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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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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及管理制度思考
2010-03-06 07:46:56 来自:泸州市劳教所 作者:曾镒秀 阅读量:1

  (三)管理模式的基本构思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可以借鉴对劳教人员三种管理模式。在禁毒法的框架内,运用戒毒康复规律,按照戒毒人员入所隔离戒毒时间的长短和对戒毒人员戒断风险程度动态评估结果为依据,将戒毒人员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种管理对象,对应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级管理,并实现动态处置,同时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有相应活动区域。

  严管(封闭式管理)对象为:未经过脱毒期的戒毒人员、经急性脱毒期管理但入所时间短的戒毒人员、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正处于看护和治疗期的、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被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封闭式管理时间设计要有弹性,以三、四个月为宜,由管理者适度掌握确定每一个戒毒人员具体的封闭式管理期限。因为进入封闭式管理的对象各异、情况复杂。在封闭式管理期间要体现强制性、治疗性、保护性为主,有严格的活动区域。具体包括区域管理的封闭、体能康复的训练、急性脱毒和传染病隔离、治疗措施、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戒毒人员看管、毒品危害意识的教育、入所须知教育、戒毒人员守则等。

  普管(半开放式管理)对象为:经过封闭式管理,脱离毒品生理依赖性,已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心理矫正的隔离戒毒人员,所有普管对象需经严格考核评估。半开放式管理时间可设计为封闭式管理结束至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两个月。在半开放式管理期间,管理相对轻松,戒毒人员除统一作息时间外,享有较大活动区域和活动自由,主要以常规的生理、心理治疗和巩固为主,包括常规体能康复的保持、常规心理健康知识的促进、公民道德和文化教育、参加必要生产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参加各类专题活动等。

  宽管(所内开放式)对象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一年后,在所表现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只剩两个月的戒毒人员。在开放式管理期间,实行宽松管理,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管理任务是生理心理治疗效果的继续巩固、生存技能的继续掌握,融入社区的前期各项准备等

  (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处遇和奖惩考核机制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处遇要人性化安排,肯定要比以前的劳教戒毒人员处遇高的多,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赞誉和认同。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对劳教人员三级管理等级处遇。根据禁毒法规定,可以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和作出最长为一年的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最长为一年),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味着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则是有一定的弹性,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当然最长为一年。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应在宽管戒毒人员中落实最佳,即在开放式管理期间作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普管戒毒人员中落实最佳,即在半开放式管理期间作出。另外,作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依据“诊断评估” 的参考因素,应该包涵以下内容:戒毒人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和抗拒程度、配合治疗的自觉性、体能康复效果、心理评测、是否规范遵守隔离场所规定等。

  五、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制度的思考

  (一)理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体制,尤其是执行权归属。禁毒法第41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禁毒法已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而国务院规定至今尚未出台,各省部门间主动协商的包括公安、戒毒矫治场所共同承担的执行模式只能是一种约定,缺少法规依据。

  (二)强制隔离戒毒治疗的强制性如何体现应有适当的表述。如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配合治疗或对抗治疗情形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细则》制定中应有相关条文的规定。

  (三)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与治疗过程中,因病所外执行具体条件和标准《细则》应有所体现。

  (四)诊断评估的主体应明确,组织机构及诊断的标准、程序应有原则性规定。

  (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异议和救济程序应有相应的规定,复议或诉讼期间是否执行应有明确规定。

  (六)强制隔离戒毒场所HIV/AIDS的管理模式如何操作?细则应有相应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救治途径及保障措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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