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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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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禁毒万里行:激情背后的沉重
2010-07-21 22:28:32 来自:北京禁毒在线 作者:胡子新浪博客 阅读量:1

  “禁毒万里行”活动,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帮助,确实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是有目共睹的,不必多说。然而成功的参与和举办,并不代表就是一帆风顺,其中的激情与沉重;困惑与思考;公益与商业;一直就是困扰着的几个问题。

  第一、禁毒的宣传教育到底谁来做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禁毒志愿行为的支持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众所周知,禁毒是全社会的事情,没有全民的参与,禁毒斗争就不可能取得胜利。这就是党中央、国家禁毒委提出和部署“禁毒人民战争”的原因。而禁毒志愿行为,是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到“全民参与”或者“人民战争”,有些人总是想到举报、配合公安机关稽查毒品犯罪等等。而对于禁毒宣传教育,则以为只要做到“原则支持”就够了。这一现象,在我参与的历次“禁毒万里行”活动中都有所体会。不错,“禁毒万里行”确实是一项志愿活动,参与人员的主体是志愿者,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为每一次活动全部“买单”。

  但是,尽管是志愿活动,是禁毒公益活动,也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而这种支持不应该只体现在“口头上的关注”和“报上来看看”等这样的外交辞令上,而应该在“如何办好”,“怎样办好”上给予更多的实质性的支持与引导。

  如今“作为”是难得的奢望,总以“主导方针”、“活动安全”、“原则支持”为由不去“作为”,是官僚和地方性狭隘主义的表现。

  第二、如何对待企业对禁毒宣传的支持与赞助

  纵观每一次“禁毒万里行”活动,我深刻地感觉到,禁毒宣传活动要想得到企业的赞助是非常难的。其实,任何一家企业并不缺乏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参与热情,但企业的支持和参与是有所选择的。

  提及公益和慈善,环保、助学、救助、扶贫、赈灾等等,是社会企业积极的表现形象。但是一提到禁毒事业,很多企业和个人就望而却步。曾经有的企业听到禁毒这两个字,马上说:我们单位没有吸毒的,支持可以,不要提我们企业的名字。在社会上发放禁毒宣传品时,有近一半儿的人说:我不吸毒,就匆匆地躲开了。

  现在很多企业对艾滋病都有积极赞助,而对禁毒却心存疑虑。我们知道,荷兰的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就援助过中国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项目,安利公司也捐款援助艾滋孤儿。在援助艾滋病的活动中,中国的一些大企业也很积极参与。问题在于,企业所以不愿意参与禁毒活动是有原因的,这原因一方面是怕公众产生误解,另外一方面是我们的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和媒体,至今对与禁毒有关的人和事儿,一直抱有很大的成见,只是不说而已。

  中国,是世界上深受毒品危害最深、最痛、最长的国家,几百年来,中国饱受毒品、鸦片的危害和侵蚀,一个个丧权辱国的条约和赔款,使旧中国成为“东亚病夫”。如今提起禁毒时,这种“灰色心里”的作怪,阻碍着我们的行为和判断,影响着禁毒事业的发展。

  加之我们的有些媒体,对待企业参与公益和慈善的报道如:环保、助学、救助、扶贫、赈灾,艾滋病等,对待不一,其积极程度有别,而一提到禁毒就心存疑虑,甚至有些歧视。更有些人质疑这种公益行为究竟有多大的商业动机,刻意淡化、甚至屏蔽这些企业的形象。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狭隘的无知表现。

  我们必须懂得,禁毒事业与其他公益事业一样,同样是光明和伟大的,同样需要爱心的支持与奉献,不能厚此薄彼,甚至误解和歧视。目前,积极参与支持和赞助禁毒的企业并不多,我们就更应当以最大的热情鼓励参与禁毒的这些企业。政府要用有限的力量做专业的事儿,而社会企业更应该用有限爱心和精力,做对全社会有意的事情,只有这样,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共进。

  第三、如何支持与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禁毒

  我认为,要想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禁毒,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

  1、对赞助禁毒企业的表彰机制和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同时《禁毒法》又特意规定了对禁毒工作社会捐赠的实质性鼓励,根据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我认为应当对那些积极参与禁毒的企业给予大力的表彰,并行形成一种工作机制。我们所谈到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只是公安一家,应该是一个多部门、跨行业的体系。其工作机制是协调各部门的管理,强化职能,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

  我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禁毒法》中说的“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理解为解决吸毒人员的就业、帮助吸毒人员戒毒或者援助缉毒与戒毒康复机构等等。如果说预防为主的话,那么企业援助、捐助禁毒宣传教育就更应当得到表彰。就当前来讲,即便不给予“税收优惠”,也应当并且可以用其它的方式来进行鼓励。

  2、新闻媒体应当准确的给予参与禁毒的企业正面宣传

  无论是在电视上还是其他媒体上,我们看到我们的媒体对积极支援和捐助灾区及助学的企业是热情的,是积极报道的,各种各样以企业冠名的活动也有很多。但是,我们很多媒体的工作人员,对参与禁毒的企业非常冷落。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媒体人员对禁毒事业的不了解,尤其是对禁毒宣传教育的不重视。

  记得,我2003年后开始成为禁毒志愿者,现在从事禁毒网站的工作,每当别人问到我的工作后,总是再次地问我你在哪里工作?其实他们都听清了,只是不太相信自己的耳朵,没有想到“禁毒”这是一个工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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