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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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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从缉毒实务等视角分析如何遏制滇西南毒品运输
2011-01-07 22:24:45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程 喜 阅读量:1

  六、犯罪嫌疑人体内藏毒,经X光透视发现的,应有透视情况记录;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排出体外的毒品应有指认记录;有条件的,最好固定X光摄片,有动态记录犯罪嫌疑人排毒过程的视听资料。

  七、对查获的毒品,有条件的,应在毒品查获现场当面称量,不能在查获现场当场称量的,应与犯罪嫌疑人、证人当面对毒品进行封存和启封称量。对毒品称量,应当及时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证人当场签名、捺指印。

  八、对以人货分离方式携带毒品的,必要时可以使用警犬嗅源手段协助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用警犬协助侦查的,应附有相关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应当制作反映动态录像的视听资料,并提供能证明人与货相联系的相关证据。

  九、对毒品数量大,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毒品作定性、定量鉴定。(云南省司法机关要求海洛因类毒品500克以上、冰毒类毒品1000克以上要做含量鉴定。)

  毒品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批量毒品作定性鉴定,应按科学比例进行随机检材取样,所取检材,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二)对毒品作定量鉴定,应按照法定的毒品取样规则进行取样鉴定。所取检材和样品,应当制作取样笔录,并有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十、侦查机关应尽量收集、制作和保存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视听资料:

  (一)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录像资料;

  (二)能反映案件情况的公共场所监控录像;

  (三)采用技侦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

  (四)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

  十一、对通过技侦手段侦破的案件以及通过技侦手段收集的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信息、材料,应当尽力转换为法定证据形式。原始技侦材料,按规定保存在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应当分句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对有关案件来源和侦破经过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以备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法官到公安机关内部查阅、核实案情。

  十二、公安特情及其反映的内部资料,一般不得岁卷移送,确有需要的,应经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仅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管领导或承办此案的专门人员调阅。有关特情的材料除用作证据使用外,不得记入诉讼卷宗,办案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特情工作情况和有关材料内容。

  十三、对于预备贩卖毒品案件,除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外,还应当收集特情证言,并附有地州市级公检法“三长”签字的审批表。

  十四、对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其供述互相之间存在矛盾的,应针对矛盾点进行分别讯问,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应注意明示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次数,与讯问书面笔录保持一致。

  十五、毒品已流入社会的,应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能证明流入社会走向的相关证据。

  十六、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吸食毒品且供述其为本人吸食毒品而运输的,应收集其吸食毒品成瘾的化学检测证据,其住所地派出所证明其已被纳入在册吸毒人员管理的证据,或者因吸毒史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劳教戒毒的证明。

  十七、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终审,作为物证的涉案毒品不得销毁。

  十八、侦查机关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应查明毒资等赃款赃物,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毒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不能查封、扣押的异地固定资产,应一并作出说明。

  十九、最后,对于箱包藏毒等运输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百般狡辩的,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多方收集旁证来证明其系列运输行为的反常之处,并综合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不能认定或推定,就会面临案件一再退回补充侦查甚至“人赃俱获”的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最后被法庭作无罪宣判的结果。

  五、积极运用司法建议,以司法手段保障缉毒效果,遏制毒品运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司法建议。目前,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实践中该项职权的广泛有效的应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可以考虑由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统一思想,从“禁毒人民战争”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着眼深入调研,并针对“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犯罪日趋猖狂的突出现象积极主动给予司法建议,责成客运行政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督促政府部门尽快完善机制,统一规范省内乃至国内的客车运营行业管理秩序,尤其要规范行李携带、运输和托运的办理手续。

结束语

  只有相关职能部门齐心协力,树立禁毒一盘棋的思想,才能形成打击运输毒品犯罪的合力;只有解放思想、打破局限、开拓进取,应用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方能有效遏制中缅边境地区毒品运输势头。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金孔雀运输集团公司注重管理细节的做法在缉毒的角度看无疑值得肯定,“标签虽小,意义重大”,其规范的运输管理模式从配合缉毒大业、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无疑极有必要立即在整个运输行业推广。在贯彻《禁毒法》精神,履行打击毒品运输犯罪的使命前,协同配合是关键,积极履职是根本,完善制度是当务之急。


  注释与参考文献:

  1、《2008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缉毒情况通报》

  2、《2009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缉毒情况通报》

  3、《2008年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缉毒情况通报》

  4、《2009年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缉毒情况通报》

  5、《2008年云南省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纪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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