我国毒品消费市场,按每千克10万元计,就有10亿人民币的毒品交易额(这是一个真实的假如,并且实际数额远远不只如此);二是对资金的流通难以监管和控制,人民币每年都在以数十亿的数额非法流出境外。仅以我省为例,每年因毒品交易由云南边境非法外流的人民币不下10 亿(大家知道,云南毗邻缅甸、老挝、越南,在边境一线境外一侧,多年以来,流通的货币主要以人民币为主)。由于大量资金外流,客观上助长了境外制贩毒活动,这样必然形成毒品交易—人民币外流—毒品再交易的恶性循环;三是非法资金不断流动转移,具体说来就是毒资经流通必然大量走入合法渠道,形成洗钱(在云南边境地区尤其是境外一侧,珠宝公司、各类贸易公司以及酒店、宾馆等诸多行业涉嫌靠毒资起步经营及发展的不在少数。云南境外缅甸民族地方武装所控地区,近年来,该社会机构的逐步增多和完善,城市面貌的改观均与毒品经济息息相关)。

  二、毒品犯罪中转移毒资的主要途径和做法

  毒品经交易后产生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一方面积累后会用作毒品活动的再次进行,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洗钱,以掩饰和隐瞒资金来源的非法性。目前,其主要途径和做法是:

  1、利用地下钱庄将毒资转移至境外

  我省德宏、临沧是境外毒品渗透最为严重的两个地州,靠近这两地州的境外一线有大量的地下钱庄,它们在我边境一线的各类银行开有帐户,毒资从全国各地、包括其他国家汇入这些帐户,然后由钱庄负责把毒资送到境外,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详情略)。

  2、利用我边境银行将毒资转移至境外

  境外银行在我边境一线的各类银行中开设帐户(如何选择主要看关系因素),无论是毒资还是其它资金都从各地汇入这些帐户,资金定期或不定期的由银行统一送出境外,之后,再由境外银行进行分兑。如成立于1997年底的缅甸掸邦第一特区银行,自成立后,其主要业务与临沧地区某县银行往来,据调查,该行仅一年中从一边境口岸押运出境的人民币达8000余万元(详情略)。

  以上事例说明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一是境外毒贩看中了境内大帐户的安全(各类资金混杂,境内汇入,境外取现),二是人民币在没有任何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流出境外。

  3、收买和利用边境地区人员甚至我银行内部人员转移毒资

  毒贩在贩毒活动中非常诡秘和狡诈,尤其是境外毒贩(境外籍和境内负案在逃人员)为了防止自身被抓和经济受损,鉴于实名制的原因,利用和收买境内无关人员为其开立帐户汇兑毒资,有的专门寻机接触和拉拢银行人员,为其创造更为快捷、方便、安全的转移毒资条件。

  在正常的边境贸易活动中,作为一个经济还十分落后的边境县或边境口岸,哪有如此众多、如此巨额的款项往来?人民币如水一般流出境外,但却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和思考,更有少数人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甚至同流合污。

  三、毒品交易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及问题

  毒品交易活动一旦开始,必然与金融系统紧密联系,首先是毒资的交易,毒资的汇兑,这些都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近年来,毒品交易中现“货”现款进行的几乎成为过去(除零星毒品的交易),毒贩普遍都是借助现代银行快捷、方便的运行机制进行的,一卡通、一折多卡、电子汇兑、借据卡、直通车、系统银行汇兑、非系统银行汇兑等毒贩们是再熟悉不过的了。毒贩获取毒资后,必然要掩饰和隐瞒其来源,他们会想方设法去转移、去伪装,那么毒贩又要再次依靠银行来实施。这些都是毒贩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的过程和结果。作为银行机构,每天、每月、年复一年在履行自身职责的时候,他们是很难发现和知晓上述情况的。但是,近年来,我门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与洗钱活动密不可分,而洗钱活动要顺利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分析认为,一方面洗钱活动必须依赖于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实施,这是客观的联系。另一方面,在金融活动中,有少数单位或多或少、间接的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也有个人利用身份之便直接参与了洗钱活动。具体表现如下:

  1、受单位、局部利益的影响和驱使,放弃原则和制度开展银行业务

  云南边境地区的银行,尤其地处边境口岸一线的银行基层单位,为了完成本部门的任务,积极、主动向境外发展业务,具体就是拉靠储蓄用户,动员境外人员到该行、该部、该所、该室开立帐户,存取资金。首先,这种行业行为是否合规、合法,其二,其中一部分银行职员,却放弃应有的原则,对外宣称:“只要开了帐户,保证不出事”,以此来揽储蓄业务。(案例略)

  2、以银行业务为幌子,实际在为个人谋利

  除上述单位或局部利益的影响外,有的银行职员仅从个人的业务指标任务和私利着想,不仅积极邀揽帐户,还为境外用户提供非业务范围的服务,如代为开设帐户(并违反规定开设假名帐户)、代为存取款项、代为转移资金等等。更有少数银行职员主动为境外毒贩通风报信,直接影响和破坏了办案单位的调查工作。(案例略)

  边境某农行营业所职员,其称自99年以来,经常为境外人员转移资金,方法一是在接到境外人员的指使后,利用身份之便,由甲地赶往乙地,在银行取到现金后,先到另一银行或下属营业所进行转存,然后再适机把现金带出境外;方法二是,在甲地取到现金后直接带出境外。通过此种方法,仅为一名境外毒贩转移毒资就达1000万元。

  四、反洗钱工作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刑法》仅在第191条对洗钱罪作了概念性的规定,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掩饰和隐瞒的行为……。在前面所例举的案件中,涉嫌的银行职员包括其他同类案件的涉案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均否认与境外毒贩往来,所转移的资金有涉毒之嫌也予以否认,在问及其协助转移的资金来源时,一般回答是:不知道。客观而言,转移资金的行为中,对资金的来源既有明知的行为,也有不明知的行为,但是对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区分或界定,或是对这类行为的内部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以及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是非常难以开展和进行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规不明细,缺乏操作性。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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