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用社区管控措施治理特殊人群的优势
(一)实现源头治理
由于涉毒犯罪的特殊人群来源地相对集中,该群体也以偏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为主。据统计,云南公安边防总队2007年抓获的人体贩毒人员中,外省籍人员有261人,其中以四川彝族地区、新疆伽师县、巴楚县等落后、少数民族地区人员为主,并且这些人员多为幕后组织者临时招募,具有不确定性。针对这一特点,当地居委会若能及时收集和反映这些人员的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便能在第一时间采取预防措施,就能在禁毒掌握主动权。而通过多起案例分析发现,很大部分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的原因是生存技能差,受生活所迫,在利益的驱使下走上毒品犯罪道路。针对这一现象,如果所在社区能结合实际,积极引导这些人员参与社会生产、帮助解决生计问题,那么由于生计问题铤而走险的特殊人群势必大大减少,从而防止特殊人群盲目参与毒品犯罪,实现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的源头治理。
(二)便于在法律框架内展开
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问题中较难打击的问题,尤其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条件较差的地方,甚至出现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反复参与多起毒品犯罪,并被公安机关多次查获,但难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有效处理的严重情况。面临着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日益蔓延这一现状,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更好的开展预防教育、保障刑罚落实尤为关键。由于特殊人群其身体或身份特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不能对他们采取看押、监禁等刑罚执行;也迫于现实的司法实践,对那些即使可以采取关押措施的特殊人群由于看守所、监狱等关押场所没有特别的关押地和应有的医疗条件,缺乏专业人才等现实情况的存在。目前,社区管控是我们在法律与司法实践中治理特殊人群犯罪的择优选择。
1.便于开展预防教育
社区管控措施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之下打破特殊人群涉毒问题面临的瓶颈。在调查中发现很多特殊人群在参与毒品犯罪被查获以后,当公安机关问及其是否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时,这些犯罪嫌疑人表示对法律的规定一无所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当地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同时对辖区内的居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开展教育活动。这说明社会基层的管理组织是有权对社区内的居民进行管理教育工作的,同时也是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治理毒品犯罪问题的。而社区管控仅需要社会基层管理组织在对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中,加大对社区内居住的特殊人群管理控制力度就能实现,这无疑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打击处理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明智之举。
2、有助侦查打击
据调查,大部分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人群都是由幕后组织者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临时招募组织、遥控指挥参与的,这导致很多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无法深入打击。针对这一情况,加强对特殊人群所在社区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幕后组织招募者的伎俩,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安机关打击幕后组织者的侦查取证工作取得了主动权。
3.强化刑罚执行
众所周知,当前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犯罪嫌疑人在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之后,回到所在社区具体落实刑罚执行时,缺少行政或社会力量的监督。这很难以防止这类特殊人群再次参与毒品犯罪,更难确保其被判处刑罚的落实。然而,一旦实施社区管控措施之后,当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可以在法律权限内,对社区中对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特殊人群进行监督,这势必在管理层面形成一种监督力量。而对于在其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可以通过第一时间联系到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律的授权下适时采取相应措施,便可以确实落实法律的监督。除此之外,社会道德和舆论力量的监督也能发挥作用,通过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督,相信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将不再形同虚设,而刑罚也会得到真正落实。
(三)有利保障人权
我国一线禁毒部门在工作禁毒工作实践中,除了面临着无数未知的危险之外,还需承受不小的人道压力。尤其是在处理怀孕妇女涉毒问题时,部分怀孕妇女采用人体藏毒等携带方式,其中一些怀孕妇女已经到达临产期,曾经就出现在排毒过程中生产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既要保证执法过程进行,同时还要花费精力照料这类特殊人群。但在办案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这种照料是有限。因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其排出毒品后,普遍采取将其遣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处理办法,对于不能遣返的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释放。其中更为严重的是排毒过程中出现怀孕妇女意外死亡的情况,这使得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面临着强大的社会舆论。而通过社区防控,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公安机关能第一时间联系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基层管理组织,帮助找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关系人,对于排毒过程中生产的妇女进行必要照顾,使公安机关执法过程更人性化,从而避免产生不良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权,同时也减小公安机关面临的舆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