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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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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在西部实施中所遇问题的思考及解决对策
2015-03-24 22:52:53 来自:青海法学网 作者:韩晓恩 阅读量:1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把乡镇(街道、社区)政府作为基层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体,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几种戒毒形式,而其中社区戒毒将成为戒毒的主阵地。

  社区戒毒是我国经过多年禁毒工作的实践,在不断地总结、反思后,借鉴西方国家一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探索出的新戒毒模式,其实施的重要意义不再赘述,但是社区戒毒在我国毕竟还是一种新的理念、工作刚刚起步,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社区戒毒工作更是遇到不少困难。2008年9月4日,全国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座谈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会议听取了甘肃、天津、山西、陕西、宁夏、青海等10个省区市禁毒办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当地社区戒毒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了社区戒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对下一步继续深化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吸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会议中明显地感到西部地区在社区戒毒工作中的力不从心。以北京、上海、广东等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辖的“社区”发育程度较高,在强有力的经济支持下,卫生、公安、民政、财政等其他禁毒委成员单位可以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要求,相互配合、协调工作,通过各种机制和手段较有效地开展社区戒毒工作。但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西部省份,虽然各级政府和各禁毒委也按照《禁毒法》的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工作,但是苦于受条件的限制,社区戒毒工作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由此可见,社区戒毒工作在西部遇见的“瓶颈”,是我们必须要正视的。

  社区戒毒的理念是好的,也是符合国际社会以“社区为本”的戒毒康复趋势,但是好的制度必须要落在实处,才能真真正正发挥实效,而就《禁毒法》实施的三年来,在西部,社区戒毒工作仍然游离在低层次的领域,其中制约的因素有很多,较为突出地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了良好的思想认识才能做好事,作对事。社区戒毒并不是简单的戒毒方式、方法的改变,而是对传统强制性戒毒理念的变革,但是社区戒毒在西部遇见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理念差异的问题。

  (一)意识形态领域

  1、受“重打击”的刑事司法传统的影响,西部社区戒毒中还存在着以“罚”代“帮”的误区。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曾经像我国一样深受过毒品的危害,鸦片战争给民族带来的伤痛是刻骨铭心的。所以,自建国以来,就对毒品呈高压的管理态势,在一般人的心中,“吸毒者”与“贩毒者”是一样的,都是犯罪,都是我们需要铲除的毒瘤,所以,“见毒就打”,“见毒就罚”已经成为我们惯常的思维模式了。这种对毒品固有的憎恶心理潜在影响着社区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几年,东部发达地区经济文化不断发展,很多人慢慢转变了这种“吸毒”就是犯罪的理念,转而从人性化的角度对吸毒者充满同情和帮助,但是在西部,这种意识的普及性还较弱,尤其是一些较为偏远的农牧地区,人民秉承着传统的思想理念,认为吸毒人员就是社会的渣滓,就应该对这些人强制管理,而不是将他们放在身边带来危害,这也成为限制西部地区社区戒毒工作的思想屏障。

  2、对“吸毒者”的认识还停留在“违法者”的阶段。

  虽然在理论上,对吸毒者的吸毒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学者有所争议,但受传统禁毒惯性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理念,还是社会各界的认知和广大群众的心理,都将吸毒者视为“违法犯罪人员”。既然是违法犯罪,那么最直接的思想认识就是处罚打击。

  而新的《禁毒法》对吸毒者的定位则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所以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应更注重对吸毒者的人文关怀,把吸毒人员当成“受害者”、“特殊病人”来看待。事实上我们也有所了解,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的易复发的脑疾病,它同其他疾病一样,有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吸毒之所以成瘾就在于对其产生了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既包括生理上的,又包括心理上的,但无论怎样,都应该是一种病,既然是病,那么最直接的思想认识就是治疗,救助。

  由此可见,两者对“吸毒者”截然不同的思想认识,将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虽然《禁毒法》在“戒毒措施”一章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强调社区戒毒的目的是以“教育、挽救为目的”,突出“吸毒人员是特殊病人”的属性,但可惜的是,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对“吸毒者”的定义还停留在“违法者”的层面,在西部这样认识更是根深蒂固,如果不能改变原有的思维定式,做好社区戒毒的各项工作,就成为“水中花”了。

  (二)实际表现

  由于上述意识形态上的误区,导致在社区戒毒的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以下问题:

  1、领导不重视

  一些基层领导对禁毒工作缺乏应有的敏锐性和使命感,特别是承担着社区戒毒工作职责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基层人民政府领导,仍然抱着旧的禁毒工作的惯性思维,认为公安部门威慑力强,戒毒工作应当由公安负责,乡镇、街道戒毒机构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承担社区戒毒管理职责是勉为其难。这种意识突出表现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所涉及的必须依靠政府才能解决的人员编制、场地、经费等问题普遍没有解决。“少数地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出现各自为政、追求部门利益、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于形式,无法顺利推进。”

  2、群众不理解

  从社会的现实来看,只要听说某某人吸毒,正常人肯定避而远之,这种把吸毒人员视为“洪水猛兽”的心理使很多群众对社区戒毒工作不理解,对该模式的运行效果信心不足,认为吸毒人员就应当接受国家行政强制机构的管理教育,将这样的人放在社区只能对社区带来危害。所以,“吸毒人员”遭到了社区群众的排挤和歧视,“吸毒家庭”倍感环境的压力,社区戒毒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社区戒毒的帮教人员、志愿人员更难招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

  3、吸毒人员不配合

  吸毒人群处在被社会“边缘化”的境地,使得他们的心态非常封闭,对于正常的社会生活有不同的心理障碍。按理来说,社区戒毒对吸毒人员是一种温和的矫治方式,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但是很多吸毒人员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社区戒毒工作进行抵制,特别是一些年轻的吸毒人员多表示不愿意在社区戒毒,不愿让亲戚朋友、左邻右舍知道自己吸毒的事实,排斥社区帮教人员的教育管理。“由于社区戒毒不限制人身自由,吸毒人员处在有毒环境,如果不具备戒毒的主观意愿,社区戒毒的各项措施将无法落实”所以,吸毒人员如果不配合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那么社区戒毒工作也形同虚设。

  二、客观存在的问题

  俗话说的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任何工作的开展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但是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的条件是受限制的。

  (一)资金保障问题

  经费保障不足是西部地区社区戒毒工作中最为突出的一个制约因素。对于禁毒经费,《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社区戒毒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1.地方财政拨款的问题。社区戒毒是一项系统工程,经费需求较大,西部地区普遍经济欠发达,但靠地方财政很难维持,更不用说建立专项的戒毒工作的经费了。

  2.捐赠的问题。社会捐赠禁毒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和支持禁毒工作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国家鼓励和提倡的。但是我国捐赠意识本不发达,捐赠的体制也不健全,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地区,就更缺乏相应的渠道和途径了。

  (二)人员配备问题

  毛泽东同志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社区戒毒是一项系统工作,其中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西部地区,社区戒毒工作人员无论是在数量还是素质上都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根本无法保障社区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1、专业人员的数量问题

  按照社区戒毒的要求,以20:1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即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的比例,配齐专职人员。但是受基层条件、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限制,社区戒毒所需要的专职人员基本达不到要求。以青海西宁市近三年某区社区戒毒的人数为例,2008年为86人,2009年为170人,2010年为134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照这个比例,到2010年该社区应该配有6-7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才符合要求,但实际上,这个标准是根本做不到的。大多数地区的社区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就是聘用人员,但是聘用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素质较低,难以保障工作的实效。

  2、专业人员的质量问题

  社区戒毒是一项既具有较强专业性又涉及各种相关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既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医护人员,又需要懂得一定卫生常识、戒毒知识、心理学知识、法律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相关综合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这就需要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工作队伍。但是目前我国的西部地区社区层次并不高,缺乏现成的能够从事并安心到社区从事这项工作的专职人员。所以有人感叹“社区戒毒中高层次专门人才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还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特别是现代化的社区戒毒工作人才、管理人才、教育人才、心理矫治人才等不能满足社区戒毒人员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教育矫治的需求。优质的专业化矫治队伍尚未组建起来。”致使社区戒毒工作只停留片面强调秩序和安全的低层次阶段。

  (三)基础设施问题

  在西部地区的社区戒毒工作中,无办公、谈话场所,无必要医疗设施,是有目共睹的现实问题。很多乡镇连必要的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都没有。以前最容易解决的生理脱毒的问题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反而成了一大难题,因为生理脱毒工作必须要有专业的医疗机构才能开展,而目前我国,特别是在西部地区的社区医疗机构有实力开展此项工作的寥寥无几,西部地区的社区发育程度还难以承载社区戒毒这样的新生事物。

  (四)管理制度问题

  1、执行主体的问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城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而实际执行主体则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基层组织。而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非常薄弱,又无相应的执法权力,社区难以承担社区戒毒的执行职责,使得社区戒毒人员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状态。

  2、工作协调、衔接上存在的问题。《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在工作实践中,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优势得不到互补,戒毒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第一,由于缺乏强制约束机制,管理相对较弱,戒毒程序和措施不能全面实施,对戒毒后续的社区康复等工作无衔接和援助工作程序;第二,对于一些流动的吸毒人员,暂住社区不愿接受,户籍社区又无法管理;第三,由于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这三年中,社区戒毒人员可能会因为搬家等问题转变社区,成为“空挂户”,脱离了监督。所以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哪些人实际已去社区进行戒毒不掌握,镇、街道对哪些人应该进行戒毒也不清楚,形成“两张皮”现象。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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