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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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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禁毒法》有关问题及解答汇编
2010-06-17 21:15:53 来自:宁波市公安局 作者:网络 阅读量:1

  答:《禁毒法》第47条第3款对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程序和最长延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经诊断评估,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可以多次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但多次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在每次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前,必须进行诊断评估,并按照《禁毒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批。

  32、张某和李某在某宾馆吸食由张某带来的毒品,张某的行为是否能以提供毒品、吸食毒品合并处罚,如果可以,张某的初次吸毒行为、提供毒品行为是否可以各处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000元?

  答:张某购买毒品供他人吸食的,不属于吸毒“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规定,以向他人提供毒品进行处罚,同时又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数个治安管理处罚为罚款的,采用并科原则,将罚款数额累加,决定执行的罚款数额。

  33、吸毒成瘾人员有艾滋病戒毒所拒绝接收,康复中心也不接收。请问是否还需要对该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

  答:《禁毒法》第44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患艾滋病不属于强制隔离戒毒拒绝收治的理由。

  34、社区戒毒决定书中明确写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请问如果被决定社区戒毒人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的,按常理是先执行行政拘留,那么如果先执行行政拘留,什么时候送达社区戒毒决定书,如果作出当天送达,那么会出现行政拘留结束时已过了七日的报到期。如果到解除拘留当日送达,会不会超出文书的送达期,而且此做法对办案单位比较复杂。

  答:对吸毒人员同时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被治安拘留期间不应当计算在《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中规定的报到期限之内。

  35、公安部公通字[2008]25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6月1日限期戒毒通知书即行废止,但公安部6月6日《部长办公会议公告》,《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属现行有效规章.我局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公告》对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根据《强制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对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出了限期戒毒的通知.请问:限期戒毒通知书是否可继续使用?

  答:按照《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8年6月6日),《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属于现行有效规章,但其中与《禁毒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部有关业务局正在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对《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8] 25号)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停止审批强制戒毒,《限期戒毒通知书》也已经废止,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在6月1日后再作出限期戒毒决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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