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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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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及管理制度思考
2010-03-06 07:46:56 来自:泸州市劳教所 作者:曾镒秀 阅读量:1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指导思想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其指导思想是对自控力较差或成瘾较深的吸毒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予以隔离,在净化的隔离环境中,通过政府提供的专业队伍对吸毒人员有计划的开展生理、心理治疗,最终达到帮助他们戒除毒瘾的终极目标。从这点意义上来说,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看成是大社区戒毒的缩本,只是社区的封闭性及隔离的强制性不同。事实上,禁毒法第48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这其实表明,强制隔离戒毒是社区戒毒到社区康复过程的特殊阶段。

  二、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模式

  禁毒法的出台,充分说明了国家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是透析出禁毒形势的严峻。而对戒毒模式,禁毒法将原先三种戒毒方式进行统一并重新进行了划分,形成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第51条)的多层次戒毒工作体系,使当前已经在实施的几种戒毒模式有了法律依据。个人也认为,戒毒者的需求有多方面,有的需要自戒,有的必须强戒,有的需要药物维持治疗,有的只要在家庭戒毒就可以了,各种戒毒模式都有它存在的价值,而强制隔离戒毒在笔者看来则是最直接、最成熟、最有效的戒毒措施。

  三、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合理归属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了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鉴于原先公安机关的强戒所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定势,禁毒法一出台,公众就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必然是公安机关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事实上,在国务院细则没出台之前,探讨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场所还是有必要的。最明智也是最合理的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急性脱毒期由原先的公安机关强戒所承担,康复期及适应期由原先承担劳教戒毒的矫治场所来执行。

  理由之一,收容规模。近年来,被收容送劳教戒毒的人员呈上升趋势。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后,这一庞大的人群势必涌向原先规模就很小的公安强戒所,也必然使他们不堪重负。相反,劳教戒毒场所一直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扩大收容规模,转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场所应该是顺理成章。一定程度上说,对国家、对社会、对公安机关都是好事。

  理由之二,期限变更。原先公安机关的一年强制隔离戒毒期为禁毒法规定的2年所取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放周期延长了一倍,大大增加了公安强戒所的运行成本和扩容压力;原先的劳教戒毒期限与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基本一致,担负强制隔离戒毒任务完全胜任。

  理由之三,成熟的规章。劳教戒毒通过多年的试点,不断建章立制,目前已经相对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完全可以借鉴劳教戒毒的规章制度,并更进一步取得发展。

  理由之四,初步的成效。劳教戒毒后续跟踪的可喜结果表明了劳教戒毒的成效,可以更进一步的指导今后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理由之五,完善的设施。劳教戒毒场所完善的设施完全符合禁毒法中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类管理、生产劳动、隔离治疗等要求。

  理由之六,专业的队伍。劳教戒毒在长期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戒毒专业化队伍完全能够胜任禁毒法第43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鉴于劳教戒毒在期限、管理制度、教育与生活设施、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方面具有的优势,今后的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工作完全可以移植到原先的劳教戒毒场所来执行。

  四、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的总体目标。着眼人本,因需开办禁毒形势、药物滥用、心理卫生、法律法规、道德礼仪、实用技能等各类培训课程,以强化心理调适、巩固戒断信心为重点,以自选菜单、按件计酬劳动为辅助,融合校园管理、企业管理理念,体现强制隔离特色,有针对性的予以行为、思想、生理、心理、体能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性康复矫治。

  (二)管理模式的总体要求。首先,强制隔离戒毒管理要体现隔离的强制性。绝大多数吸毒成瘾人员是被公安机关因戒毒实际需要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而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除极少数是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但也是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有必要制定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强制性隔离戒毒治疗计划目标的实现。具体包括区域的封闭、行为和生活规范、治疗手段的强制实施途径、安全检查措施、民警管理行为的安全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约束性保护措施等。其次,要做好管理人员身份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定位。禁毒法强调了管理的民警及执业专职医师均是医护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病人身份本质,管理的民警及执业专职医师与戒毒人员之间更多的是康复治疗、教育矫治的关系。从而要求我们在管理中要有更耐心细致的关怀、更科学的治疗方法、更有效的治疗手段来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心理康复目标。再次,要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是为实现康复治疗这一目的。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一切管理活动,包括强制性的体能训练、强制性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的生产劳动等都必须有利于康复治疗这一目的。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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