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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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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重塑新时期的戒毒工作理念
2010-09-07 20:05:31 来自: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张黎 阅读量:1

  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和病人。《禁毒法》确立了“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戒毒方针,规定了由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组成的“三位一体”戒毒模式,为今后依法开展戒毒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应以《禁毒法》颁布为契机,树立“以戒为本、重治慎罚”的戒毒理念,探索能够最大限度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重归社会的戒毒康复模式,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吸戒人员的利益。

  一、罪与非罪:吸毒行为处置方式的选择

  就吸毒行为本身来看,系吸毒者为满足自身某种需要而自愿实施的损害自己身心健康的行为,但这种自我戕害行为的危害后果远远不止于吸毒者本身,由吸毒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既广泛而又深刻,它不仅威胁到吸毒者的个人与家庭幸福,还因滋生违法犯罪活动、吞噬巨额社会财富、破坏社会生产力、降低劳动生产率而危害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吸毒还会诱发肝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蔓延进而直接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吸毒行为持否定态度,并通过立法加以禁止。一般来讲,对于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我们当然可以运用“违法行为—违法责任—法律制裁”这一公式得出制裁(处罚)的结论。然而,这一结论并不能当然地解答问题:吸毒行为是何等性质的违法行为?对吸毒者应处以何等程度的处罚措施?吸毒行为仅仅是单纯的违法行为么?对吸毒者是否还应给予其他处置方式?这些问题的答案将帮助我们理解并解决对吸毒行为的定性与处置问题。

  (一)关于吸毒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处置的争论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问题争论的关键在于吸毒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若是违法行为则应属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国内学术界对吸毒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大致可将这些学术观点分为“吸毒行为犯罪化”、“吸毒行为非犯罪化”这两类。

  持“吸毒行为犯罪化”观点者主张将吸毒行为视为犯罪,建议设立专门的“吸毒罪”,并处以刑事处罚。其主要根据为:首先,吸毒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还会导致破坏吸毒者家庭幸福、吞噬社会财富、滋生上游犯罪、恶化社会风气和助长艾滋病蔓延等危害后果,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其次,“全面禁毒”是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一贯立场,现有法律已将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等与吸食毒品密切相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不将吸毒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就会失去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也有悖于运用刑罚全面禁毒的立法精神。[1]再次,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如美国、日本、意大利、土耳其等,因而从禁毒国际合作角度来看,确立吸毒罪有助于国际社会的全面禁毒合作。

  持“吸毒行为非犯罪化”观点者认为吸毒行为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否定增设吸毒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主要根据为:首先,就吸毒行为本身而言,它仅仅危害到吸毒者自己的身心健康,没有直接损害其他公民、组织和国家的法益,也不直接导致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发生,因而构不成犯罪。其次,吸毒成瘾者为获取毒资实施的盗窃、抢劫、贩毒等犯罪行为,以及与吸毒行为密切相关的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对吸毒行为进行惩罚的根据。再次,吸毒行为本身不足以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也并非处置吸毒行为唯一的、有效的手段,“吸毒行为犯罪化”观点违反了刑法对犯罪行为质的要求和刑罚手段的不可避免性,与刑法的谦抑原则不符,仅凭定罪处罚恐怕也难以起到有效防治吸毒行为的效果。

  笔者赞同上述“吸毒行为非犯罪化”的观点。需要强调的是,“吸毒行为犯罪化”观点所持的某些论据本身不无道理,但并不能充分证明确实存在将吸毒行为犯罪化处理的必要性。确定一种行为是否为罪,不是看是否需要对其施以刑罚,而是要看是否有必要对其施以刑罚,而刑罚的必要性则源自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刑法的谦抑性指的是,“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2]刑罚作为侵权赔偿和行政处罚等处罚方式的补充,只有在上述处罚方式不足以控制犯罪的情况下才得以使用。刑罚并非防治吸毒行为的最后唯一手段,禁毒预防教育和戒毒康复措施都是防治吸毒行为的有效方式,另外,将数量众多的吸毒人员都定罪处罚会大大增加司法的成本,反而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负担。刑法的人道性则是指如何把刑罚给犯罪人造成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2]因此,刑罚只能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作为普适性的“法宝”对任意对象加以适用,吸毒人员本身不仅是违法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和病人,不应只将目光放在刑罚这种严厉处罚方式上,而应当积极采用其他更为宽缓、更具人道性的处置方法来防治吸毒行为。新颁布的《禁毒法》将吸毒行为确认为治安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这种非刑罚性质的处罚方式来防治吸毒行为,这也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肯定了“吸毒行为非犯罪化”的观点。

  (二)吸毒行为“非犯罪化”处置的综合考量

  对吸毒行为的评价,不应当仅限于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还应当纳入到社会层面上来综合考量。违法性是吸毒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的否定性评价,基于“吸毒行为非犯罪化”的观点,我们提倡对吸毒者采取非刑罚性质的处罚方式。然而,“非犯罪化”并非仅仅代表着对吸毒行为不做犯罪处理,其更多体现出一种理性对待吸毒行为的态度,所以我们要对“非犯罪化”做扩张解释,即对应当对吸毒行为采取除“犯罪化”处置以外的一切必要的处置方式,其中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其他矫治吸毒行为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首先,端正处置吸毒行为的根本目的,科学有效地矫治和预防吸毒行为。无论哪种法律制裁方式,都具有惩治和预防的双重目的,而且后者往往是根本目的。对待吸毒行为也是这样,无论采取刑罚抑或行政处罚,其根本目的无疑是为了防止吸毒行为发生,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因此,为实现矫治个体吸毒行为、消除吸毒社会现象这一根本目的,我们不能单是一味地处罚吸毒人员,而是应当一方面选择正确恰当的处罚方式,另一方面通过科学有效的戒毒方式从根本上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患、重归社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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