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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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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禁毒法之历史、现状与未来
2010-11-14 22:32:11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姚建龙 阅读量:1

  郭建安、李荣文主编:《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清末及民国时期,毒品的主要种类是鸦片,因此毒品犯罪被多被称为鸦片烟罪,今日所称之“禁毒”,在当时习惯也地称为“禁烟”。
 
  参见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夏健祥等编著:《缉毒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9-81页 

  夏健祥等编著:《缉毒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0页。 

  夏健祥等编著:《缉毒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1页。
 
  内容包括贩卖吗啡、海洛因等,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贩卖或拥有鸦片烟具供吸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栽种罂粟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开烟馆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只有在禁毒斗争形式严峻了才意识到要加强和完善禁毒法,这种禁毒立法缺乏前瞻性、常态性的工具化倾向,也正是毒品在绝迹近30年后死灰复燃并愈演愈烈,所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和教训。 

  夏健祥等编著:《缉毒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9页。
 
  第24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第31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 

  参见严其义、赵洪艳著《关于增设吸用毒品罪的立法思考》,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8年第10期,等。笔者在进入戒毒所工作之前所撰写的学士学位论文《吸毒犯罪化探讨:兼论我国毒品犯罪防治重心的转移与重新定位》一文中(载《犯罪研究》杂志社编:《犯罪研究新论》,专辑之8),亦曾经支持吸毒犯罪化的观点,在戒毒所工作之后,笔者改变了这一看法。 

  这可以从吸毒成瘾者自愿戒毒的经历中得到说明。一项对1141例吸毒成瘾者有效个案调查显示:有859人自报曾经自愿戒毒,占有效个案总数的75.28%。其中,曾经自愿戒毒3次及以上者有435人,占有效个案总数的38.12%;自愿戒毒21次的有204人,比例为17.88%;自愿戒毒1次的有220人,比例数为19.28%。参见郭建安、李荣文主编:《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一项对426例吸毒成瘾人员的调查表明:吸毒的原因仅为好奇心驱使(65%)和他人影响赶时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数。参见司法部劳教局1999年编:《吸毒型罪错矫治课本》,第70页。 

  《决定》第1条把贩毒罪的法定刑做了补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从重处罚。 
  1991年第一次全国禁毒会议,国家禁毒委员会明确提出“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1999年,将“禁种、禁贩、禁吸”,增加“禁制”,三禁方针改为“四禁”。 

  国家禁毒委所拟定的调研提纲如下:(1)禁毒法的内容;(2)该法体例、结构;(3)与相关国际、国内条约、法律、法规的衔接,有那些现有内容可放入;(4)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权;(5)吸毒人员认定程序、矫治康复措施、期限;(6)打击毒品犯罪的特殊措施和特殊诉讼程序及财产调查;(7)禁毒保障机制;(8)涉毒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9)其他需要立法的。 
 
    【出处】

  上海市2004年度禁毒社工培训讲座·上海·2004年7月22日 
  
    【写作年份】2004

    【学科类别】刑法学 -> 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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