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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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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社工
论社区管控在特殊人群涉毒问题中的应用
2013-01-14 19:52:05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马誉宁,李世帅 阅读量:1
  三、社区管控概述
  
  (一)社区管控的概念
  
  “社区”是社会学中的基本概念,最早是在德国社会学家斐迪•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提出,发展至今社区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综合基础的群众基础机构,就其主要功能而言,它承载着对其成员的管理、服务、保障、教育和稳定社会成员关系的功能 。其中社区的管理功能主要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了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区的发展和繁荣,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活动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活动。介于社区组织本身的管理功能之上,重点针对社区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区教育、管理和控制工作,以达到预防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项社区工作。这种教育、管理和控制工作我们称之为社区管控。
  
  (二)社区管控的理论依据
  
  对于特殊人群涉毒犯罪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而言,它的解决不可能单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而需要通过社会的各方力量的支持、配合、参与才能加以解决,这就决定了对于涉毒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控制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社会控制。而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可以说社区就是社会的缩影,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都可以在社区中反映出来。同时社会控制的各种措施、方法、手段的运用都要在社区具体实施,因此对涉毒特殊人群的社会控制必须以社区为突破口,以社区为单位,以小气候影响大气候,用社区影响整个社会,以小胜积大胜,最终达到彻底根治特殊人群涉毒问题的目的。
  
  (三)社区管控的特点
  
  根据社区管控的概念可以知道,社区管控的对象与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有着很大的不同。具体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1.对象特殊
  
  首先是社区管控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特殊人群涉毒问题而言,社区管控的对象主要为社区内参与毒品走私、运输、贩卖活动的身体、身份特殊的人员。其次,这些人员是被判刑或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由于其身体或身份特殊的原因,不适用于监禁只适用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措施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如怀孕期间的妇女、身体有残疾或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严重传染病、未成年人、老年人等。
  
  2.主体多元
  
  在我国,社区管理的主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涉毒特殊人群由于居住在社区中,所以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对其有管理教育权。而由于社区管控对象中多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措施,为了落实刑罚,当地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这些人员也具有管理权。此外社区管控除了对涉毒特殊人群进行管理和控制之外,还需对其进行帮扶教育工作,这需要社会中其他机构或组织参与其中,这些机构在开展帮扶教育工作时,也同样具有管理权。
  
  3.方式灵活
  
  由于社区管控是对特殊人群的活动进行管理,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强制性。尽管被管理的对象多数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其人生自由虽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参与管理的主体能对其强制执行。社区管控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来展开说服教育,沟通交流、促进认识,实时收集其活动动向从而预防其犯罪或再次犯罪,是更容易为人接受。也正是由于社会化的方式多样,使得社区管控的方式也较为灵活。

  四、应用社区管控措施治理特殊人群的优势
  
  (一)实现源头治理
  
  由于涉毒犯罪的特殊人群来源地相对集中,该群体也以偏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为主。据统计,云南公安边防总队2007年抓获的人体贩毒人员中,外省籍人员有261人,其中以四川彝族地区、新疆伽师县、巴楚县等落后、少数民族地区人员为主,并且这些人员多为幕后组织者临时招募,具有不确定性。针对这一特点,当地居委会若能及时收集和反映这些人员的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便能在第一时间采取预防措施,就能在禁毒掌握主动权。而通过多起案例分析发现,很大部分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的原因是生存技能差,受生活所迫,在利益的驱使下走上毒品犯罪道路。针对这一现象,如果所在社区能结合实际,积极引导这些人员参与社会生产、帮助解决生计问题,那么由于生计问题铤而走险的特殊人群势必大大减少,从而防止特殊人群盲目参与毒品犯罪,实现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的源头治理。
  
  (二)便于在法律框架内展开
  
  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问题中较难打击的问题,尤其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条件较差的地方,甚至出现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反复参与多起毒品犯罪,并被公安机关多次查获,但难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有效处理的严重情况。面临着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日益蔓延这一现状,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更好的开展预防教育、保障刑罚落实尤为关键。由于特殊人群其身体或身份特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不能对他们采取看押、监禁等刑罚执行;也迫于现实的司法实践,对那些即使可以采取关押措施的特殊人群由于看守所、监狱等关押场所没有特别的关押地和应有的医疗条件,缺乏专业人才等现实情况的存在。目前,社区管控是我们在法律与司法实践中治理特殊人群犯罪的择优选择。
  
  1.便于开展预防教育
  
  社区管控措施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之下打破特殊人群涉毒问题面临的瓶颈。在调查中发现很多特殊人群在参与毒品犯罪被查获以后,当公安机关问及其是否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时,这些犯罪嫌疑人表示对法律的规定一无所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当地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同时对辖区内的居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开展教育活动。这说明社会基层的管理组织是有权对社区内的居民进行管理教育工作的,同时也是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治理毒品犯罪问题的。而社区管控仅需要社会基层管理组织在对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中,加大对社区内居住的特殊人群管理控制力度就能实现,这无疑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打击处理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明智之举。
  
  2、有助侦查打击
  
  据调查,大部分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人群都是由幕后组织者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临时招募组织、遥控指挥参与的,这导致很多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无法深入打击。针对这一情况,加强对特殊人群所在社区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幕后组织招募者的伎俩,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安机关打击幕后组织者的侦查取证工作取得了主动权。
  
  3.强化刑罚执行
  
  众所周知,当前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犯罪嫌疑人在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之后,回到所在社区具体落实刑罚执行时,缺少行政或社会力量的监督。这很难以防止这类特殊人群再次参与毒品犯罪,更难确保其被判处刑罚的落实。然而,一旦实施社区管控措施之后,当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可以在法律权限内,对社区中对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特殊人群进行监督,这势必在管理层面形成一种监督力量。而对于在其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可以通过第一时间联系到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律的授权下适时采取相应措施,便可以确实落实法律的监督。除此之外,社会道德和舆论力量的监督也能发挥作用,通过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督,相信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将不再形同虚设,而刑罚也会得到真正落实。
  
  (三)有利保障人权
  
  我国一线禁毒部门在工作禁毒工作实践中,除了面临着无数未知的危险之外,还需承受不小的人道压力。尤其是在处理怀孕妇女涉毒问题时,部分怀孕妇女采用人体藏毒等携带方式,其中一些怀孕妇女已经到达临产期,曾经就出现在排毒过程中生产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既要保证执法过程进行,同时还要花费精力照料这类特殊人群。但在办案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这种照料是有限。因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其排出毒品后,普遍采取将其遣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处理办法,对于不能遣返的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释放。其中更为严重的是排毒过程中出现怀孕妇女意外死亡的情况,这使得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面临着强大的社会舆论。而通过社区防控,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公安机关能第一时间联系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基层管理组织,帮助找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关系人,对于排毒过程中生产的妇女进行必要照顾,使公安机关执法过程更人性化,从而避免产生不良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权,同时也减小公安机关面临的舆论压力。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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