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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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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传真
美国禁毒政策初探
2010-02-23 22:11:35 来自:云南大学法学院学术信息网 作者:高巍 刘刚 阅读量:1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据相关数据显示,美国的毒品消费量占全球的百分之六十以上。[1] 其中,大麻、可卡因、海洛因的年销售量就近一万六千吨,进入90年代以来,所有不法毒品的销售额均达到了每年1000亿美元以上。[2]之所以存在如此严峻的毒品消费态势,与美国的禁毒政策、宗教信仰、司法制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毒品问题的不同视角解读,往往折射出大相径庭的毒品政策所依据的不同文化基础和价值取向。或者说,美国毒品政策本身就是一个牵涉到政治、宗教、司法、文化、种族等多种因素的敏感问题,处于一个不断变化和反复的过程中。辩证的借鉴美国经验,对于我国的禁毒政策制定不无裨益。

  一、传统路径

  从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建构出发,美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禁毒策略为控制供求。这种路径选择建立在毒品作为一种“商品”的假设基础之上,认为减少供应或者压制需求均能有效控制毒品。但是,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供求控制策略又存在严重的分歧。美国加州大学学者James Q. Wilson指出:“减少需求策略的实施者通常是温和的人,如教师、医生、科学家、出版商;而具体实施减少供应的往往是严厉的执法者,如侦探、海关人员、毒品原植物清除者等。毒品控制预算的份额究竟侧重于毒品供应的减少还是毒品需求的减少,这取决于不同的理论预设。即选择温和的毒品政策还是严厉的毒品政策。” [3]当然,严厉的控制毒品供应的措施也可能影响毒品的需求,同样,温和的减少毒品需求措施也可能减少毒品的供应。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理论上那样分明。

  (一)减少供应策略(Supply Reduction)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Mark H.Moore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评估减少毒品供应策略的实效和可行性。即毒品政策本身、有组织犯罪政策、对外政策。[4]

  首先,从毒品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The Drug-policy Perspective),毒品供应减少措施的目标在于减少供应。具体通过提高毒品价格、降低毒品流向不法市场的可能性。但是,许多批评者指出,毒品的需求稳定而缺乏弹性(inelastic),所以试图通过减少供应的措施来实现毒品的控制注定失败。还有学者从减少供应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展开批评,认为毒品供应控制策略可能改变现有的毒品获取方式,使毒品使用者陷入一种更为危险和恶劣的毒品获取环境。比如,混合有害杂质的毒品、难以琢磨的毒品剂量。这些都严重威胁吸毒者的生命和安全。此外,毒品供应的控制也可能促使吸毒者进入非法的毒品黑市,铤而走险从事犯罪行为以获取高额的毒资。面对这些批评,有学者针锋相对的进行了反驳。Nicholson认为,毒品需求并非缺乏弹性,而是依据价格的波动而增加或者减少。至少,声称毒品需求不受价格等供应控制措施影响只是一种假设,缺乏经验的支撑。包括汽油、酒精、烟草在内,几乎所有的商品都会受到价格的影响。因此,批评者认为毒品价格缺乏弹性的观点并不具有科学性或可验证性。[5]实际上,毒品价格的提高对于毒品供应的减少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也进而对毒品的需求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毒品供应减少政策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这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毒品供应减少措施的重要方法——犯罪化手段,更是遭到种种质疑。如有英国学者指出:“毒品犯罪引发了一系列的关于扩大的警察权力与机构、警察道德的怀疑(因为使用诱惑侦查和其他监视方法)、刑法国际化等的争论。毒品罪犯在整个监狱系统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高。” [6]而且,社会采取其他方法也有可能取得相同的效果,却可以支付更小的成本。所以,以强制性的严厉刑事或行政措施为基础的减少供应策略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或限制。

  其次,有组织犯罪政策(Organized Crime Policy)。有组织犯罪政策与毒品政策二者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一般情况下,毒品的有组织犯罪行为集中于毒品制造、加工、贩卖等环节。贩毒集团通过制造、贩卖使毒品流入毒品的非法交易市场,影响毒品供应控制政策的实效。此外,贩毒集团还腐蚀、拉拢禁毒官员,消弱禁毒机构的执行力和控制力。而且,贩毒集团通过藐视、违反法律积聚大量的财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破坏社会秩序。正是基于贩毒集团的特性,有组织犯罪政策定位于削弱、摧毁贩毒组织,将参与者绳之以法。并由此减少、降低贩毒集团等犯罪组织的负面影响。在这一点上,摧毁贩毒集团的同时,毒品的供应也得到一定的抑制,二者相辅相成。但是,毒品政策与有组织犯罪政策的核心诉求并不尽相同,甚至存在矛盾。一般认为,消除有组织的贩毒集团最有效的方法为毒品的合法化。[3]然而,毒品合法化却可能导致毒品供应的增加,这是禁毒政策所不希望看到的。此为有组织犯罪政策与毒品政策矛盾之一。打击贩毒集团的措施通常对于势力较小、缺乏反抗能力的贩毒组织更为有效。这样,继续存留的贩毒集团往往更加具有危险性、对抗法律的能力也更强、规模也更大、腐蚀禁毒机构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那么,更容易形成毒品制造、贩卖的跨国寡头,对于社会构成巨大的危险。而面对这样的贩毒组织,那些富有成效的执法机构往往可能变得庞大和严厉。这又对于个人权利和司法公平构成威胁。此为有组织犯罪政策与毒品政策矛盾之二。因此,毒品政策的有效性有待于协调与有组织犯罪政策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处于一种良性的平衡状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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