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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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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7-31 21:54:58 来自: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 作者:(2009)司劳教字15号 阅读量: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局(戒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教局(戒毒局):

  为进一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工作,司法部劳教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综合各省(区、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形成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各地要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经验,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并及时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向部劳教局(戒毒局)报告。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收治

  第二章 分类、分期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通信、通话

  第五章 探访

  第六章 探视

  第七章 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八章 涉嫌犯罪、擅自离所、所内死亡的处理

  第九章 所外就医

  第十章 考核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十二章 诊断评估

  第十三章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一章 收治

  第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收治被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收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治。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对其身体健康检查。

  检查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实施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收缴违禁品。对本人不宜持有的物品进行登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管或交其指定的亲属领回。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贴免冠照片,建立强制隔离人员档案。

  第七条 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执行地点时,须报上报机关批准。

第二章 分类、分期管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当单独编队管理。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满18周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管理;未设立未成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应当单独编队管理。

  (三)因病需要隔离管理和治疗的。

  第九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强制隔离戒毒和自愿戒毒的;

  (二)吸毒、注射新型毒品和传统类型毒品的。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进行分期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的重点是防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擅自离所、非正常死亡、所内犯罪、所内吸毒等安全事故,防止外部人员袭扰和破坏。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物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学习、生活、劳动的场所实行现场管理,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禁止任何人违反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传递物品。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所区内及周边巡查,并与周围相邻、相关单位建立联防制度。

第四章 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通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 探 访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 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探访人员关系的证明。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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