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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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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社工
论社区管控在特殊人群涉毒问题中的应用
2013-01-14 19:52:05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马誉宁,李世帅 阅读量:1

  一、引言
  
  上世纪50年代是毒品全球化的开端,截止目前,全球约有2.6亿人在使用毒品,吸毒人群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至1万亿美元,每年因滥用毒品致死的人数高达20万,上千万人因吸毒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的全球化促使毒品犯罪问题遍及全球,成为妨碍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严重公害,日益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根据我国2011年禁毒报告表明,2010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9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20.1万名。在我国,毒品犯罪可以概括为一切违反我国禁毒法律规定、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由于毗邻“金三角”和“金新月”等毒源地,在国际毒潮的渗透和影响下,已逐渐由传统意义上毒品贩运的重要过境国, 转变成为主要的毒品消费国和毒品制造国,而境内外毒贩相勾结,更加剧了我国毒品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制”“贩”“运”“销”一条龙式的毒品制造、消费形式,使得我国打击毒品犯罪问题的任务显得更加艰巨。面对国内与国际贩毒路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严峻挑战,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处理和预防教育工作成为我国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在我国近些年的禁毒斗争中发现,在我国的一些边境地区,利用少数民族怀孕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社会特殊人群参与毒品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日益突出,而由于法律相对滞后和社会认识不足等各方面的因素,目前尚难有效治理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通过对我国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现状的分析研究发现,加强特殊人群来源地的社区管理和控制工作,能够较好地预防和遏制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活动。
  
  二、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现状及治理难点
  
  (一)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现状
  
  特殊人群主要是指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怀抱婴儿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别于其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以及性病、艾滋病等重症或严重传染病患者。这些人群中的一部分成员受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和强迫,参与毒品犯罪活动,并利用其特殊身份来逃避打击。在一些地区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由怀孕妇女和哺乳期妇女、怀抱婴儿的妇女参与,当地公安机关形象地将这类案件称为“两怀”妇女涉毒犯罪案件。
  
  1.案件数量、规模日益增大
  
  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起源于二十世纪80代末,最早在我国云南省境内发现。近年来,云南、广东、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查处、破获的组织、利用特殊群体贩毒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仅云南一省2005年、2006年该省公安机关就分别查破特殊群体贩毒案件646起、1240起,抓获被雇佣、利用贩毒的特殊人群744名、1510名;2007年1至8月,云南省公安机关又查破此类案件l271起,抓获贩毒人员1470名。而从近些年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来看,2008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公安机关抓获的涉毒特殊人群数量共计10050人 。
  
  2.少数民族“两怀”妇女所占比例较大
  
  通过对涉毒特殊人群的身份调查,发现在这些人群中多数为我国少数民族“两怀”妇女。在2005年全国共查获4214名特殊群体贩毒人员中,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有2545名,占总数的65%;而其中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托县、金阳县、昭觉县和攀枝花市的彝族妇女有1389名,占33%;新疆籍涉毒特殊人群为623名,占14.8%,主要为喀什地区巴楚县、和田地区和田县和墨玉县、伊犁州伊犁市、阿克苏等地的维吾尔族妇女。2008年至2010期间,全国共抓获的10050名涉毒特殊人群中“两怀”妇女为3037名,约占30.2%。据云南木康、曼海公安边防检查站2006年6月至8月间的统计,平均每天有40余名彝族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携毒闯关。2006年7月,云南警方在一架从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起飞、仅载有80余名乘客的航班中查出30余名体内藏毒的妇女,其中26名为孕妇、3名怀抱婴儿。这些数据均表明少数民族“两怀”妇女在我国特殊人群涉毒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3.地域性显著
  
  在实际中发现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人群的来源地通常是比较集中的。如2007年云南省破获特殊人群贩毒案件90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10名,缴获毒品322.604千克,其中以云南德宏、临沧地区、四川彝族地区新疆伽师县、巴楚县等偏远落后、少数民族地区人员最为突出。同时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案件案发地也是比较集中的。由于我国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我国毒品走私、运输案件较为突出,而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案件中,以走私、运输毒品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这类案件占用很大比例。这导致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案件在我国边境地区较为集中。
  
  (二)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治理难点
  
  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日益严峻,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提出了重大挑战,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特殊人群涉毒案件时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侦查办案难,羁押困难和刑罚监督执行难落实。
  
  1.侦查办案难
  
  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案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与毒品走私、运输,二是参与贩卖毒品。无论是打击何种形式的毒品犯罪,办案机关都强调人赃并获。据昆明市警方2005-2007年的涉毒犯罪特殊人员实施犯罪时藏匿运输毒品犯罪方法的情况分析统计,昆明市2005-2007年抓获的319名涉毒犯罪人员中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的占68%,采用随身携带毒品的占22%,采用人货分离方式占10% 。这仅仅是获取物证时存在的困难,获取言辞证据也同样不易,大部分涉毒犯罪的特殊人群或来自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或为外籍人员,在对其讯问取证时语言上的障碍经常导致审讯工作难以展开,这不但给取证工作带来阻碍,还阻断了公安机关案件延伸的线索。
  
  2、羁押看管难
  
  在特殊人群参与的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较为普遍,且多以“两怀”妇女居多,因此排毒取证工作需要在有医疗救助条件的看守所或者司法机关的劳改、劳教场所的羁押、管理下展开,而就目前而言,国内很多此类机构难有这些条件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判决有罪的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患者等特殊群体进行羁押、看管。
  
  3.刑罚执行难落实
  
  最为关键的侦查取证过程不顺,必将会导致整个案件的诉讼审判过程难以进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在起诉审判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2010年,我国共对4005名国内涉毒特殊人群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外就医等其他措施情况如图一所示,其中采取取保候审的人数为1767名,占44.1%,监视居住1482名,约占37.0%;保外就医及其他措施的为756人,约占18.9%。
  
  之所以陷入这种困境,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当前的法律不够完善。由于特殊人群身体和身份的特殊性,尤其是怀孕妇女和哺乳期妇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由于羁押场所的限制,导致许多地方在处理特殊人群涉毒案件时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如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共办理特殊人群贩毒案件26起60人处理结果均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据统计2010年全国移送起诉的涉毒特殊人群数为1630名,法院审判后最终监内服刑548名,仅占40.7%;监外服刑665名,占总数的54.8%。如图二所示,导致变更后的强制措施没能落实到实处,最后出现“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
  
  其次就是专项经费和专业人员匮乏。目前绝大部分禁毒部门都存在经费匮乏的问题,然而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必须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和人力保障,但是禁毒一线专项经费极度匮乏和专业技术人员有限等硬伤使得禁毒斗争难以与愈演愈烈的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抗衡。
  
  由于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际中存在的以上难题,结合我国当前户籍管理制度和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特点,我们提出利用社会化的手段——社区管控来治理特殊人群涉毒犯罪。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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