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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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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研讨
对我国戒毒立法的思考
2011-01-03 21:02:55 来自:禁毒法学论坛 作者:莫关耀 李锐 阅读量:1

  (7)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非营利性戒毒康复机构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报省级禁毒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能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环境和条件;能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和劳动就业条件;能为康复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政府开办的戒毒场所,应当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县以上禁毒委员会可视情派出人员参与或监督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

  (三)法律责任追究

  1、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1)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政府主管部门不发布本地区吸食、注射毒品监测结果,或者不及时更新监测结果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以及生活帮助,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但没有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被决定人,或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情节严重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戒毒执行机构的法律责任

  (1)社区戒毒机构的法律责任。社区戒毒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导致多人脱管的;对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法律责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对戒毒人员实行分类矫治、分区管理、分级处遇、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未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未采取必要隔离、治疗措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歧视、体罚、虐待、侮辱等其他侵犯戒毒人员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戒毒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以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违规收费的由物价部门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戒毒治疗未按收费标准执行,情节严重的。

  (4)戒毒康复场所的法律责任。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未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四)附则规定

  1、对施行时间的规定。

  2、废止国务院之前颁布有关戒毒法规。

  戒毒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性难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法律作为戒毒工作法制化进程中的前提及重要依据,不应当长时间缺位,而应当及时为戒毒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总之,戒毒工作任重道远,戒毒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同样任重道远,希望本文研究的内容能对戒毒工作的理论和实务有所帮助,为我国的禁毒斗争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杨凤瑞主编:《戒毒康复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于燕京、张义荣、莫关耀主编:《禁毒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实务指南》,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4.姚建龙:《我国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3期;

  5.薛丽燕:《我国现行戒毒模式的效果、存在问题及对策》,载《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5年第6期。

  6.李文君、聂鹏:《禁毒法视野下的戒毒工作研究》,载《警察技术》2008年第2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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