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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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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吸研讨
复吸预防的对策
2010-10-19 19:35:03 来自: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作者:秦伯益 阅读量:1

  一、回顾十年戒毒

  先讨论一下国内外戒毒工作的差别。所谓戒毒,应包括脱毒、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完整的过程。首先是脱毒,摆脱身体依赖。国际上用阿片受体激动剂减量替代,非阿片受体激动剂对症处理或用麻醉药品剥夺意识,均可在10天左右完成。这一点,我国基本上已解决了。经过近10年的工作,目前在脱毒药品方面,国外有的,我国基本都有。此外还有中药和针灸等很多传统医学的办法。差别在于国外以脱毒为戒毒工作的开始,我国很多人则以脱毒为戒毒工作的完成。正由于这一认识上的距离才有目前我国与国外在戒毒实际工作中的巨大差别。

  在康复工作方面,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办法。国外当然也没有很好的办法。但他们在没有办法中还是想了办法,如采用美沙酮维持疗法和组织康复治疗集体。即使这两个基本办法,我国目前也无法采用。前者与我国国情和政策不符,管理也很难保证。如果在我国试行美沙酮维持疗法,经费要有来源,人员要有保证,机构有待建设,管理必须加强,否则药品非法流入社会的可能性可以说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因此在上述举措没有落实以前,局部地区的试点工作是不敢贸然开展的。何况美沙酮维持疗法也确有它自身固有的优缺点,国际上的看法也是有分歧的。我国目前对此持慎重态度也是应该的。至于康复治疗集体,它的作用倒是没有争议的,但我国目前确实还难以作为一项基本措施来实行。因为既无资金,也无人员。政府无法花大笔经费为吸毒人员提供康复治疗集体的各种服务,这种服务,在美、欧等国一般每人每天约数十美元。在我国,当前还有几千万人有待扶贫,温饱尚未解决,如要政府花大量资金和人员为吸毒人员组织康复治疗集体,事实上是无法做到的。老百姓也不会同意这样做。即使个别单位经费能解决,也很难落实工作人员。其中待遇、晋升、技术水平提高、工作环境改善等现实问题都会困扰工作人员安心本职岗位。即使经费和人员都解决了,吸毒者也未必就愿意接受这种康复模式。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要花时间去赚钱,而不是花时间来治病。至于纳曲酮预防复吸虽然有效,但接受率很低。因为纳曲酮只能使再吸海洛因时不造成后果,而不能消除导致再吸的原因。因此强制戒毒者几乎无人能接受纳曲酮,自愿戒毒者中也只有家属能督促用药,患者有断瘾愿望,能摆脱环境诱惑,能避免负性生活事件,有经济承受能力,稽延症状能得到矫治的少数患者能接受。尽管对这些患者,纳曲酮无疑是起了作用的,医生手头有纳曲酮,也无疑是多了一种武器。但由于总的接受率不高,因此在整个戒毒工作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更不可能靠纳曲酮改善毒品流行的态势。目前国际上已有lO多个国家批准纳曲酮上市,情况基本上就是如此。我国因不实施美沙酮维持疗法,基本上没有建立康复治疗集体,纳曲酮的需求会比国外相对高些。但由于我国吸毒者素质较差,社会综合治理条件也不够,因此纳曲酮的应用率也仍然有限。

  在回归社会,彻底恢复健全的人格和行为模式方面,我国的差距就更大了。国外要求在这一阶段由心理卫生医师对患者进行相当长期的、耐心的心理行为矫治,要求患者脱离吸毒环境,给患者安排正当职业,使他们有心灵的寄托和事业的追求。而在这方面,我国难以落实。首先我国从事戒毒工作的心理卫生医师十分有限,无法面对几十万吸毒者去做长期耐心的心理行为矫治工作。目前连心理行为矫治的指导原则也还没有制订出来。脱离吸毒环境方面,在国外,人员流动是自由的,相对方便一些。在我国,受户口管理,就业制度,家属子女安排等制约,困难得多。至于安排正当职业,这在我国就难上加难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生产力的增长与劳动力的增长不同步。大量正常人尚且下岗,而要将吸毒者安排上岗,于理不顺。首先老百姓就不会通过,政府当然也无法操作。而脱毒后的人员如无正当职业,仍在社会上游荡,复吸几乎是一触即发的事。

  由于我国当前无法实施国外戒毒的医学防治模式,所以我国现行的政策是以强制戒毒为主。按规定,第一次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复吸者进劳教队。但劳教队同样要政府建立,提供资金和人力。而且以吸毒人数之众,简直收不胜收。特别是有背景的不便收,没钱的收不起,不愿收。所以实际收容的仅仅是很少一部分。再者,国外本世纪初也曾在一些国家搞过以强制戒毒为主的模式,现在也有个别国家仍采用强制戒毒。但经长期统计分析,总的结论是失败的。因为吸毒者一般不会因受到强制、劳教而吸取教训。他们依然留恋吸毒时“天堂般”的生活,憎恶被强制、受劳教时惩罚性的待遇。他们的行为受毒品支配,难以理喻。劳教释放后,回到原来环境,他们想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想见一见久别的“恋人”,再吸一次,为此,哪怕死也愿意。这就是为什么实施强制戒毒的国家,长期实践后流行病学统计调查的结果表明,强制戒毒改变不了总的毒品蔓延,减少不了复吸率。真正戒毒成功的基本上都是自愿戒毒患者。

  但在我国,由于法制还不够健全,综合治疗措施不够有力,吸毒者的素质比较差,因此完全按发达国家的自愿戒毒模式也是行不通的。很多自愿戒毒所办不下去。有的被吸毒者搅得无法开展工作,有的被贩毒者视为毒品交易的对象,有的成为吸毒者的经验交流场所,有的甚至与贩毒、吸毒者同流合污。至于戒毒所工作人员中个别意志薄弱者被他们拉下水,沦为罪犯的,更是比比皆是。因此,我国自愿戒毒所必须有强制管理的手段的保证。否则是无法办下去的。这已为我国很多自愿戒毒所失败的事实所证实。“自愿戒毒,强制管理”这一模式还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也已逐渐成为共识。当然,这不是口号,不是理论,而是实践的必须。“强制管理”必须要有有力的机构实施,得力的工作人员和具体的奖惩制度。否则有些戒毒所高悬“自愿戒毒,强制管理”的标语口号,事实上是一纸空文,沦为空谈。

  要分析国内外在戒毒工作上的区别,还应探讨在认识上的一些基本差异。首先,吸毒是一种不良行为,还是一种病?吸毒者是罪人,还是病人?应该认为,吸食毒品固然是一种不良行为,但上瘾后却是一种病,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他们的行为虽然很反常,但不能简单地看成是罪人,而应从根本上看成是病人。即使确有犯罪行为,也应认为是有病的罪人,或有罪的病人。尤其是在治疗康复时,对他们应该本着对病人的关怀与同情来进行治疗与康复。但是,在自愿戒毒的原则下,仍应有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这是治疗本身的需要,因为患者在犯瘾时常难以自控,会有一些破坏或自残行为,不利于疾病的治疗。这种强制是出于对患者负责,为了医疗措施的正常进行。正如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也时有约束性措施的需要一样。接着的问题就是这些吸毒者倒底是好人,还是坏人?应该同情他们,还是蔑视他们?如果对吸毒动因作一个客观细致的分析,就会发现,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基本上都是受害者,大都是15 30岁的青少年。而且不乏良家子弟,因各种原因误入歧途。真正的坏人倒只是贩毒,不吸毒的。拯救这些失足青少年,既是挽救他们本人,也是挽救他们整个家庭,更是防止他们再影响别人,危害社会。可见戒毒工作的意义远比防治一般疾病的意义更为重要。那么,毒能不能戒掉?我们的认识是,毒是难戒的,但毒是能戒的。关键是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国外有很多吸过毒又戒了毒的人成了戒毒事业的骨干,参与戒毒工作,帮助别人戒毒。这种成功的例子是很多的。可惜在我国这种例子太少太少了。主要原因还是我国戒毒工作的历史还短,经验不足,短期意识和经济观念较重;还不认识这种榜样作用的意义有多么巨大,它可以化消极为积极。而且过去曾吸毒而改正了的人,他们更懂得吸毒者的心理行为特点,更善于有的放矢地帮助尚在毒海中挣扎的同伴。今后我们应该多培养一些这方面的典型,吸收他们参加到戒毒队伍中来。再有一种认识是,有些人留恋解放初期扫除毒品的成绩。无疑这是一次了不起的壮举,但这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一次禁毒戒毒成功的例子。这是在当时党的威信,强大的政治威慑力量,人民群众的发动程度等综合效应下取得的辉煌成就。基本上是用革命的手段建立的革命秩序。但这种历史机遇是无法重演的。这就是为什么,“可以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天下”,道理是很明白的。这就是为什么,古今中外,不论政治多么开明,经济多么繁荣,技术多么先进,人类都没能解决自身的这一毒瘤。面对我国当前的毒品泛滥问题,我们仍不能指望靠搞群众运动或封闭国门的办法将毒品痛痛快快地一扫而光。还必须像其他国家那样艰苦地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任重道远。此外,各国搞戒毒都是赔钱的,钱由政府、慈善机构和患者本人的医疗保险金提供,并不需要病人付钱。只要病人自愿戒毒,政府就欢迎,并为此提供各种医疗康复服务。唯独我国搞戒毒,是赚钱的。戒毒所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尽管戒毒工作十分困难,但很多人还乐此不疲。出于社会责任感的献身精神固然是很多人的初衷,但通过戒毒可以赚钱,也不失为一种动力。根据目前我国财力,戒毒的费用应由病人自己负担,这是合情合理的。戒毒工作人员从中得到应有的报酬也是应该的。关键是收了病人的钱要真正帮病人解决问题,把钱真正主要用在病人身上。可惜的是,连这一点,在很多戒毒所里也没有做到。吸毒者吸毒已花了不少钱,屡戒不断,又花不少钱。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已倾家荡产。最后只好靠男盗女娼去筹集毒资和戒毒费用。这样下去,吸毒戒毒,恶性循环,社会只会进一步悲化,这是令人十分忧虑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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