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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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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
2010-01-16 22:19:54 来自:沪高法[2005]56号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4、建立以毒品犯罪数量、品种为基础,以毒品犯罪情节为辅助的量刑体系

  毒品犯罪的特点,决定了量刑的轻重与犯罪数量大小之间具有递增关系,而同等的数量,在没有其他特别情节的情况下,量刑标准的过度差异则有损于刑罚的公正、公平。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基本上是根据毒品犯罪的数量为基准,犯罪情节为辅助的方式决定最终的量刑尺度和附加刑的处罚力度。即将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段)适当分解为几个量刑档次(刑格),根据毒品犯罪的数量和情节,适用不同的量刑段和刑格,这样既规范量刑标准,保证了量刑的整体平衡,又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裁量刑罚。

  5、规范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适用原则和方法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4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亦不断出现。而审判实践中,既没有量刑的数量标准,也没有明确统一的折算依据,导致折算困难与混乱,并进而影响对案件的准确量刑及量刑平衡。据了解,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物药理学特点,并参照有关国家毒品量刑标准,制定了我国《非法药物折算表》,列明了各主要管制药物与海洛因的相当量。最高法院将会同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对于执行该意见的标准和原则,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鉴于这种情况,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亦作了相应的参照执行规定。需要强调的是,非法药物虽可折算为海洛因,但毕竟不是海洛因,故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规定,如果涉及的毒品既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量刑数量标准,也有未规定数量标准的,两者不能累计;亦不能将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后,与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予以累计。如果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量刑,能吸收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量刑,对于后者可以不单独量刑,作情节考虑;反之,应依照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并将前者的毒品数量,作情节考虑。

  6、以相对确定和简单递增相结合,规范各类毒品犯罪适用财产刑的处罚标准的方法

  打击毒品犯罪,除继续依法判处主刑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坚决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根据刑法规定,对各类毒品犯罪的量刑均附加财产刑,除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规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外,在对有期徒刑及其以下刑罚的财产刑适用上与对主刑的量刑适用有所区别,主要是采取简单递增法,根据主刑轻重,确定相应的财产刑。

  7、对各类毒品犯罪的酌定情节规定了相应的从重、从轻适用条件

  (1)对刑法第348条规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划分成两个刑格,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条件。

  (2)对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3)具体规定了毒品犯罪中的5项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和7项酌定从重处罚的条件。

  (4)对单位犯刑法第347条第2、3、4款罪,考虑到毒品犯罪中单位和个人在其中的作用不同,故规定对单位量刑标准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最高罚金数额为标准,判处单位三倍以上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规定适用刑罚,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涉及的毒品数量,一般要达到死刑数量标准规定的3倍以上。

  8、对适用各类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基本方法作了规定

  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分别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法定从重、酌定从重、从轻及具有多个量刑情节如何适用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刑种、量刑段和刑格均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在具体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需对被告人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可以不适用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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