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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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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我国禁毒法之历史、现状与未来
2010-11-14 22:32:11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姚建龙 阅读量:1

  在日益严峻禁毒斗争形式的催逼下,尽管我国禁毒立法工作不断进步和发展,但总体而言禁毒立法是我国目前禁毒工作中急需加强的薄弱环节。其不足指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禁毒立法滞后于禁毒工作实践,前瞻性不足。回顾20余年来我国禁毒立法工作,可以发现一个显着的特点,即立法工作对禁毒斗争形式的估计不足,总是落后于禁毒工作实践,禁毒立法工作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如1979年刑法典仅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第171条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个罪名,并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其它毒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并处罚金”,“一惯或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不仅法网疏漏,而且处刑偏轻。为了弥补这一漏洞,不得不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海关法》等,试图严密法网、加重刑罚。不适当地把毒品犯罪规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明显体现出禁毒立法的仓促性和应急性。再如新刑法颁布后,我国禁毒工作主要法律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长期处于刑事责任规定部分失效,而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的尴尬状态。此外,现有立法对戒毒机构的设置、强制戒毒期限的设定、强制戒毒费用的支付、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管控帮教等规定,也已经不能适应并规范禁毒工作实际。 

  其二,总体上,现有立法数量较少,立法级别较低(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而且凌乱不成体系,特别是缺乏一部适应当前禁毒工作形势、统领全局的综合性禁毒法。 

  其三,现有禁毒立法以刑事立法为主,侧重点在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而对于毒品预防、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组织、禁毒保障机制等问题均缺乏统一、协调性的规定。 

  其四,现有立法侧重于毒品供给环节违法犯罪的控制,而忽视针对消费环节毒品控制的法律规定。 

  其五,现有禁毒法律法规之间矛盾、不协调现象突出。如关于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模式之间的法律规定协调性不足,造成三种戒毒模式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的戒毒立法体系和工作体系。审视现有禁毒法,可以发现:自愿戒毒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强制戒毒并不是完整的戒毒,劳教戒毒则侧重于处罚而不是戒毒。再如有的禁毒法规还存在违反《立法法》的现象。 

  其六,现有禁毒立法的理念需要更新。例如对于吸毒人员的处置仍以处罚为主,而不是矫治;戒毒费用还主要是由吸毒人员承担;禁毒立法在指导思想上过于理想化,回避毒瘾戒断必然具有的高复吸率这一客观现实,片面追求毒瘾戒断率。 

  (二)禁毒法的未来展望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听取全国禁毒工作汇报时语重心长地指出:“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到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2003年,胡锦涛同志批示:“禁毒工作必须持之以恒,毫不手软”。毒品的巨大危害性及禁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显而易见,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有效控制毒品日益泛滥的势头。笔者认为,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必须加强禁毒法制建设,以制定专门《禁毒法》为契机,重构我国禁毒工作体系,建立全国法、地方法有机配合,刑事法与行政法协调一致的禁毒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禁毒工作的现代化转型。 

  据悉,《禁毒法》已列入本届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目前《禁毒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将于年底起草完毕,力争于2005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颁布实施。笔者对未来《禁毒法》提出如下建议: 

  目前,《禁毒法》立法工作正在抓紧进行。笔者认为《禁毒法》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点:(1)综合性。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合一,综合规定禁毒组织、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戒毒体系、禁毒社会工作、禁毒宣传、禁毒经费等,成为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2)整合性。《禁毒法》应当整合现有禁毒法律法规、禁毒资源,以健全禁毒法律体系和禁毒工作体系;(3)针对性。《禁毒法》应当有针对性的解决我国禁毒斗争所面临的新问题和目前禁毒工作实践所面临的困难;(4)前瞻性。《禁毒法》应当前瞻我国禁毒工作的未来发展。 

  《禁毒法》应当侧重解决以下问题:(1)转变禁毒工作理念。应当树立控制毒品问题以预防为主、禁毒工作重心定位于毒品消费环节、正视戒毒客观存在的高复吸率与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等现代禁毒工作理念、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矫治吸毒人员;(2)统一与完善禁毒领导机构。解决各地方禁毒领导机构的不统一问题,建议树立禁毒工作的政府责任原则,改变一些地方将禁毒委办公室设置在政法委的不适当做法,自上而下统一设置专门的政府禁毒机构;(3)严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法网。建议将购买毒品配方、出售制毒配方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4)肯定与推广禁毒工作成功经验,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模式。建议吸收上海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建立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建立禁毒社工队伍,推行禁毒社会工作,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模式;(5)加强禁毒工作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及禁毒执法监督;(6)建立禁毒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建立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或者吸毒者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禁毒经费保障体制,扩大禁毒经费的社会来源,加强禁毒经费使用监督。 
 
    【注释】

  参见1997年《刑法》附件二。
 
  关于毒品的管制、毒品违法犯罪的预防、控制、惩罚与矫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荷兰第一个推行大麻合法化,但是,另一方面荷兰政府加大了硬性毒品的惩罚力度。 

  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关于罂粟与鸦片在古代中国的传播情况,参见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1页。龚缨晏著:《鸦片的传播与对华鸦片贸易》,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18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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