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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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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
对《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几点迟来的意见
2010-07-29 20:43:20 来自:白泥湖强制隔离戒毒所 作者:肖斌 阅读量:1

  一、认为“意见稿”好的几点

  (一)保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1、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处遇有所区别

  这点体现在五十三条:“因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1年以上3年以下的社区康复。对其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提出自愿接受3年以下社区康复的建议。”

  阿片类毒品主要指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又可叫做传统毒品,是与冰毒、摇头丸、麻古等新型毒品相对而言的。《禁毒法》在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见《禁毒法》是把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一并包括的。也就是说,戒毒人员虽然吸食不同的毒品,但从来对他们的处遇都是一样的。可是,只要是在戒毒场所工作过的人都知道,戒毒人员对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的认识是不同的,虽然经过戒毒场所几年的帮助教育,他们接受了相同处遇标准的现实,但内心仍是有抵触的。这一条肯定了吸食不同毒品处遇有所区别,是对长期以来戒毒人员的一种心理安慰,有利于抵制传统毒品的进一步蔓延,对戒毒场所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法律利器。

  2、对自愿戒毒者予以保护和区别

  (1)保护。自愿戒毒不予处罚。这点体现在第十一条:“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不因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他正在自愿戒毒,你却以他曾吸毒的名义处罚,那干脆不要去戒好了。这既是对自愿戒毒者的保护,也是对戒毒医疗机构法律地位的认可,更是对戒毒信念的尊重。

  (2)对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隔所”)的自愿戒毒人员与其他非自愿戒毒人员有所区别。这点体现在三十三条:“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笔者刚好接触过一个个案。此案的自愿戒毒人员周某,到了“强隔所”后问我,其他人都是公安局抓来的,他是下定决心戒毒,所以自愿到公安局去的,他在这里与他们有什么不同?我告诉他没有不同,因为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即便你是自愿,但公安那边送过来时,你和其他人一样,也是两年。期限既无所区别,处遇也完全一样,其他人能够享受的你可以享受,其他人没有的你同样没有。对于我的回答,当时周围的人一片哄笑。他们哄笑的原因是,这个人进来的前提虽然与他们不同,但后果完全是一样的,因此这个人是个傻瓜。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当初的那一幕还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中,我也曾多次惋惜:对他的处遇,为什么没有区别呢?当他有了这次的经历,以后他肯定不会选择自愿进入“强隔所”戒毒了。“意见稿”此条鼓励了自愿戒毒,也就是给了戒毒人员信心,因为戒毒从根本上来说,首先是关乎戒毒人员自己根本利益的事情,不能缺少他们的积极参与,否则将事倍功半。

  (二)对自愿戒毒的形式予以充分肯定

  长期以来,对自愿戒毒这种形式,人们诟病不少。诟病的主要矛头,一是指戒毒医疗机构追求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指它本身没有强制力,毒品能够比较自由的进出,三是指自愿戒毒人员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戒毒期限得不到保障,戒毒效果也就无从谈起。而这些,在“意见稿”的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不肯定自愿戒毒是不行的,它等于不承认吸毒人员有戒毒的愿望和戒毒的自由,从这一点上说,不肯定自愿戒毒,其实就是对其它所有戒毒形式的否定。因此一直以来,在解读《禁毒法》时,明明《禁毒法》规定了一个完整的“三戒”流程: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但笔者还是首倡“四戒并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就是因为戒毒怎么也不能绕开“自愿”这一关。“四戒并行”在“意见稿”的第二条和第八条得到了明显赞同:(第二条)“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笔者一直倡导的观点能与“意见稿”无意中契合,深感荣幸。

  (三)对社区戒毒(康复)予以充分阐明

  “意见稿”第三章,从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二条,对社区戒毒(康复)予以了充分的阐明,这很有必要,很重要,因为社区戒毒(康复)在我国是一个空白,15年的戒毒史表明,戒毒领域没有社区的全力参与,戒毒效果的各方面都受到严重制约和质疑。

  有人认为社区戒毒(康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一种补充形式,或者说,强制隔离戒毒是主要的戒毒形式,而社区戒毒(康复)则是一种辅助的戒毒形式,笔者很不赞成这样的说法,为什么?一、不管是哪一种戒毒形式,只要它对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好处,它就是重要的。二、社区戒毒(康复)在我国是《禁毒法》实施后,才刚刚冒出来的新东西,它的普及将在“意见稿”确定成为《戒毒条例》以后才看得到,它的作用,将在今后长期的戒毒实践中逐步显现出来,并在今后的实践中得到不断修正和完善。在一棵小草刚刚冒芽儿的时候,我们凭什么就断定它今后就只能是“补充”,就只能是“辅助”呢?三、强制隔离戒毒收容的是“极其顽固”的吸毒人员,这部分人员只能是少数,从能够包容的戒毒人员数量来说,社区容纳了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的戒毒人员。四、由政府控制的完整的戒毒流程是三个: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者之中,社区占了其二,它不但管着开头、也管着结尾。五、强制隔离戒毒收容的是少数屡吸不改的吸毒人员,这也说明社区将会帮助大部分“顽固”的吸毒人员转化为一般的吸毒人员。因此社区这一块在戒毒领域是否成功,意义重大,可以说没有社区戒毒(康复)的成功,一定不会有中国戒毒的成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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