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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
2010-01-16 22:19:54 来自:沪高法[2005]56号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一、指导思想

  制定《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指导思想是,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实现量刑的基本平衡,贯彻“公正与效率”主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达到在全市范围内对毒品犯罪量刑的整体平衡。

  二、基本原则

  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在严格遵守刑法、有关毒品犯罪量刑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主要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所有内容都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不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突破”;二是可操作性原则。《毒品犯罪量刑指南》主要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具有工具性特征,对法官在裁量刑罚时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法官方便及时的完成审判任务,保证案件的公正与整体量刑的平衡。三是符合自由裁量原则。如前所述,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是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所制定的,主要是针对影响量刑的情节、数量过于原则、量刑空间过大及部分新类型毒品犯罪量刑尚无明确数量标准,极易引起整体量刑差异部分进行适当规范,法官在此范围内仍具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裁量权。

  三、主要特点

  1、合理划分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受理毒品案件的范围

  根据多年以来上海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参考全国各地和本市铁路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受案毒品数量划分标准,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规定,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200克作为划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案毒品数量的标准。这样的划分,既符合审判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从而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2、明确界定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

  死刑适用的准确、恰当与否,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的政治、外交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最高法院及上海高院历来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对死刑权的使用是慎之又慎。由于毒品犯罪的量刑,尤其是死刑的量刑适用均与毒品犯罪的数量密切相关,因此,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在制定前后,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问题也是反复听取有关政法机关和各级法院的意见,高院刑一庭并多次利用不同场合了解全国各兄弟法院的定量标准、听取最高法院对定量标准的意见,总结并分析了上海法院多年来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审判经验基础上,确定了上海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即(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400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300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且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掌握上,我们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既要坚持数量与情节相结合的原则,毒品数量是判处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是否判处死刑,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要坚持死刑数量标准的相对统一,尤其应当执行最高法院适用死刑的基本原则,积极贯彻保留死刑,减少和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3、明确界定毒品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和犯罪情节

  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与其他犯罪死刑数量标准的掌握原则一样,不仅要注重犯罪的数量和数额大小,还要注重犯罪的情节轻重。本《毒品犯罪量刑指南》对此主要列举了“十个一般不杀”:(1)受人指使、雇佣且非毒品所有人;(2)因特情介入,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没有造成毒品流向社会等严重危害后果的;(3)单犯运输毒品罪或兼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但系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量刑的;具有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涉及的毒品数量超过第二条规定三倍的除外。(4)被告人被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未达到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毒品数量后,才达到或超过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的;(5)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或超过本指南规定量刑段(格)最低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前述引诱犯罪的可能,尚不能排除的;(6)认定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主要根据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犯(包括上、下家)的供述互相印证,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7)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瑕疵,量刑上需要留有余地的;(8)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海洛因含量低于25%,但折合成含量为25%后,其数量仍达到或超过第二条规定的除外;(9)涉及的毒品系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10)共同犯罪不能区分主、从犯,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不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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