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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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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解读《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01-01 13:02:37 来自:新疆劳教(戒毒)管理局戒毒管理 作者:副处长 张春霞 阅读量:1
  二、《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密切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基本要求
  
  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戒毒医疗服务和戒毒医疗机构的内涵及外延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延伸,同时,对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在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中承担的相应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既体现了认真贯彻执行胡锦涛总书记对禁毒工作提出的“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通力协作,综合治理”的指示要求,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
  
  (二)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戒毒医疗服务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以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另一种是以开展戒毒医疗服务为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规范并落实以上两种形式的戒毒医疗服务机构上显现得更加具有优势。2006年以来,劳教戒毒场所遵照司法部的要求,相继依托劳教戒毒场所开办了戒毒康复中心,运行几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集医学教育、医疗、防疫、卫生、戒毒诊疗、心理治疗、心理矫治、康复等一体化的医疗及戒毒服务格局,对在强制隔离戒毒医疗诊疗服务的基础上发挥资源优势,规范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工作非常有利。
  
  (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要求
  
  1、戒毒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床位及诊疗服务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和警戒护卫人员。
  
  2、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和护士等医疗技术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士资格,且注册登记的执业医技人员。
  
  3、戒毒机构的医护人员要定期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4、进行身体和随身物品的严格检查,严禁夹带违禁物品事件的发生。维持无毒环境,保障医疗质量。
  
  5、对有人身危害或可能自伤、自残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6、严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监督和保管,杜绝滥用,严防流失。
  
  (四)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安全的诊疗戒毒治疗环境。医疗机构至少设用于戒毒治疗的接诊室、约束室、病房、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活动室。配备供氧设备、呼吸器、吸引器、必要的消毒设施,紧急抢救药品和设施、器械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计算机、约束床(椅)及监控、报警设施。
  
  2、建立严格的无毒管理治疗秩序。脱毒治疗期间实施全封闭式管理区域是基本条件,包括24小时监控、不得随意出入、必须接受严格的毒品安全检查,以及疗程未满前不得离开病区,不得进入病区探访等。
  
  3、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是基础保证。强制隔离戒毒医护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医学技术,还要有医德修养、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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