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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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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谁动了贩卖毒品罪的“奶酪”
2011-02-19 20:59:05 来自:法律教育网 作者:李利 阅读量:1

  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或司法者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我们可能会对一些行为犯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临界点把握不准,有的前置了,有的推后了,这样就形成了争议。从而在 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对大致相同的犯罪就可能出现差异很大的判决结果。笔者以为,对于行为犯犯罪既遂与未遂临界点的把握,应着眼于行为人能否还可以中 止犯罪,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犯罪时态。比如《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5辑中所选的《刘旭贩卖毒品案》注⑤中,犯罪行为人刘旭在贩卖毒品过程中, 未能收到赃款就被当场抓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未能获取赃款”为由,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后, 认定为犯罪既遂。在这里,天津市第二中院如果从犯罪行为人是否还可以有效地中止犯罪这一着眼点去把握,就很容易看出,刘旭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因为这个时候,刘旭已将毒品卖出,虽未能获得赃款,但已不能有效地中止犯罪了,也即刘旭已无法按照《刑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了。而我们如果把贩卖毒品罪未遂的着眼点再向前移一点儿,限于“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尚未卖出即被查获”,就不难看出犯罪行为人如果想 中止犯罪,只要主动停止出售并主动交出毒品,则完全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笔者认为将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时态界定于“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 品,尚未买进即被查获,或者买进毒品后尚未卖出即被查获的”这种犯罪时态,不仅是权威的,也是正确的,并且完全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近年来,由于我国毒品犯罪比较猖獗,集团化、规模化的犯罪较为严重,我们的许多司法机关不约而同地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时态前置了。尽管这种前置的理由是多 种多样的,但归结到一点,就是为了多杀一些人,以达到震慑此类犯罪的目的。我们可以稍微想像一下,仅仅把贩卖毒品的既遂时态前置到以贩买为目的,刚从上线 购买毒品时的交货时态,也即大家津津乐道的“人赃俱获”的时态,我国每年就多杀了多少人?而多杀人并不是值得炫耀的事,不然全世界就不会有一百三十多个国 家和地区废除死刑了。并且我们多杀了那么多人是否就达到了震慑此类犯罪目的了呢?我们仅从每年法院判决的贩卖毒品案件的数量中就可以得出否定的结论。

  那么,是什么使那些贩卖毒品者不惧死亡、铤而走险呢?请到中央电视台报道过的云南边境上的班老寨和安徽省的临泉县看一看就知道:贫穷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班老寨的边民告诉央视记者说,在监狱里总要比在外面好,因为在监狱里一天三顿饭还有你吃,而在外面吃了上顿饭就得为下顿饭发愁。而在安徽的临泉县,偶尔贩 毒成功者或因其他“机遇”暴富者的小洋楼在一片破败的村庄中显得十分扎眼儿,也深深地刺痛了那些贫困了几辈子的农民;而贩毒失败者的被捕又使他们的家人们 不顾一切地借贷“捞”人,人是否“捞”出也很难说,但东拼西凑的借款总是要还的,这就使得那些与其穷个死,不如拼个死的农民带着万分之一的侥幸踏上了不归 之路。这正应着贝卡利亚的那段话:“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 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注⑥

  事实上,我们只有发展经济,让贫穷的农民摆脱贫困,才能有效地遏止那些迈向死亡的脚步;据央视报道,现在班老寨已在当地政府的扶植下取得了经济发展,边民 们为了几千甚至几百元的利益冒死为毒贩们运输毒品的情况已基本绝迹。我们还要教会人们珍爱生命,让那些“视死如归”者对法律的威慑敏感起来;而要教会人们 珍爱生命,我们的法律首先要珍爱生命。我们不能漠视立法者美好的愿望,我们不能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临界点——这块决定着许多人生死存亡的奶酪 ——随意地前置。我们要学会珍爱生命,我们要教人有知而有畏,而不能再无知而无畏。犯罪分子也是人,他们也有父母兄妹,他们也可能就是我们的父母兄妹!


  「注释」

  注1:见王作富着《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注2:袁登明编着《刑法46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3版。

  注3: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2版。

  注4:见赵秉志、于志刚着《毒品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注5:见祝铭山主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注6:见切萨雷。贝卡利亚着《论犯罪与刑罚》第57-59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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