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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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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证据认定若干问题分析
2010-08-31 11:27:49 来自:网络 作者:李勋文 阅读量:1

  二、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向的若干建议

  上文已述,毒品案件最棘手的问题在于证据单薄,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安侦查阶段能尽可能多地、全面地收集证据。笔者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侦查:

  (一)应注意查清贩毒故意是否明确

  如帮上家贩毒的案件中,如果嫌疑人还未交易就被抓获了。由于都是单线联系,购毒者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向上家购毒,至于上家派谁送毒也不清楚。此时嫌疑人往往辩称被当场查获的毒品是自己购买供自己吸食的。如果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贩毒故意,也就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如果毒品数量未达到定罪标准,甚至可能面对无法定罪的危险。因此,公安机关在抓捕毒贩时,最好能够在买卖双方当场交易时抓获贩毒嫌疑人。人赃并获的情况下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比较小。

  (二)应注意有罪供述的稳定性、连续性

  有的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以后觉得事实很清楚,证据已经比较到位,于是放松了对嫌疑人的继续侦查。待过了一段时间再去提审时,嫌疑人因在监所中受他人的教唆或其他原因而翻供。此时嫌疑人仅仅只有一次有罪供述,若无其他有力证据,势必非常被动。因此对于主要依据嫌疑人有罪供述定罪的贩毒案件,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多次讯问,使有罪供述呈现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应注意收集证据的及时性、全面性

  贩毒案件有些证据容易灭失,所以要及时收集、固定。如及时对贩毒、吸毒人员作尿检;双方的通话记录要及时查询,以免超过移动公司规定的保留期限后无法获取。同时要注意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公安机关应对案件中一切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面收集。如针对当前贩毒案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单线联系、证据比较零散的现状,要注意查清上下家的联络情况,查清贩毒过程前后经过。特别是时间先后不能颠倒、行为的前因后果要符合常理、上下家联系的手机号码要相印证、手机通话记录中的时间和地点与嫌疑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要相一致。

  (四)应注意侦查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不得刑讯逼供是底线,另外还要注意侦查方式要合理,把握好尺度。特别是采取特情引诱的案件中,公安机关要引导线人只能作适当的引诱,通过对引诱的适当限制来体现出嫌疑人贩毒的主动性、自愿性。如仅需表示出购毒的意愿即可,而不宜采取激将、利益诱惑甚至胁迫的方式方法,以免给嫌疑人留下狡辩的口实,影响打击毒品犯罪的效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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