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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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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对我国戒毒立法的思考
2011-01-03 21:02:55 来自:禁毒法学论坛 作者:莫关耀 李锐 阅读量:1

  2、戒毒立法的结构设计

  (1)形式结构。名称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或直接为《戒毒条例》,笔者认为后者较为精练概括。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最高层次的单位是章,因此,《戒毒条例》中不用编,结构单位可以按章、条、款、项设置。

  (2)内容结构。按照先总后分,先粗后细的原则,《戒毒条例》的内容结构依次为总则、分则、附则。其中,总则应当包括立法的宗旨、立法的依据、基本原则、工作机构、保障体系等。分则是《戒毒条例》内容最多的部分,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大体上可分为吸毒人员的检测、登记及吸毒监测、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法律责任五个章。附则对施行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三、戒毒立法的具体规定

  (一)总则内容思考

  1、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通过对吸毒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吸毒人员的特殊身份的认识和研究,我们应当把“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作为立法宗旨。立法应当紧紧依据《禁毒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

  2、戒毒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戒毒工作的基本准则,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我国新时期的戒毒工作应当体现出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挽救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好吸毒这一社会毒瘤。同时,还应当把戒毒的三个基本过程(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及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理念确定为戒毒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3、戒毒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体系。《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并明确规定了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戒毒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禁毒法》确立的领导机制和工作体系。

  4、戒毒工作的保障。多年的实践表明,戒毒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因此,应当把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建立戒毒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写入《戒毒条例》,这样才能保证戒毒工作顺利开展。

  5、戒毒专业组织和志愿服务。多年来,我国在戒毒实践工作中产生了多种形式的戒毒专业组织,既有政府开办的,也有社会自建的。各种戒毒专业组织是戒毒工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实践中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如自愿戒毒组织缺少法律依据;社会自建的戒毒机构逐利性较强,社会效益不明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戒毒专业组织的设置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明确戒毒专业组织的法律属性及职责任务,以求其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因为戒毒事业是社会事业,应当与产业明显区分,从法律上规定戒毒专业组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有利于戒毒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有大量的戒毒志愿服务,这也是吸收西方有益经验的积极尝试,为规范戒毒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工作,应当在《戒毒条例》中对志愿服务进行规范,明确志愿服务的组织形式,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志愿者的权利义务。

  6、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戒毒人员是戒毒工作的关键,以怎样的态度看待吸毒人员对于戒毒能否取得实效至关重要。为确保戒毒工作的开展,首先应当从规定禁止歧视、虐待、侮辱吸毒人员,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次,应当正视吸毒人员往往处于社会弱势的实际,充分体现对吸毒人员的关怀救助,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应当在就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吸毒人员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再次,吸毒人员是戒毒治疗的首要参与者,戒毒工作最直接的基础就是吸毒人员的配合,应当把接受全程戒毒治疗、遵守法律法规、戒毒协议和戒毒场所规定作为吸毒人员的义务。

  (二)分则内容研究

  1、吸毒的检测、登记和监测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由此,应当把以上规定体现在《戒毒条例》中。同时,还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1)对吸毒嫌疑人对检测结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法。检测结果是对吸毒人员作出戒毒措施的依据,是戒毒行政措施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遇到提出异议的情况,可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检测样品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的物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复测。当事人也可要求或由公安机关委托交由具有检测资格的相关机构检测。

  (2)对吸毒成瘾的认定。这是戒毒工作的核心问题,必须要有一个科学的标准及必须的程序。从目前情况看,对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的成瘾标准已有科学的标准,但检测手段和程序过于简单化,往往容易导致错误的结果;对冰毒等新型毒品的成瘾标准尚无科学严密的标准,还需进一步作科学研究。鉴于对吸毒成瘾认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现有条件下在《戒毒条例》中作出规定难以实现,因此应当明确把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和程序,交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及公安部门作出详细规定。

  (3)吸毒人员的登记。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的目的是客观掌握吸毒的基本情况,同时对吸毒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分析,为科学决策戒毒措施提供依据。公安机关是吸毒人员登记的主管部门,《戒毒条例》中应当明确吸毒人员有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吸毒信息的义务;同时也应把主动报告吸毒行为明确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4)吸毒的监测。多年来,吸毒人员数目的准确性较差已是共识,这对科学判断吸毒形势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戒毒条例》应当把此项工作写入,使其能够依法开展。笔者认为,鉴于监测工作涉及面广,应当建立工作保障体系,包括由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吸毒监测工作,组织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委托科研单位和社会调查机构对吸毒人员进行普查;建立吸毒监测网络和监测站;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等。为保护吸毒人员的隐私权,还应规定对吸毒人员的信息进行保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外提供和公布。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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