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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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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管理
解读《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01-01 13:02:37 来自:新疆劳教(戒毒)管理局戒毒管理 作者:副处长 张春霞 阅读量:1

  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客观需要
  
  《禁毒法》从法律角度对戒毒措施作出了明确要求,在“戒毒措施”一章中22条有11条均与医疗机构有关,充分明确了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在戒毒过程中的主体资格,是戒毒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顺应新时期戒毒任务要求,规范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全面落实《禁毒法》的必然产物。
  
  (二)制定《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适应戒毒形势发展的必然规律
  
  国家卫生部199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将戒毒医疗工作归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要求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应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在戒毒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配备标准要求方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适用性不够,既不能符合《禁毒法》工作要求,更不适应当今禁毒戒毒工作需求。《禁毒法》第43条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第45条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禁毒法》在法律范畴中对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提出要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专门针对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行使针对性生理、心理治疗工作的戒毒医疗服务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同时,对戒毒医疗机构作出了规范性的审批要求,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活动接受所属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这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都作了规范要求,是禁毒戒毒工作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制定《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实质需求
  
  《禁毒法》第36条规定:“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一条规定中涉及三个方面内容要求,即:合法的医疗机构资质、规范的戒毒治疗、合理的戒毒治疗费用。这一切的工作实质无不围绕着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为进一步落实好这一条款内容,适应禁毒工作形势发展要求,《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配套管理办法,对规范、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列出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具备的条件要求,明确作出了戒毒医疗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审批、受理、批准等具体管理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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